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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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補貼(Anti-subsi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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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補貼是指一國政府或國際社會為了保護本國經濟健康發展,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或者為了國際貿易的自由發展,針對補貼行為而採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臨時措施、承諾征收反補貼稅。
反補貼、反傾銷和保障措施是WTO規定的三大貿易救濟措施,屬於合規性貿易壁壘。與反傾銷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補貼作為新型貿易壁壘對一國外貿出口和經濟發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其特點如下:
1.反補貼的應訴主體為政府。補貼是政府行為,反補貼的調查對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傾銷和保障措施的威脅主要針對企業和特定行業,而反補貼則會影響被調查國的貿易和產業政策、巨集觀經濟政策甚至總體經濟戰略。
2.反補貼的調查範圍更廣泛。反傾銷和保障措施僅涉及特定企業或產品,而反補貼的涉及面更加廣泛,調查範圍可能接受政府補貼對象的下游企業甚至整個產業鏈,危害更大。
3.反補貼的影響時間較長。相對於反傾銷和保障措施,反補貼對一國經濟的影響更加廣泛和持久。為應對反補貼調查,一國政府必須逐步調整相應的貿易和產業政策,這種調整將在長時間內對一國經濟、政治、社會發展產生巨大影響。
4.反補貼具有更強的連鎖效應。在一成員方反補貼調查中被認定的補貼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員在反補貼調查中援引。在當前WTO的其他成員國對反補貼是否使用非市場經濟國家這一原則模糊不清時,美國的判例可能會成產生很強的連鎖效應。歐盟等其他WTO成員國可能會效仿美國,重新修訂反補貼法,使之適用於中國出口的產品。
(1)臨時措施。是為順利進行繼續調查而採取的預防性措施,也是進口國調查機關決定是否最終征收反補貼稅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調查機關採取臨時性措施,表明其對補貼的存在和補貼進口產品給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已經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結論,但採取臨時措施並不表明一定要採取最終的反補貼措施。
(2)承諾。承諾主體包括產品的原產國政府或出口國政府,自願承諾的情形一旦出現,則可以中止或終止調查,而不採取臨時措施或征收反補貼稅。反補貼調查中承諾的形式不僅限於價格上的承諾,還包括補貼的取消或限制等情況。
(3)反補貼稅征收。是指調查機關在仲裁時最終確定征收反補貼稅。如果反補貼調查最終裁定存在補貼和產業損害,調查機關便可決定對手補貼進口產品征收反補貼稅,反補貼稅不得超過經確認而存在的補貼額。反補貼稅的執行期限只能以抵消補貼所造成的損害所必需的時間為準,執行期限不得長於5年。如調查機關通過調查確認有“充分理由”,可適當延長期限。
反傾銷與反補貼對維護對外貿易的重要意義
(1)反傾銷與反補貼是國家維護對外貿易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可以剋服行政手段的任意性。
(2)由於傾銷與補貼都是一種不公平的貿易做法,國家運用反傾銷、反補貼的法律措施,可以制止不公平交易,規範貿易競爭行為。
(3)反傾銷與反補貼措施的實施,可以維護國家巨集觀經濟利益,促進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4)反傾銷與反補貼措施的實施,可以限制進口,合理調節進出口貿易,避免對外貿易損失,保護本國工業。
(5)反傾銷與反補貼也是適應國際間發展貿易關係的需要,對維護國際經濟貿易新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地方的多項補貼政策可能遭受反補貼調查。一旦美國商務部對中國銅板紙的判決形成判例,就意味著美國的反補貼法將適用於非市場經濟國家,美國企業可依據此判例對中國政府和企業提出反補貼調查,我國各級政府制定的多項補貼政策將遭到挑戰。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級政府為鼓勵出口,出台了一系列經濟優惠措施和政策。從我國出口補貼的主體看,可分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中國加入WTO後,中央政府為履行人世承諾,逐步取消了大規模的出口補貼,但地方政府補貼沒有受到人世協定的約束,仍普遍存在。地方政府出於促進地方經濟增長、解決就業壓力等目的,對企業出口實行補貼,包括對企業的出口獎勵、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稅收優惠、對特定企業和產業的專項補貼等,這些政策都可被美國反補貼法認定為補貼行為,成為美國反補貼調查的對象。隨著反補貼調查的展開,我國政府將不得不調整甚至取消部分產業扶持政策,這將影響重要產業的發展。
(二)我國諸多產業可能面臨“雙重計稅”的挑戰。從我國出口補貼涉及領域來看,美國對我國出口產品進行雙重計稅具有很大可行性。因為我國政府補貼主要集中在農業、紡織、鋼鐵、化工、機電等勞動密集型和部分中低技術的資本密集型產業上。這些接受政府補貼的產業不僅是我國重要的出口部門,也是過去幾年來接受美國反傾銷調查最多的行業。在美國反補貼法不適用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判例被修改後,這些行業可能面臨反傾銷調查和反補貼調查的雙重威脅。而且,美國作為世界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的主要發起國,客觀上增加了“雙重調查”的可行性。
(三)人民幣將面臨更大的升值壓力。美國政府突然宣佈中國適用於反補貼稅法有其深刻的目的。在處理中美貿易失衡問題上,美國國會和政府傾向於把貿易問題政治化,將貿易失衡的矛頭指向中國,歸咎於人民幣匯率的低估。通過啟用反補貼這一貿易救濟措施,美國可對我國政府施加壓力,干預我國的貿易和產業政策,影響我國的巨集觀調控政策,這無疑增加了美國迫使我國進一步升值人民幣的籌碼。人民幣的升值並不一定能解決中美貿易結構性失衡問題,相反會增加我國出口成本,進一步削弱我國出口產品的競爭力。
(四)可能引發新的中美貿易摩擦。因為反補貼調查將對一國出口產業和巨集觀政策造成較大危害,我國為應對美國的貿易保護主義措施,可能會採取相應的措施。這些舉措可能會引發新一輪的中美貿易戰,阻礙中美貿易關係的健康發展。
(一)積極應對反補貼調查,反補貼調查不僅涉及接受補貼的企業,還包括眾多政府部門。所以,應對反補貼調查需要政府各部門、政府和企業之間開展有效協作。政府各部門之間的合作與協調對應訴成敗起關鍵作用o<政府各部門需要明確應對反補貼調查的職責,建立有效的跨部門協調機制,保證溝通與協作。如,浙江省計劃推出的中國首個應對反補貼辦法,突出了政府在應對反補貼調查中的核心地位。涉案企業作為反補貼調查的應訴主體,應積极參加應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企業應培訓、選拔專業應訴隊伍,與相關政府部門進行直接溝通,保證充分交流,使政府和企業應對反補貼調查時保持一致。
(二)逐步調整齣口補貼政策。各級政府應根據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和美國反補貼稅法的規定,有針對性地調整現有的出口補貼政策。
WTO把政府對企業的補貼分為禁止性補貼、可申訴補貼和不可申訴補貼。政府應逐步取消禁止性補貼,減少可申訴補貼,增加不可申訴補貼。如,可取消對具體企業、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取消生產環節優惠政策,取消地方性外商投資優惠政策;增加對出口企業研發活動的補貼,特別是高科技企業的研發活動,增加對我國中西部落後地區的補貼。
(三)普及反補貼知識,培養專業人才。雖然我國企業在應對反傾銷方面已積累豐富經驗,但在應對反補貼訴訟上,從政府到企業,都缺乏經驗和專業人才。一方面,相關政府部門和企業要通過培訓,儘快熟悉WTO的反補貼規則,瞭解歐盟、美國等國家的反補貼法及相關案例。補貼和反補貼知識的普及可使政府避免不當補貼行為,使企業熟悉反補貼應訴程式,做好應對反補貼調查的準備。除WTO的反補貼規則外,政府和企業還必須掌握我國的補貼政策和實施情況,防止外國企業提出不正當的反補貼訴訟。另一方面,中國需要培養一批既熟悉WTO反補貼規則和反補貼應訴程式,又瞭解我國政策法律的專門人才。可通過在高校中設立相關專業以及對政府、企業相關人員進行培訓,為應對反補貼訴訟做好人才儲備。
(四)制定和完善我國的反補貼立法。我國的反補貼立法起步較晚,而且缺乏執法經驗。2001年,我國依據WTO反補貼規則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之後,中國又出台了一系列反補貼的法律法規,從程式上對反補貼調查作出了詳細規範,但與美國、加拿大等國家的反補貼法相比仍然存在內容單薄、不規範等問題。此外,我國缺乏反補貼訴訟經驗,使我國在應對反補貼訴訟中處於被動地位。從政府角度看,政府應根據WTO的反補貼規則,完善我國的反補貼立法,改進在立法層次、補貼分類、司法審查制度、特殊行業規定等方面的不足,使之與WTO規則保持一致。從企業層面看,企業在積極進行反補貼應訴的同時,應合理運用WTO的貿易救濟措施和我國的反補貼法,維護企業正當利益,這樣既可以抵制外國產品的不公平競爭,又可以增加應對國外反補貼調查的經驗。
(五)鼓勵國內企業進行對外投資,從長期看,為應對不斷升級的貿易壁壘,企業可通過對外投資規避各類關稅和非關稅貿易壁壘,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優化。我國的紡織、服裝等製造業已紛紛開始在境外開展加工貿易,有效繞過反傾銷等國際貿易壁壘,提高國際市場占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