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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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稅(protective tariff/protecting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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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稅是以保護本國工農業生產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關稅,為財政關稅的對稱,是實現一國保護貿易政策的有效工具。
在關稅發展歷史中,早期征收關稅的目的只是為了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發展後,資產階級為了保護本國的工業生產,作為自由競爭中的防衛手段,開始使用保護關稅,對進口商品征收高額關稅,以增加進口商品的成本,利用市場價格機制削弱其在進口國市場上與國內產品的競爭能力,從而達到保護本國產品生產的目的。保護關稅一般是對本國的幼稚工業和在競爭中的敏感商品進行保護。
從理論上講,一般認為保護關稅不應低於該商品的國內外差價。但由於該商品的國內、國外供求情況或價格的供需彈性等因素,稅率的高低常常需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後,在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大危機時,各國竟相提高進口稅率,使用了超保護關稅,其稅率之高超過了一般保護程度,而且其保護的對象主要是壟斷資本需要大量出口的產品。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倡導貿易自由化,要取消或削減各種貿易壁壘,雖然仍然允許關稅作為唯一保護手段,但要求大量降低關稅水平。目前各發達國家經後,關稅稅率都已很低,但它們仍然屬於保護關稅,而且使用諸如報複關稅、懲罰關稅、反傾銷稅、反貼補稅等作為保護手段。
系統的保護關稅理論是在美國和德國產生的。18世紀末葉,美國第一任財政部長A.漢密爾頓根據美國擺脫英國殖民經濟統治、發展本國經濟的需要,強調要用關稅來保護本國幼稚工業的發展。在漢密爾頓的主持下,美國聯邦政府於 1789年首先頒佈了保護關稅稅則。
1841年,德國歷史學派先驅G.F.李斯特出版了《政治經濟學的國民體系》一書,系統地論述了國家採取保護貿易政策和保護關稅政策,以發展本國工業的理論。他站在德國工業資產階級的立場上(當時德國的大工業落後於英國),針鋒相對地反對英國古典經濟學派代表A.斯密等人的自由貿易理論。李斯特認為,自由競爭只有當兩個國家在工業發展上處於大體相當的地位時,才能對雙方有利。在沒有限制的競爭下,一個不發達的國家不論在生產上存在什麼自然優勢,如果不加以保護,工業就不會取得有效的發展和完全的獨立,因此必須採取貿易保護政策,而關稅是保護國內工業的主要手段。他從自己的生產力學說出發,反駁了自由貿易主義者認為關稅會給國家帶來損失的論點。他說:財富本身和財富的原因(生產力)不同,財富的生產力比之財富本身不知要重要多少倍。保護關稅如果會使財富有所犧牲的話,它卻使生產力有了增長,足以抵償損失而有餘。保護關稅在初行時會使工業品價格提高,但是在國家建成了自己的充分發展的工業以後,這些商品由於國內生產成本較低,價格是會低落到國外進口產品以下的。李斯特還指出:由於各國在工業發展過程中所處地位不同,稅率的修改必須逐步提高或降低。提高和降低到什麼程度,要看落後國家與先進國家之間的具體情況。如果任何技術工業不能用原來的40~60%的保護稅率建立起來,不能依靠在20~30%的稅率的不斷保護下持久存在,這個國家就缺少這種工業力量的基本條件。他還進一步提出,在機器製造業比較落後的國家,對於複雜機器的進口應當允許免稅,因為機器工業是工業的工業。
關稅的名義保護率
名義保護率是分析一國貿易保護程度的一種理論模型。世界銀行研究保護結構時,給名義保護率下的定義是:對一商品的名義保護率是由於實行保護而引起的國內市場價格超過國際市場價格的部分與國際市場價格的百分比。這種百分比也叫做“內涵稅率”。
從保護關稅制定的一般理論來看,它是根據商品的國內外差價與進口價的百分比而制定的,因此,通常在稅則中的(法定的)稅率與上述的內涵稅率是一致的。所以,一般把商品的法定稅率就看成是其名義保護稅率。實際上,影響進口貨物國內市場價格的因素有很多種。例如,匯率的變化、國內稅收、供求關係,或人們對國外產品的偏好等。但在一般不要求精確地計算關稅保護程度時,其他因素可以忽略。
關稅的有效保護率
有效保護率的概念是由加拿大經濟學家C.L.巴伯於1955年首先提出來的。60年代,該理論趨於成熟,遂被引用。
有效保護是指整個關稅制度對某類產品在其生產過程中凈增值的影響。如前所述,名義保護只考慮關稅對某種成品的價格影響,而不考慮對其投入材料的保護有效保護不但註意了關稅對成品價格的影響,也註意了投入品由於征收關稅而增加的價格。也就是說,有效保護率是對一種產品的國內、外加工增值差額與其國外加工增值的百分比。計算公式如下:
有效保護率(Z)=(國內加工增值(W)-國外加工增值(V))/國外加工增值(V)×100%
由此可見,有效保護理論對於進口產品稅率結構的設計、生產領域的國際經濟合作的經濟分析、國際關稅談判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