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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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Produce of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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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農產品[1]
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國家規定初級農產品是指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及其產品,不包括經過加工的各類產品。
農產品的分類[2]
這裡涉及的農產品限制在可食用農產品的範疇,也可以說是食品的原料,或可直接食用的農產品。可食用農產品可按來源不同、生產方式不同和使用目的不同進行分類。如果按來源不同分類,農產品包括植物性農產品和動物性農產品;若按生產方式不同分類,則可分為農產品、畜禽產品和水產品;若按使用目的不同分類又有兩種分類方法,即按加工或食用要求分類和按烹飪食用習慣分類。
一般農產品、林產品、園藝產品都算是植物性農產品,而水產品以及畜、禽和蜂產品則稱為動物性農產品。林產品主要指取自林木的產品,按習慣包括堅果類和林區生產的食用菌、山野菜等;水果類歸入園藝產品或農產品;人工栽培養殖的食用菌和山野菜亦可算農產品的蔬菜類。
可食用農產品是指在土地上對農作物進行栽培、收穫得到的食物原料,也包括近年發展起來的通過無土栽培得到的產品,如穀類、豆類、薯類、蔬菜類和水果類等。畜、禽和蜂產品指人工在陸地上飼養、放養各種動物所得到的食品原料,包括畜禽肉類、乳類、蛋類和蜂蜜類產品等。水產品指在江、河、湖、海中捕撈的產品和人工水中養殖得到的產品,包括魚、蟹、貝和藻類等。
可食用農產品按加工方法或特殊要求可分為加工原材料和生鮮食物原料等。加工用可食用農產品包括糧油原料、糖料及畜產品、水產品等,當然,其中有些也可以作為生鮮食品食用。糧油原料又可分為原糧、成品糧和油料等。
在居民日常生活中,通常把食品原料按烹飪食用習慣分為主食和副食。我國居民的主食主要是指以碳水化合物為主體的米、麥類和穀類;副食是指含高蛋白、脂肪類食品和蔬菜類。
禁止銷售的農產品[3]
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1)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2)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4)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範的;
(5)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參考法律政策:《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農產品的徵稅[1]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註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及現行相關規定,具體徵稅範圍包括:
(1)植物類。植物類包括人工種植和天然生長的各種植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徵稅範圍為:糧食、蔬菜、煙葉、茶葉、同藝植物、藥用植物、油料植物、纖維植物、糖料植物、林業產品和其他植物。
(2)動物類。動物類包括人工養殖和天然生長的各種動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徵稅範圍為:水產品、畜牧產品、動物皮張、動物毛絨和其他動物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