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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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事由(reason of dis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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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的解散事由包括了公司終止的全部原因。狹義的解散事由是指除破產解散以外的解散事由。
解散事由的規定[1]
任何一部公司法都有關於公司解散事由的規定,因為這是公司走向“死亡”的必然要求決定的。但不同公司法對公司解散事由的規定是不同的。離岸公司也要有自己的消亡制度,自然也有解散事由的規定,例如維爾京公司法第89條規定:公司組織大綱或章程中規定的公司的存續期間一旦屆滿或者一旦發生了公司的組織大綱或章程中指定的應當終止公司的事件,依據本法成立的公司就應當通過董事會決議的方式,進行解散和清算。我國公司法規定了一般解散事由和行政解散事由。
其中,一般解散事由包括:
2.股東會決議解散;
行政事由解散包括:
1.虛假註冊資本;
2.虛假證明文件;
3.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開業或者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
4.不辦理註銷登記;
5.虛假年檢;
6.連續兩年預期不年檢;
7,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8.超範圍經營。
- ↑ 張詩偉.離岸公司法 理論、制度與實務.法律出版社,2004年0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