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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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保護(Tariff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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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關稅保護[1]
關稅保護是指一個國家為了保護國內工農業生產,對外國商品進口征收關稅,一般對本國需要保護生產的商品,要規定較高的進口稅。
關稅保護理論[2]
系統的保護關稅理論產生於美國和德國。18世紀末葉,美國第一任財政部長漢密爾頓根據美國擺脫英國殖民經濟統治、發展本國經濟的需要,強調要用關稅來保護本國幼稚工業的發展。在漢密爾頓的主持下,美國聯邦政府於1789年首先頒佈了保護關稅稅則。1841年,德國曆史學派先驅李斯特出版了《政治經濟學的國民體系》一書,系統地論述了國家採取保護貿易政策和保護關稅政策,以發展本國工業的理論。他站在德國工業資產階級的立場上,針鋒相對地反對英國古典經濟學派代表亞當·斯密等人的自由貿易理論。李斯特認為,自由競爭只有當兩個國家在工業發展上處於大體相當的地位時,才能對雙方有利。在沒有限制的競爭下,一個不發達的國家不論在生產上存在什麼自然優勢,如果不加以保護,工業就不會取得有效的發展和完全的獨立,因此必須採取貿易保護政策,而關稅是保護國內工業的主要手段。他從自己的生產力學說出發,反駁了自由貿易主義者認為關稅會給國家帶來損失的論點。他說:財富本身和財富的原因(生產力)不同,財富的生產力比之財富本身不知要重要多少倍。保護關稅如果會使財富有所犧牲的話,它卻使生產力有了增長,足以抵償損失而有餘。保護關稅在初行時會使工業品價格提高,但是在國家建成了自己的充分發展的工業以後,這些商品由於國內生產成本較低,價格是會跌落到國外進口產品以下的。
李斯特還指出:由於各國在工業發展過程中所處地位不同,稅率的修改必須逐步提高或降低。提高和降低到什麼程度,要看落後國家與先進國家之間的具體情況。如果任何技術工業不能用原來的40%~60%的保護稅率建立起來,不能依靠在20%~30%的稅率的不斷保護下持久存在,這個國家就缺少這種工業力量的基本條件。他還進一步提出,在機器製造業比較落後的國家,對於複雜機器的進口應當允許免稅,因為機器工業是工業的工業。
發達國家對農產品加工產品設置較高的關稅保護,使其國內生產成本高於國際成本時仍能繼續維持生產,人為地增加了發達國家國內加工品的附加值。例如,歐盟通過征收較高的附加稅來保護其加工業,歐盟的加工食品(不包括初加工階段)占所有關稅高峰農產品的30%,稅率從12%到100%不等。歐盟對穀物和以糖為原料的加工品、水果製品、罐裝果汁等征收高關稅。美國的加工食品占關稅高峰農產品的1/6,且稅率在12%~100%。例如,橘子汁關稅達31%,花生油達132%,煙草產品達350%。日本的加工食品占關稅高峰農產品的40%,包括人造黃油、罐裝的肉和肉製品、口香糖和其他糖甜食、可可粉和巧克力、義大利麵食和其他穀物產品、腌制水果和蔬菜、果汁、咖啡、果汁茶及提煉品、香煙、煙草等。
關稅保護原則[3]
關稅保護原則(PrincipleOfCustomsDutiesasMeansofProtection)是指肯定關稅保護是合法的手段,禁止、取消或限制各種非關稅壁壘措施,同時要求在互惠的基礎上,通過多邊貿易談判削減各締約方關稅。具體內容為:
- (1)允許締約方以關稅作為保護國內市場的手段;
- (2)通過談判直接降低關稅稅率;
- (3)在談判期間不得提高現行關稅稅率,不得增、減、免稅稅目;
- (4)固定現行各項稅率;
- (5)規定稅率的最高限度。
雖然烏拉圭回合已取得了削減關稅三分之一以上的預期效果,但由於各締約方經濟發展處在不同的發展階段,經濟實力差異較大導致各締約方之間稅率懸殊的情況將長期存在,因此關稅保護仍有其旺盛的生命力。
關稅保護的目的與作用[4]
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進口商品和不同的時期政府征收關稅的主要目的並不相同,有以增加國家稅收為目的的關稅,有以保護國內產業為目的的關稅,有以保持國際收支平衡為目的的關稅等等。就保護國內產業的關稅來說,征收關稅的作用是增加進口商品的成本,使進口商品在國內市場的價格上升,從而使那些價格相對較高的國內產品能夠與之競爭。
關稅是世貿組織惟一允許的保護國內產業的手段,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允許保護的條件更寬。關稅保護較之非關稅保護的長處是,國內產業受保護的程度能明確地表示出來,而且允許一定程度的競爭,便於其他國家瞭解該國的貿易政策和貿易體制。關稅減讓是每個世貿組織成員的基本任務,關稅的保護作用、職能將隨著國際貿易的進程而不斷削弱。通過8輪多邊貿易談判,世界關稅總水平從40%降低到8%左右。發展中國家為10%左右,發達國家為3%,而我國現有的名義關稅為17%,因而必須承諾逐步減低關稅水平。隨著關稅逐步降低並最終走向零關稅(關稅最後僅存於農產品和資源性產品),國內產業的保護將更多地採用技術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