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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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Anti-Dum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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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採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對傾銷的外國商品除征收一般進口稅外,再增收附加稅,使其不能廉價出售,此種附加稅稱為“反傾銷稅”。如美國政府規定:外國商品剛到岸價低於出廠價格時被認為商品傾銷,立即採取反傾銷措施。雖然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對反傾銷問題做了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各國各行其事,仍把反傾銷做為貿易戰的主要手段之一。
世貿組織的《反傾銷協議》規定,一成員要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遵守三個條件:
首先,確定存在傾銷的事實;
第二,確定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第三,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按照傾銷的定義,若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就會被認為存在傾銷。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的差額被稱為傾銷幅度。所以,確定傾銷必須經過三個步驟:確定出口價格;確定正常價格;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進行比較。
正常價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貿易條件下出口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可比銷售價格。如該產品的國內價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國同類產品出口價格來確認正常價格。
與啟動反補貼調查不同的是,傾銷行為的受害國在開始反傾銷調查前沒有與當事成員進行磋商的義務;在審查傾銷對國內產業的影響時,需要考慮傾銷幅度的大小並確定傾銷幅度。世貿組織規定,傾銷幅度不超過進口價格2%,傾銷產品進口量占同類產品進口比例不超過3%是可以忽略不計的傾銷幅度的最低限額。
反傾銷的最終補救措施是對傾銷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的數額可以等於傾銷幅度,也可以低於傾銷幅度。
儘管反傾銷調查並未結束,但在已經初步裁定存在傾銷及其造成的損害,並防止傾銷在調查過程中繼續造成損害,各當事方已經得到充分的提供情況和發表意見的機會的前提下,受害成員可以採取臨時措施。
另外一種補救措施是價格承諾。若出口商自願作出了令人滿意的承諾,修改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則調查程式可能被暫停或終止,有關部門不採取臨時措施或征收反傾銷稅。
與啟動反補貼調查程式一樣,一成員政府應該在接到國內受傾銷產品損害的企業或產業的申請後,展開反傾銷調查。各當事方必須得到關於啟動調查的通知。它們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員政府、出口商或國外生產商、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商、行業協會、進口國同類產品的生產商及其行業協會等。若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存在傾銷及其損害,或者傾銷幅度或傾銷進口數量低於最低限額,則應終止調查。
在世貿組織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貿易商和產業界,才能採取反傾銷措施。因此,一國的貿易商或產業界必須通過政府來啟動反傾銷程式。
若出口產品受到調查的成員不滿展開調查的成員所採取的行動,它可以將問題提交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解決。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必須通過本國政府採取這樣的行動。
- 國外反傾銷調查機構提出的《調查問卷》(可分機密捲和非機密捲),分四個部分: A捲:關於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內容、企業的組織結構、銷售情況和財務報表、會計制度、生產經營活動、產品及銷售的總體情況; B捲:國內銷售情況; C捲:出口銷售情況; D捲:被調查產品的“生產要素”情況,如價格及其“替代國”方面的情況。
- 補充問卷
- 實地調查
- 聽證會
WTO《反傾銷協議》規定,對傾銷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必須符合三個基本條件:
- 傾銷存在;
- 損害存在;
- 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在這三個條件都具備的情況下,就會出現國際反傾銷。
- 積極尋求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和各國家級行業協會幫助和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指導,在國內儘快報名應訴;
- 聘請律師,併在律師的指導下,積極準備相關材料和證據;
- 配合律師填寫問卷,要求認真填寫,按時遞交;
- 全面、充分、認真的進行準備,以便順利通過核查;
- 應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要求召開聽證會,闡明有利於自己的論點,彌補調查問卷中的一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