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貼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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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貼補稅(Counter-Subsidy Duties/Countervailing Duty/Counter-vailing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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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貼補稅又稱抵銷稅或補償稅,是指對於直接或間接的接受任何獎金或貼補的外國商品進口所征收的一種進口附加稅。
凡進口商品在生產、製造、加工、買賣、輸出過程中所接受的直接地間接地接受獎金或貼補而造成進口國生產的同類產品的重大損害,就構成征收反貼補稅的條件。反貼補稅的稅額一般按獎金或貼補數額征收。其目的在於增加進口商品的成本,抵銷其所享受的貼補數額,削弱其競爭能力,使它不能在進口國的國內市場上進行低價競爭或傾銷。
反貼補稅是工業發達國家爭奪國際市場的一個重要工具。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中,對國際貨物貿易的補貼以及各成員國運用補貼與反補貼作了明確規定,其目的主要是有效約束和規範補貼的使用,防止補貼對競爭的扭曲;同時通過規範反補貼程式和標準,來防止成員國濫用反補貼措施,阻礙公平貿易。
征收的目的在於抵消進口商品由於接受貼補在降低成本方面所獲得的額外好處,使它不能在進口國市場上進行低價竟銷,以保護進口國同類商品的生產。貼補和反貼補歷來是國家參與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重要手段。資本主義國家大都有反貼補稅法的規定,因此反貼補稅也是資本主義國家爭奪市場鬥爭的一個重要武器。在國際貿易中,貼補與反貼補一直是複雜、棘手、爭議很多的難題,因而成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調節和制約的主要對象之一。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三條對反貼補稅方面的主要規定:
(一)反貼補稅一詞應理解為:為了抵銷商品於製造、生產或輸出時所直接或間接接受的任何獎金或貼補而征收的一種特別關稅。
(二)貼補的後果會對國內某項已建的工業造成重大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肋,或在嚴重阻礙國內某一工業的新建,才能征收反貼補稅。
(三)反貼補稅的征收不得超過“貼補數額”。
(四)對於受貼補的傾銷商品,進口國不得同時既征收反傾銷稅,又征收反貼補稅。
(五)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如果延遲將會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害,進口國可在未經締約國全體事前批准的情況下,征收反貼補稅。但應立即向締約國全體報告,如未獲批准,這種反貼補稅應立即予以撤銷。
(六)如產品在原產國或輸出國所徵的捐稅,在出口時退還或因出口而免稅,進口國對這種退稅或免稅不得征收反貼補稅。
(七)對初級產品給予補貼以維持或穩定其價格而建立的制度,如符合該項條件,不應作為造成了重大損害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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