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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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Securities Trans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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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是指證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規則,將證券轉讓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證券交易除應遵循《證券法》規定的證券交易規則,還應同時遵守《公司法》及《合同法》規則。
證券交易一般分為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上市交易,是指證券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掛牌買賣。凡經批准在證券交易所內登記買賣的證券稱為上市證券;其證券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稱為上市公司。另一種形式是上櫃交易,是指公開發行但未達上市標準的證券在證券櫃臺交易市場買賣。
眾多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了股票,但不是所有的股票都可以自由上市或上櫃交易的。股票要上市或上櫃交易,必須按一定條件和標準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才能上市或上櫃自由買賣。已上市股票如條件變壞,達不到標準,證券交易所可以停止其上市資格。
1、證券交易是特殊的證券轉讓
證券轉讓是指證券持有人依轉讓意思及法定程式,將證券所有權轉移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其基本形式是證券買賣。在廣義上,證券轉讓還包括依照特定法律事實將全部或部分證券權利移轉給其他人的行為或者設定證券質押行為等。所謂依照特定法律事實發生的轉移,包括因贈與、繼承和持有人合併等發生的證券權利轉移;所謂設定質押,為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證券作為債務擔保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30條,證券交易主要指證券買賣,即依照轉讓證券權利意思而發生的轉讓行為。
2、證券交易是反映證券流通性的基本形式
流通性是確保證券作為基本融資工具的基礎。證券發行完畢後,證券即成為投資者的投資對象和投資工具,賦予證券以流通性和變現能力,可使得證券投資者便利地進入或者退出證券市場。不同證券的流通性存有差異,股份公司依法發行和上市的股票,除社會公眾股股票可依照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交易規則自由轉讓外,公司發起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在法定期限內不得轉讓,國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性受到影響。
3、證券轉讓須藉助證券交易場所完成
證券交易場所是依法設立、進行證券交易的場所,包括進行集中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以及依照協議完成交易的無形交易場所。前者如國際上著名的紐約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和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屬於集中交易場所。後者如美國全美證券商自動報價系統(NASTAQ)以及各國的店頭交易場所,我國場外交易場所主要包括原有的 STAQ和NET兩個交易系統。
4、證券交易須遵守相應交易規則
為確保證券交易的安全與快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發展,我國頒佈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證券法》是調整證券交易的特別法,《公司法》對股份及公司債券轉讓也規定有原則性規則,《合同法》作為調整交易關係的一般法律規範,同樣適用於對證券交易關係的調整。其他法律、法規如《民法通則》、《銀行法》、《保險法》和《刑法》也直接或間接地調整著證券交易關係。證券交易所頒佈的自律性規範,也具有法律約束力。
- 1.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又稱信息公開原則,其核心要求是實現市場信息的公開化。證券交易參與各方應依法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向社會發佈自己的有關信息。例如:對股票上市的股份公司,其財務報表、經營狀況等資料必須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股份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項也必須及時向社會公佈等等。
- 2.公平原則
它要求證券交易活動中的所有參與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公平保護。
- 3.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是指應當公正地對待證券交易的參與各方,以及公正地處理證券交易事務。例如:公正地辦理證券交易中的各項手續,公正地處理證券交易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等等。
早期證券交易主要採取現貨交易方式,但隨著商品經濟及資本市場的發展,證券交易形式呈現出由低級向高級、由簡單向複雜、由單一向複合的發展趨勢。各國證券交易方式的分類標準出現多元化趨勢,既可按單一標準分類,也可兼採多種標準分類,並形成了現貨交易、信用交易、期貨交易和期權交易等並存的交易形式。
1、證券現貨交易
現貨交易是證券交易雙方在成交後即時清算交割證券和價款的交易方式。現貨交易雙方,分別為持券待售者和持幣待購者。持券待售者意欲將所持證券轉變為現金,持幣待購者則希望將所持貨幣轉變為證券。現貨交易最初是在成交後即時交割證券和錢款,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典型形式。在現代現貨交易中,證券成交與交割間通常都有一定時間間隔,時間間隔長短依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交割日期確定。證券成交與交割日期可在同一日,也可不是同一日期。在國際上,現貨交易的成交與交割的時間間隔一般不超過20日。如依現行的T+1交割規則,證券經紀機構與投資者之間應在成交後的下一個營業日辦理完畢交割事宜,如果該下一營業日正逢法定休假日,則交割日期順延至該法定休假日開始後的第一個營業日。
證券交易所為了確保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有合理時間處理財務事宜(包括準備證券交付和款項往來),都會對證券成交和交割的時間間隔作出規定。但為防止該時間間隔過長而影響交割安全性,交割日期主要有當日交割、次日交割和例行交割。當日交割,也稱“T+0”交割,為成交當日進行交割;次日交割則稱“T+1”交割,為成交完成後下一個營業日辦理交割;例行交割,則依照交易所規定確定,往往是成交後5個營業日內進行交割。
在現貨交易中,證券出賣人必須持有證券,證券購買人必須持有相應的貨幣,成交日期與交割日期相對比較接近,交割風險較低。從穩定交易秩序角度,現貨交易應成為主要交易形式。現貨交易作為歷史上最古老的證券交易方式,適應信用制度相對落後和交易規則相對簡單的社會環境,有助於減少交易風險,是一種較安全的證券交易形式,也是目前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中廣泛採用的證券交易形式。
2、證券期貨交易
在廣義上,期貨交易包括遠期交易,與現貨交易相對應。其特點是:
1)期貨交易對象不是證券本身,而是期貨合約,即未來購買或出賣證券並交割的合約。期貨合約屬於證券交易所制訂的標準合約。根據期貨合約,一方當事人應於交割期限內,向持有期貨合約的另一方交付期貨合約指定數量的金融資產。
2)期貨合約期限通常比較長,有些金融資產的期貨合約期限可能長達數月,甚至一年。在合約期限來臨前,期貨合約持有人可依公開市場價格向他人出售合約,並藉此轉讓期貨合約項下權利。所以,在合約期限來臨前,合約持有人可因轉讓期貨合約而發生若幹變化。
3)在證券交易所制訂標準期貨合約時,參考了該等證券資產當時的市場價格,但在期貨合約期限內,證券資產的實物價格會發生變動,但在交割證券資產時,其期貨價格可能已接近實物資產的市場價格。
由於期貨交易具有預先成交、定期交割和價格獨立的特點,買賣雙方在達成證券期貨合同時並無意等到指定日期到來時實際交割證券資產,而是企盼在買進期貨合約後的適當時機再行賣出,以謀取利益或減少損失,從而出現“多頭交易”和“空頭交易”。多頭交易與空頭交易是站在對期貨價格走勢不同判斷的基礎上分別作出的稱謂,但均屬於低買高賣並藉此謀利的交易行為。
在期貨合約期限屆滿前,有一交割期限。在該期限內,期貨合約持有人有權要求對方向其進行實物交割。證券交易所為保持信譽和交割安全性,會對此提供擔保,並同時要求交割方存入需交割的證券或金錢。
3、證券期權交易
證券期權交易是當事人為獲得證券市場價格波動帶來的利益,約定在一定時間內,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指定證券,或者放棄買進或賣出指定證券的交易。證券期權交易是以期權作為交易標的的交易形式。期權分為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兩種基本類型。根據看漲期權,期權持有人有權在某一確定時間,以某一確定價格購買標的資產即有價證券。根據看跌期權,期權持有人有權在某一確定的時間,以某一確定價格出售標的資產。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看漲期權持有人可以在確定日期購買證券實物資產,也可在到期日放棄購買證券資產;看跌期權持有人,可在確定日期出售證券實物資產,也可拒絕出售證券資產而支付保證金。期權交易屬選擇權交易。
4、證券信用交易
對證券信用交易,學術上有多種學說。依據一般觀點,信用交易是投資者憑藉自己提供的保證金和信譽,取得經紀人信用,在買進證券時由經紀人提供貸款,在賣出證券時由經紀人貸給證券而進行的交易。因此,凡符合以下條件的證券交易,均屬於信用交易乙:
1)典型的信用交易必須是保證金交易,即投資者向經紀人交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併在此基礎上進行交易,故信用交易也稱保證金交易。
2)經紀人向投資者提供借款購買證券或者經紀人提供證券以供出售。據此,可將信用交易分為融資信用交易和融券信用交易,故證券信用交易也可稱為“融資融券交易”。
3)信用交易是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規定創設的證券交易方式。證券信用交易具有活躍市場、創造公正市場價格和滿足投資者需求的優點,但因存在投資風險,須均衡證券信用交易優劣,設置合理和周嚴的風險控制制度,給證券信用交易以適當的地位,以實現揚長避短之理想。
信用交易可分為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兩種類型,但這與我國證券交易實踐中出現的“融資交易”與 “融券交易”根本不同。首先,信用交易是依照法律和證券交易所規則創設的證券交易方式,具有適法性,實踐中出現的融資融券交易則缺乏法律依據。其次,信用交易以投資者交付保證金為基礎,實踐中的融資融券交易則幾乎完全沒有保證金交易的性質。另外,信用交易是經紀人向投資者提供信用的方式,但我國實踐廣泛存在經紀人向投資者借用資金或借用證券的形式,屬於反向融資融券行為。加之,有些資金和證券的借用系未經投資者同意,屬於非法挪用資金和證券行為。在此意義上,未經法律准許的融資融券行為,屬非法交易行為。
在各國證券市場中,除前述四種基本證券交易方式外,還大量存在其他非主要形態的證券交易方式。有些是相對獨立於前四種的證券交易方式,如股票指數交易,有的則是附屬於前四種基本證券交易方式,如利率期貨等。
證券交易程式是在證券交易市場買進或者賣出證券的具體步驟。在不同的證券交易市場以及不同的證券商參加的證券交易關係中,證券交易程式不盡相同,但由證券經紀商參加的證券交易所交易程式最具有代表性,主要分開戶、委托、成交、交割和過戶等步驟。
- 1、開戶
投資者欲進行證券交易,首先要開設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上交所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深交所實行托管券商制度。
- 2、委托
開戶後,投資者就可以在證券營業部辦理證券委托賣
按委托價格分,委托指令有市價委托和現價委托(我國目前採用)兩種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權變更和撤消委托,凍結的資金或證券及時解凍。而一旦競價成交,買賣即到成交,成交部分不得撤單。
- 3、競價成交
競價成交按照一定的競爭規則進行,其核心內容是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價格優先原則是在買進證券時,較高的買進價格申報優先於較低的買進價格申報;賣出證券時,較低的買出價格申報優先於較高的賣出價格申報。時間優先原則要求當存在若幹相同價格申報時,應當由最早提出該價格申報的一方成交。即同價位申報,按照申報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我國證券交易所有兩種競價方式,即在每日開盤前採用集合競價方式,在開盤後的交易時間里採用連續競價方式。
清算是為了減少證券和價款的交割數量,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對每一營業日成交的證券與價款分別與以軋低,計算證券和資金的應收或應付凈額的處理過程。通過對同一證券經紀上的同一種證券的買與賣進行沖抵清算,確定應當交割的證券數量和價款數額,以便於按照“凈額交收”的原則辦理證券和價款的交割。
例行日交割是主要形式。A股、基金、債券採用T+1交割,B股採用T+3交割。
允許交易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所謂依法發行並交付,是指證券的發行是完全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具有法律依據,通過發行程式並將證券已經交付給購買者。也就是說,進行證券交易的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即證券的發行,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這樣的證券,不得買賣。
依法發行的投票或者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都允許依法進行交易。依法發行的證券可以進行交易,但並不排除法律根據證券的性質和其他情況,對某些證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規定。在現實中,對某些證券的轉讓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如有些債券,只允許在發行後滿一定期限才可轉讓。對於股票,如我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轉讓限定為3年之內不得轉讓。再如目前對上市公司中,內部職工股的轉讓也有期限的限制。凡是法律對轉讓期限作出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該種證券不得買賣。
經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必須採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公開的集中競價,是所有有關購售該證券的買主和賣主集中在一個市內公開申報、競價交易,每當買賣出價相吻合就構成一筆買賣,交易依買賣組連續進行,每個買賣形成不同的價格。公開的集中競價具有過程公開性、時間連續性、價格合理性和對快速變化的適應性等特點。
證券交易的集中競價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即買方出價高的優先買方出價低的,賣方出價低的優先於賣方出價高的,多數賣方中出價最低的與多數買方中出價最高的優先成效,以此類推,連續競價。併在出價相同時,由最先出價者優先成交。
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即證券交易達成後,按當時的價格進行實物交割的交易方式。買賣雙方的資金和股票發生轉移,購買者以直接持有股票為目標,相對其他交易形式來講更具有投資性。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上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此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股東,應當在其持股數額達到該比例之日起3日內,向該公司報告,公司必須在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屬於上市公司的,應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上述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公司董事會不按規定執行的,其他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執行。如董事會不執行,以致公司遭受損害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承帶賠償責任。但是,證券公司從事證券包銷業務,因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部分股票時不受6個月時間的限制,即可以在6個月之內將該部分股票賣出。
單位收回原始股,按百分之二十交稅,合理嗎、國家有規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