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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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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清算人

  清算人清算義務人依法成立的,負責進行公司債權債務清算的一個組織,是清算公司行為能力的實施機構,具體執行公司的清算事務。

清算人的產生方式

  縱觀各國立法,公司清算人的產生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法定清算人

  許多國家都在立法中明確規定了清算人的產生方式。如德國《股份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成員作為清算人處理清算事務;日本《商法典》也對清算人的產生做了明確的規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因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排除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而解散的,應當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這裡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即屬於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清算人範疇。

  2.選定清算人

  許多國家在立法中雖然明確規定了清算人,但是在公司自願解散的情況下,一般也允許由公司的股東選任清算人,如德國《股份公司法》第 265條規定,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可以任命其他人員作為清算人。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可由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3.由法院或行政機關確定

  許多國家規定,對於公司因強制解散而進行的清算,應當由作出解散決定的機關(法院或者行政機關)選派有關人員進行清算。這種情況一般僅出現在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沒有確定清算人時,法院才會依據有關人員的申請指定清算人。如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人的範圍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根據前述清算義務人與清算組織的概念區別來看,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清算組實際上是具體從事清算工作的人員總和。

  在西方國家的公司立法上,一般都規定由董事會成員擔任清算人,但是如果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也可以任命其他人員擔任清算人。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66條規定相當於股份公司中董事地位的業務執行人來擔任清算人,但是也允許由公司合同或股東會議委托他人進行清算;日本《商法典》第417條、美國特拉華州的公司立法也作了與之相類似的規定。

  西方大多數國家之所以將清算人規定為公司董事,一方面是提高清算效率的需要,因為清算工作效率的高低直接關係到公司股東、債權人等多方主體的利益。在現代商業社會裡,由於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變化,股東對公司日常經營活動已參與、干涉得越來越少,公司的經營主要由董事會負責,因此,由一個瞭解公司運作、熟悉公司業務的機構負責公司清算是非常必要的。

  另一方面,由公司董事擔任清算人也是強化董事責任的需要。現代公司中,所有權經營權日漸分離,董事會權力逐步增大,對公司實際操控的程度也在不斷深入,公司、股東、債權人、職工乃至社會公眾利益都有可能受到董事的侵害,因此,強化董事的法律責任已經成為近年來公司立法的一種趨勢(如我國現行公司法對原法修改的重點之一即加強了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應盡義務和相關責任),讓董事對其實際經營管理的公司負清算責任,正是增強董事對公司的責任心和忠誠義務的極好措施。

清算人的職責

  根據公司法規定和公司清算的目的,清算人的清算事務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清理、保管公司資產。清算管理公司資產是清算人的首要的清算事務。清算人清理的公司資產是指公司的全部資產。無論公司的凈資產還是公司的負債資產;不管是有形資產還是無形資產,都屬於清算人清理的資產範圍。公司的所有資產及全部財務賬冊、印章等均由清算人負責管理。

  清算人清理公司資產,應當查實公司全部資產,確定各種資產數量及其價值數額。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人員對有關資產依法進行評估,準確確認公司資產價值

  清算人在查實公司資產的基礎上,分別編製公司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的編製應當符合國家財務會計規則的要求,由清算人簽字。依公司法原理,清算人在清理完公司財產後,應當將其編製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送交股東或股東大會確認。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不得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否則依公司法第217條第2款的規定,除責令改正外,還要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人民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代表公司對外進行與清算有關的民事行為。清算人作為公司清算事務的執行者,代表公司對外進行行為。受清算中公司權利能力所限,清算人對外代表公司行為的內容應與清算事務相關。其內容主要包括:

  第一,清算公司的債權債務。清算人應當及時告知公司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並代表公司向公司債務人行使債權,向公司債權人清償債務。

  第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訂立、履行合同是公司對外開展業務的基本法律形式。公司在清算過程中的主體資格並未消滅,不能因公司的解散而擅自單方解除未履行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對公司解散前已訂立生效而未履行的合同,清算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真履行;對不適宜繼續履行的合同,清算人應當予以妥善處理。

  第三,進行與清算有關的事務活動。公司進入清算程式後,不得繼續進行營業事務,但是,屬於進行清算所必須事務應當除外。例如,需要對公司財產進行變現處理的有關事務。

  第四,清繳所欠稅款。依法納稅是公司應盡的義務,對公司解散前所欠的國家稅款,清算人應當依法全部補繳,其中包括公司因所欠稅款而應繳納的各項罰款。

  第五,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仲裁活動。在清算過程中,對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爭議需要通過訴訟或仲裁程式解決的,清算人依法代表公司參與訴訟或仲裁活動。

  (3)向股東分配公司資產。清算人清理財產、了結債權債務關係、依法繳納所欠稅款後,應將剩餘的公司資產依法向股東進行分配。

  清算人分配公司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或公司權力機關有關決議所確定的原則,製作分配方案,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後,按此方案向股東進行分配。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所持的股份比例分配。未支付有關清算費用的,未支付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的,未繳清所欠稅款的,未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人不得將公司資產向股東分配。

清算人的選任

  清算人在性質上一般是自然人,公司清算人由3名以上成員組成。

  清算人主要有四種產生方式:一是由法律規定。在一般情況下,普通清算的清算人首先由公司董事擔任,因為董事熟悉公司的業務和財產狀況,董事擔任清算人有利於清算的順利進行。二是由公司章程指定。三是由股東選任。如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四是由法院或行政機關選派。在特殊情況下,如清算人不能盡職或債權人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護,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選派或行政機關指派清算人。我國《公司法》第19l條規定,公司自願解散時,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公司因破產而解散的,由法院依法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人的解任

  清算人在清算中有不當行為或不稱職的行為時,可以依法將其解任。

  清算人通常在以下條件下被解任:一是清算人的資格消滅。如清算人失去了民事行為能力或依法被剝奪民事權利。二是清算人沒有履行法定的義務和責任。如清算人沒有忠於職守,沒有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人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清算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

  清算人被解任的方式一般有二:一是股東會決議解任。公司成立清算組織後,股東會仍然發揮作用,股東會可以決議將不合格的清算人解任。不過,法院選任的清算人,股東會無權將其解任。二是法院依股東或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解除不合格的清算人,法院解任適用於所有清算人。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清算人的解任;不過,對於股東會選任的清算人,因其與公司之間系委任關係,股東會當然可以通過決議將其解任。

清算人的義務和責任

  清算人作為清算中公司的機關,必須遵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及股東會的決議履行其職務。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98條的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這就規定了清算人負有忠實的義務,與董事的忠實義務相似。清算人還應當負有註意的義務。日本商法規定,清算人準用董事的忠實義務,同時還負有善良管理人的註意義務

  清算人如果怠於執行任務而使公司遭受損害時,清算人對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我國《公司法》第198條還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清算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必須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此外,清算時由於公司已停止營業,所以清算人不受競業禁止的限制。

清算主體和清算人的責任界定

  當公司出現清算情形時,如何確定清算程式的相關義務人,公司未依法清算引起的民事責任應由誰承擔?解決這一問題,正確區分清算主體和清算人至關重要。

  (一)清算主體的民事責任

  如前所述,公司的清算主體即清算義務人負有依法組織清算、啟動清算程式的法律義務。清算義務人未履行該義務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在我國公司法中未明確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律文件,並結合各地方法院的司法實踐可以確定以下原則:當清算義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組織清算,造成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滅失等實際損失的,應當在造成損失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二)清算人(或清算組)的民事責任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裡就包括清算組在清算過程中未適當履行通知、公告等義務的,或未依法清償債務等,清算組成員對因此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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