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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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Dissolution of Company / demer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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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於一定事由的發生,而停止其積極業務活動,並開始處理其未了結事務的法律行為。
依據解散事由是否基於公司自願,可以將其區分為自願解散和強制解散。
1、自願解散
自願解散又稱為任意解散,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股東會的決議而自動解散公司。這主要是基於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願進行的解散。
自願解散的程式
1)股東會作出解散的決議。股東會作出解散決議,須以重度特別決議進行。
2)董事、監事申請解散登記。在解散開始後一定期限內,董事和監事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解散登記。
一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解散即告正式生效。
如果董事、監事不在解散後一定期限內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政府主管機關可以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撤銷公司的設立登記。
2、強制解散
強制解散是指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被行政機關或法院撤銷或裁定解散。這是公司基於法律或主管機關命令而被迫進行的解散。
強制解散的程式
1、董事會通知股東。公司解散開始後,除因破產事由者外,董事會應立即公告通知股東並專函通知記名股股東。因破產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公告破產事項。
2、董事、監事申請解散登記。除因破產事由者外,與自願解散相同。因破產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破產登記。
公司未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我國公司法既未規定公司的最高營業期限,又未強制要求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因此,營業期限是我國公司章程任意規定的事項。如果公司章程中規定了營業期限,在此期限屆滿前,股東會可以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如果沒有形成此決議,公司即進入解散程式。
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以預先約定公司的各種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經營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可以決議公司解散。
3、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國有獨資公司因不設股東會,其解散的決定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作出。
當公司吸收合併時,吸收方存續,被吸收方解散;當公司新設合併時,合併各方均解散。當公司分立時,如果原公司存續,則不存在解散問題,如果原公司分立後不再存在,則原公司應解散。公司的合併、分立決議均應由股東會作出。
5、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一旦受到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行政處罰時,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式上,公司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進行清算,並於清算結束後辦理註銷登記。
6、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命令解散是法院應公司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請求,或依職權危害公共利益為命令解散公司。該制度是為了糾正因公司設立準則廣義而引起的濫設公司之弊端而創設的公司解散制度。
判決解散是指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用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法院根據股東的請求而強制解散公司。
解散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英國實行“先算後散”體制,解散即意味著公司法人人格的終止,我國實行“先散後算”的體制,美國、日本和歐洲大陸國家亦然,這種解散並不導致公司法人人格消滅,只是導致清算程式的發生。只有清算完成後,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
1、進入清算程式
除因合併、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進行清算。通過清算,結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關係,分配剩餘財產,從而最終消滅其法人資格。
2、公司仍存續,但應停止積極營業活動
在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積極的經營活動,即其活動限於與清算有關事務。
3、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復
我國未作規定。日本准予自願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結束前經股東大會決議而恢復。德國亦然。
Demerger不是這個意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