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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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外貿易秩序(Foreign trade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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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對外貿易秩序[1]
對外貿易秩序是指國家運用法律手段對對外貿易進行管理,以使對外貿易經營合法、公平地開展對外貿易活動,以形成井然有序的對外貿易發展局面。
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不僅有利於打破貿易壟斷,建立正當合理的競爭秩序,促進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而且有利於合理調節進出口貿易,維護國家的巨集觀經濟利益
對外貿易秩序的規定[1]
- 一、關於公平競爭的規定
1、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違反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壟斷行為。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的,依照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2、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實施以不正當的低價銷售商品、串通投標、發佈虛假廣告、進行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禁止該經營者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 二、關於禁止破壞對外貿易秩序行為的規定
依《對外貿易法》第34條規定,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1、偽造、變造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標記,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配額證明或者其他進出口證明文件;
2、騙取出口退稅;
3、走私;
4、逃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認證、檢驗、檢疫;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 三、關於遵守外匯管理的規定
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1997年1月,國務院修改後發佈的紗}匯管理條例》,是我國現行外匯管理的主要法律文件,此外,外匯管理的法規還包括《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規定》、《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等。
對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行為的規定[2]
- 一、壟斷行為
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違反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壟斷行為。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的,依照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有涉嫌壟斷違法行為,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 二、不正當競爭
《對外貿易法》第33條規定,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實施以不正當的低價銷售商品、串通投標、發佈虛假廣告、進行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有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禁止該經營者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 三、違背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
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
- 四、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