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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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Shareholders in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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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也稱“股份制企業”,是指通過發行股票及其他證券,把分散的資本集中起來經營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股份公司產生於18世紀的歐洲,19世紀後半期廣泛流行於世界資本主義各國,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中占據統治地位。
股份公司屬於一種合資公司,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股份公司的資本不是由一人獨自出資形式的,而是劃分為若幹個股份,由許多人共同出資認股組成的;
第二,股份公司的所有權不屬於一個人,而是屬於所有出資認購公司股份的人。
股份公司的這兩個特征,使它具備了其他形式的企業組織所沒有的優勢:
1.股份公司可以迅速地實現資本集中。股份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若幹股份,由出資人認股,出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資金能力認購一股或若幹股。這樣,較大的投資額化整為零,使更多的人有能力投資,大大加快了投資速度。
2.股份公司能夠滿足現代化社會大生產對企業組織形式的要求。社會化大生產對企業組織形式有較高的要求,而股份公司則能夠滿足這些要求,這是因為,股份公司通過招股集資的方法能夠集中巨額資本,滿足大生產對資本的需求;同時股份公司的所有權屬於所有的股東,設置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各種管理機構,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因此股份公司成為現代經濟中最主要的企業組織形式。
由於各股份公司有其不同的特征,因而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股份公司的重整
當公司財務嚴重困難或有破產危險時,為維護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興複蘇,並保護股東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經法院裁定而進行的停業整頓,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
公司重整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具有申請人資格的為本公司的或者連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票10%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擁有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金額10%以上的債權的公司債權人。
在公司已決定或公佈破產、公司已解散、公司已無經營價值、公司未公開財務等情況下,不得進行重整。
股份公司的合併
公司的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而合併為一個公司。公司的合併一般採取兩種方式:一是吸收合併;二是新設合併。吸收合併,是指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過程中,其中一個公司繼續存在,而其他公司則在消滅原有法人資格後歸入前一公司。新設合併是指在合併過程中,參加合併的所有公司都消滅掉原有法人資格,而形成了一個新的法人實體。
股份公司實行合併,對參與合併的各公司及他們的股東和債權人直接產生影響。
股份公司的解散是公司法人資格被取消的法律程式和公司業務經營活動終止的法律事實。公司解散以後,公司的法人資格並沒有馬上消失,還要經過清算程式。公司的清算就是被解散的公司結束一切業務經營活動後,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催收債權,償還債務,把公司剩餘財產分給股東而進行的程式。只有完成清算的程式,公司才正式消失。
公司解散大致以下有幾種原因:
- 公司所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不能完成,公司所定的章程關於解散的事由發生,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 合併,即新設合併或吸收合併中被吸收。
- 破產,公司宣佈破產時,公司馬上應解散。
- 政府主管機關宣佈命令解散。
- 法院裁定解散。
公司解散分兩種方式:一種是自願解散。這主要是基於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願進行的解散。另一種是強制解散。是公司基於法律或主管機關命令而被迫進行的解散。
股份公司的清算
股份公司的清算,是指股份公司在解散過程中,為了終結公司現存的各種法律關係和了結公司債務,而對公司的資產、債權和債務關係等進行清理、處分的行為。根據有關法規規定,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外,其他各種方式的解散都必須進行。這是因為合併而解散的公司的權利義務已轉移到存續的公司或新設的公司,故不必清算。公司因破產而解散,其財產處分的辦法須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去處理。公司因破產後不會有剩餘財產,因為全部財產不足以抵償債務才叫破產,因此它只是滿足債權人的利益,而不是股東的利益。
公司的清算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清算;另一種是法定清算。無論是普通清算還是法定清算,基本的任務和目的都是了結公司的現有業務,收取債權、償還債務、分派剩餘的財產,都是在法院的監督下進行的。不過法定清算受法院監督更為嚴格。
股份公司解散,首先要確定清算人,即在公司解散過程中從事清算事務、處理公司財產和債權及債務的執行人。清算人的產生一般有幾種情況:一是公司董事擔任清算人;二是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清算人;三是法院指派清算人。
清算人編造清算期內會計表冊,提請股東大會承認。在股東大會承認會計表冊後一定期限內,清算人向法院申請進行清算終結的登記。一經法院核准清算終結登記,清算程式即告終結,公司法人資格即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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