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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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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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公司是指並不在註冊地進行實質業務的公司。有時也被稱為非居民公司。
近年來,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多數為島國)紛紛以法律手段制訂並培育出一些特別寬鬆的經濟區域,這些區域一般稱為離岸法區。而所謂離岸公司就是泛指在離岸法區內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離岸公司與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區別在稅收上。與通常使用的按營業額或利潤征收稅款的做法不同,離岸法區的政府只向離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費,不再征收任何稅款。而且幾乎所有的離岸法區均明文規定:公司的股東資料,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享有保密權利。而"離岸"的含義是指投資人的公司註冊在離岸法區,但投資人不用親臨當地,其業務運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開展。
離岸法區又被稱做避稅港,根據國際財政文獻局所編《國際稅收辭彙》的解釋,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國家或地區,就可以認定為避稅港:
二、實行僵硬的銀行或商務保密法,為當事人保密,不得通融;
四、拒絕與外國稅務當局進行任何合作;
有的國家或地區,錶面上稅制正常,但有多種優惠減免規定,又定有相應的稅收協定藉以充分利用這些減免條款,實際稅負是很低的。這類國家或地區也會被視為避稅港。不言而喻,具有上述條件的國家或地區必然會引得企圖避(逃)稅者趨之若鶩,從而形成避稅港。世界上不少國家和地區都有“避稅港”之嫌, BVI、開曼群島、巴哈馬群島等是全球有名的避稅港。
從嚴格意義來說,離岸公司並不是一個非常準確的法律用語。《離岸公司法》(張詩偉著,中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對此有最權威和系統的論述和界定:離岸公司為非當地投資者在離岸法域依當地離岸公司法成立的僅能在離岸區以外區域進行營業活動的公司,因此,離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被人們用來泛指在離岸法域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實仍不夠準確。因為,並非所有在BVI(英屬維爾京群島)、 Cayman Islands (開曼群島)等離岸法域註冊成立的公司就是離岸公司。而根據註冊地的法律,這些離岸公司都有不同的稱呼。比如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稱之為國際商務公司,而在開曼群島稱之為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根據該《離岸公司法》的論述,其主要界定如下:
特征
- 地域要素
離岸公司必須在特定的離岸法域成立,這是離岸公司的地域要素。 世界上各大洲都有許多著名的離岸法域,這些法域主要是一些島國,當地為了吸引投資,改善當地經濟發展,都特別制定離岸公司法,以鼓勵世界各地資本到其當地註冊,對於企業的營業所得免除或者收取少量稅賦,每年僅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 法律要素
離岸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據必須是離岸法域專門的離岸公司法規範,這是離岸公司的法律要素。比如,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當地規範離岸公司的法律是《維爾京國際商務公司法》,而在開曼群島,則為《開曼群島公司法》第七章下的豁免公司規範。
- 資本要素
一般而言,離岸公司的註冊資本來源於離岸法域之外的投資者的投資,或者說離岸公司的投資者或設立人具有非當地性,這是離岸公司的資本要素。從各國創設離岸公司法的目的來看,其本質是為了方便境外投資者的資本運作。而從實踐來看,由來自離岸地外的投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它經濟組織)和資本設立的公司構成了離岸公司的主體部分。
- 運營要素
離岸公司不得在離岸法域內經營,或者說離岸公司是排除其在本土經營的公司,這是離岸公司的運營要素。幾乎所有的離岸公司法都規定,一旦發現離岸公司在離岸法域內與其他公司簽訂商業合同,那麼當局就將撤銷該公司的離岸地位。離岸公司的註冊地在離岸法域境內,而其主要經營管理活動都在所註冊的離岸法域之外進行,離岸公司由此具有了註冊地和經營地相分離的特征。這種分離有時不僅體現在公司的投資者不具有離岸法域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上,還體現在其董事、經理等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一般也不是註冊地的居民上。
如上述,離岸公司是非當地投資者在離岸法域依當地離岸公司法成立的僅能在離岸區域以外進行經營活動的公司,而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又可以將離岸公司做出如下的分類:
- 按公司成立方式
- 新設離岸公司:指通過註入資本在離岸法域依據離岸公司法成立的公司。
- 存續離岸公司:指根據離岸法域之外的法律而成立,再經離岸法域公司登記官的批准而取得離岸公司身份的公司。
- 按投資目的地劃分
- 典型離岸公司:指甲國母公司通過設立於乙國的離岸子公司,以其名義在丙國從事投資。
- 變形離岸公司:指甲國母公司為返回本國再投資,而在乙國設立離岸子公司,然後轉回本國進行投資,從而有效規避了法律對本國企業轉投資的限制或者享有外國投資者待遇。
- 按公司目的事業不同
- 離岸貿易公司
- 離岸投資公司
- 離岸控股公司
- 離岸金融公司
- 離岸咨詢公司
- 離岸雇佣公司
- 按公司設立人的不同
1、稅務籌劃
起源於20世紀30年代的稅務籌劃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發展得紅紅火火,受到納稅人和政府的重視,我國改革開放初期稅務籌劃還鮮為人知,仿佛是一個禁區,納稅人不敢談稅務籌劃,代表國家的稅務機關更是避之不迭,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廣大企業對稅務籌劃的欲望非常強烈,尤其是一些大、中型企業或三資企業,人們逐漸意識到稅務籌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通過稅務籌劃所取得收益是合法收益,它有別於偷稅漏稅行為。
納稅人有權在合法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活動的合理安排和籌劃來達到稅負最低的目的,可以說稅務籌劃是在對政府制定的稅法進行精細比較後的納稅優化選擇,是一種符合政府政策導向的經濟行為。
選擇在離岸司法管轄區設立公司,可以轉移和積累與第三國營業或投資而產生的利潤,其典型的做法是:當甲國某公司欲向乙國進行投資時,該公司首先在國際避稅地建立外國公司,然後通過外國公司向乙國進行投資,以取得合理避稅的目的。如國內一公司出口一萬台設備給第三國,這家公司可以先向離岸地子公司出口一萬台設備,然後由子公司向第三國出口,雖然子公司並未實現貨物中轉,但國內這家公司可以將其銷售收入轉入公司的賬上,利用離岸地子公司的免稅優惠達到避稅目的。
國際型企業可在離岸管轄區虛設一家信托投資公司,然後把它的財產虛設為避稅地的信托資產,就可以達到避稅目的。比如,某跨國企業在巴哈馬群島設立一家信托公司,並把遠離巴哈馬群島的財產虛設給該信托公司,隨後將財產經營所得掛在信托公司的賬上,從而避開納稅義務。
2、境外上市融資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可以使我國在更大的範圍、更廣的領域、更高的層次上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改善我國的投資環境、增加機會、增強對外貿的吸引力,我國企業可以充分利用入世的有利條件和時機,利用國內國際兩種資源,開發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全面參與國際競爭,加快企業的國際化進程,實現更大的發展和利潤。
中小企業將是我國經濟發展中新的利潤增長點,然而,不少中小企業卻由於融資障礙而嚴重影響、制約了其生存與發展。目前,國內金融機構在對各種新興企業的融資上存在著許多成文和不成文的限制,而且,由於上市機會不夠均等,中小企業也難以在證券市場上得到資金,致使一些很有前途的企業難於發展,規模普遍較小,市場份額狹小,競爭能力不強。面對國際跨國集團的競爭,單靠自身積累,不能形成規模優勢,難以與之抗衡,沒有融資的積累是低效率的積累,要實現快速超常規發展,企業必須把積累的界限拓寬,去海外上市融資正是解決這個問題的一種有效途徑。
3、投資工具、個人服務公司和雇用公司
投資工具——不論企業還是個人均可將在境外設立的公司視為他們獲得投資或進行投資的一個工具,且具有保密性並可節省相關費用。
個人服務公司——企業家、商人、高級管理人員、演員、作家、發明家、工程師、知識產權所有者、財富繼承人、律師、醫生等專業人士,可通過建立海外個人服務公司,獲得大幅度減稅的利益,並可進行移民的前期規劃。
雇佣公司——許多公司利用離岸公司雇佣在國外的工作人員,由此可以減少工資和旅行費用,為雇主提供節省稅款和社會保險繳款的便利。
1.發展跨國業務,提升企業形象
當今世界經濟日益一體化,商業越來越呈現跨國界的發展趨勢,企業也經常用跨國經營來增強企業實力,擴大企業經營區域。而註冊成立海外離岸公司是企業走向世界,開展跨國業務,提升企業國際形象的捷徑。
2.方便國際貿易,避開關稅壁壘
一個企業向美國出口產品,需要申請配額及一系列的相關手續,這中間需要多花費一到兩倍的成本。而如果該企業擁有一個海外離岸公司,由企業向離岸公司出口產品,再由離岸公司向美國出口,就可以饒開關稅壁壘獲得免稅待遇,併成功饒開出口配額限制。
3.公司註冊資料及文件高度保密
海外離岸公司的股東資料,董事名冊,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資料高度保密並受法律保護,公眾人士不能查閱。只有合法取得對離岸公司進行監管資格的信托管理公司才可以知曉公司背景資料,同時,法律禁止信托管理公司對外任意泄露有關材料。
4.方便的註冊程式
離岸公司的註冊程式非常簡單,有專業的註冊代理機構代為完成,無須註冊人親自到註冊地。
5.簡便的公司管理
離岸公司無須每年召開股東大會及董事會,即使召開,其地點也可任意選擇。
- 開曼群島
- 英屬維爾京群島
- 模里西斯
-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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