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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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環境(Investment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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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環境是指伴隨投資活動整個過程的各種周圍境況和條件的總和。概括地說,包括影響投資活動的自然要素、社會要素、經濟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等。對企業來說,投資環境是不可完全控制的因素,企業必須努力認清其所處的環境,並努力適應環境,利用環境提供的有利條件,迴避不利因素。
1、按投資環境要素的物質形態屬性不同,分為硬環境和軟環境。硬環境是指那些具有物質形態的要素組合;軟環境主要是指沒有具體物質形態的要素。
2、按投資環境研究層次的不同,可分為巨集觀投資環境、中觀投資環境和微觀投資環境三種。巨集觀投資環境多指影響整個社會資本運動的巨集觀社會經濟變數和歷史文化現實,探索研究的內容是全國或大區域範圍內的國民經濟發展、商業周期興衰、國家政治法律制度變革、文化傳統習俗的嬗變,以及國家之間和區域之間的地緣關係等。微觀投資環境則是指某個投資項目選址時考慮的具體的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中觀投資環境多指地區投資環境和產業投資環境,是介於上述兩者之間的一個層次,承上啟下。
我們還可以從其它角度對投資環境進行分類。如按投資運動階段不同可分為投資的投入環境、使用環境和回收環境;按投資的國別不同分為國內投資環境和國際投資環境;按照組成要素的不同,分為政治環境、基礎設施環境、金融環境、科技環境、法律環境、自然地理環境等等。
1、政治法律環境,主要包括:政治體制、政局的穩定性;政策是否具有連續性;法律法規是否齊備和公允的司法實踐等。
2、自然環境,包括地理位置、自然條件、自然資源等。
3、社會文化環境,主要是指公民的文化教育水平、宗教、風俗習慣等。
4、經濟環境,包括巨集觀經濟發展狀況、市場、基礎設施、經濟政策等。
投資環境在其發展和完善過程中,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1、環境的綜合性。
2、投資環境的整體性。
3、投資環境的差異性。
4、投資環境的動態性。
1、系統性原則。由於投資環境具有綜合性和整體性特點,構成投資環境的要素既有巨集觀要素也有微觀要素;既有自然地理、基礎設施等硬體要素,也有法律法規、經濟政策、社會文化等軟體要素。
2、客觀性原則。評價要從實際出發,以事實為依據,既要看到區域投資環境現狀,又要看到與此相關的一些問題。不能從主觀願望出發想當然地進行評價。
3、比較性原則。投資環境的優劣並沒有一個絕對的和固定不變的標準。而且,即使是同樣的投資環境對不同的投資項目產生的影響也是不同的。
4、時效性原則。投資環境具有動態性,即構成投資環境的各個因素以及評價投資環境的標準都處於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
5、目的性原則。各個投資主體的投資動機多種多樣,對投資環境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
1、安全性。安全的收回本金是投資活動最基本的要求。這一標準要求投資環境應當是穩定的。對於一般的企業來說,都會儘力避免過大的經濟政治動蕩,使投資風險限定在一定的範圍內。
2、盈利性。資本的本性是增值,它也是投資者所最終追求的目標。盈利性是投資環境評價的重要標準。
3、服務的完善性。資本運動除需要一系列必要條件外,還需要各種配套條件和輔助設施。服務手段和服務內容構成了輔助條件的重要組成部分。
4、優惠性。政策和制度是重要的投資軟環境要素,優惠政策包括稅收、資金供給等諸多方面,是吸引投資者的一個極為有效的手段。
美國的伊爾·A·利特法克(Isiah A.Litvak)和彼得·班廷(Peter M.Banting) 在《國際商業安排的概念框架》一文中提出。
1)政治穩定性。若一國的政治穩定性高時,這一因素被稱為“熱”因素,反之被稱為“冷”因素。
2)市場機會。若市場機會大,則為“熱”因素,反之為“冷”因素。
3)經濟發展和成就。若一國經濟發展速度快,經濟運行良好,則為“熱”因素,反之為“冷”因素。
4)文化一元化。若一元化程度高,則為“熱”因素,反之為“冷”因素。
5)法規阻礙。若法規阻礙小,則為“熱”因素,反之為“冷”因素。
6)實質阻礙。如實質性阻礙小,則為“熱”因素,反之為“冷”因素。
7)地理和文化差距。如果地理和文化差距小,則為“熱”因素,反之為“冷”因素。
2、等級尺度評分法
1969年,美國的羅伯特·B·斯托伯(Robert B.Stobaugh)在《如何分析國外投資氣候》的文章中提出。
該方法主要從東道國政府對外國投資者的限制和鼓勵政策的角度出發,把投資環境的內容劃分為八大因素:
再進一步對上述因素分別劃分出子因素。然後根據每一個子因素對投資的有利程度,給予不同的分值。最後將分值彙總,根據分數的高低綜合反映投資環境的優劣程度。
3、多因素評估法
由香港中文大學的閔建蜀教授提出,把投資環境因素分為11類,即:政治環境、經濟環境、財務環境、市場環境、基礎設施、技術條件、輔助工業、法律制度、行政機構效率、文化環境、競爭環境。每一類因素又由一系列子因素構成。
在評價投資環境時。先由專家對各類因素的子因素做出綜合評價,然後據此對該類因素作出優、良、中、可、差的判斷,最後計算投資環境總分。
投資環境總分的取值範圍在11—55之間,愈接近55,說明投資環境愈佳。反之,愈接近11,則說明投資環境愈劣。多因素評估法考慮到的因素比較細緻全面,由專家進行評分簡便易行,但對各個因素的權重的設定需要認真分析確定。
4、抽樣評估法
抽樣評估法是運用抽樣調查的方法,隨機的抽取或選定若幹不同類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調查者設計出有關投資環境的評價因素,由外商投資企業的高級管理者對東道國的投資環境要素進行口頭或書面評估,根據綜合後的意見得出評價結論的一種方法。在進行具體評估時,通常採取問答調查表的形式。
5、相似度法
相似度法,是以若幹特定的相對指標為統一尺度,運用模糊綜合評判原理,確定評價標準值,得出一個地區(城市)在諸指標上與標準值的相似度,據以評判該地區(城市)投資環境優劣的一種方法。
6、準數分析法
這種方法是由我國學者林應桐提出的。按各種投資環境因素的相關性對其進行分類如下:投資環境激勵繫數K,城市規劃完善因數P,稅利因數S,勞動生產率因數L,地區基礎因數B,匯率因數T,市場因數M,管理權因數F,並把每一類因數分成若幹子因數,再對子因數進行類似於多因素評估法的加權評分,求和得到該類因數的總分。
7、國家風險等級法
該方法是將投資東道國政治因素、基本經濟因素、對外金融因素、政治的安定性等可能對投資產生影響的風險因素的大小分別打分量化,然後將各風險因素得分彙總起來確定一國的風險等級,最後進行國家之間的投資風險比較。
1、投資環境優化的一般原則
1)協同性原則。
2)定向優化原則。
3)堅持按照國際規則和慣例改善投資環境的原則。
4)平等互利、維護本國經濟利益和國家安全原則。
2、當前我國投資環境現狀和優化的主要方向
1)引進國際上投資促進新理念,按照國際慣例改善投資環境。
2)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3)完善與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司法體制建設。
4)提高政府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