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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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解散(Compulsory Dis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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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解散有強制解散和自願解散兩種形式。強制解散是指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被行政機關或法院撤銷或裁定解散。這是公司基於法律或主管機關命令而被迫進行的解散。
公司解散後,在清算完結前,法人資格仍視為存續,但其權利能力受到嚴格的限制,僅限於在清算範圍內活動,不得再進行新的營業行為;公司的代表機關和代表人的許可權自公司清算組成立之日起終止,由清算人代表公司進行清算行為。
強制解散,又分為行政強制解散和司法強制解散兩類。
1、行政強制解散
行政強制解散指企業的行政主管機關依照特定事由法定事項,按一定程式終止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清算企業財產,債權、清償企業債務,及申請註銷企業營業執照的系列活動。
2、司法強制解散
司法強制解散是指投資者基於自身利益,企業利益,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受到損害時,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散企業的訴訟。
1、破產。公司宣告破產時,公司即應解散。
2、政府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政府主管機關可以命令其解散:當公司設立人以不合法目的設立公司時;當公司執行業務的董事不顧政府主管機關的書面警告,繼續或反覆實施違反法令或章程的行為時;當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而長期不開始營業,或營業後又長期停止營業時。如果政府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公司即應解散。
3、法院裁定解散。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法院可以根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東的請求,經審理後裁定解散:當公司業務遇到顯著困難,使公司已經遭到重大損失或有遭到重大損失的危險時;當由於董事不當管理或處分公司財產、危及公司存續時。如果法院裁定解散,公司即應解散。
1、董事會通知股東。公司解散開始後,除因破產事由者外,董事會應立即公告通知股東並專函通知記名股股東。因破產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公告破產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