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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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外貿易經營者(Foreign trade ope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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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對外貿易經營者[1]
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對外貿易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與修改前的《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相比,對外貿易經營者不一定必然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個人也可以成為對外貿易主體。如果從事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是法人組織,則應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有明確的對外貿易經營範圍,具有其經營的對外貿易業務所必需的場所、資金和專業人員,委托他人辦理進出口業務達到規定的實績或者具有必需的進出口貨源,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1、對外貿易經營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在對外貿易中,能夠成為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法人只能是企業法人以及部分事業單位法人,國家機關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不能成為對外貿易經營者。這裡的其他組織,即非法人組織,指那些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組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自然人可以成為對外貿易經營者是《對外貿易法》新增加的內容,這反映了貿易的高度自由化。
- 2、對外貿易經營者必須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資格。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
- 1、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權利
①依法進行對外貿易活動;
②依法自主使用外匯;
④依法分享國家促進對外貿易所採取的各種便利措置,如獲得對外貿易發展基金、風險基金資助;通過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獲取對外貿易信息等;
⑤依法成立和參加有關協會、商會;
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申請行政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⑦外貿代理權;
⑧其他權利。
- 2、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義務
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義務主要有:
①依法進行外貿活動,遵守國家與對外貿易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
②接受國家主管部門的監督,即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交與其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有關的文件及資料,有關部門應當為提供者保守商業秘密;
③其他義務。
對外貿易經營資格的取得[1]
- 1、備案登記制度
根據我國《對外貿易法》第9條的規定,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
- 2、審批制
從事國際服務貿易,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工程承包或者對外勞務合作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 3、特別授權制
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經營;但是,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的目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並公佈。違反規定,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海關不予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