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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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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自主經營[1]

  自主經營是指現代商業企業按照現代市場經濟經濟主體自主化要求,在國家巨集觀調控的指導下,根據市場需要,自主地對中長期經營戰略、商品定價、參加競爭等作出決策,並組織實施的經營權。這是現代商業企業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所必須具備的主要自主權。

自主經營的自覺規範構建[2]

  現代企業制度下的企業經營可謂是對自由人性在工商企業活動中最充分最形象的詮釋,因為在企業的自由自主經營中,自由人性得以最充分地凸顯和展露。但根據自由與必然的辯證法,自由人性顯然又是受法律與道德規範等必然性制約的。因此,在企業活動中,形成自覺的規範意識恰恰是企業自由自主經營得以實現的一個重要保障和前提條件。

  (一)自主經營中對“剛性規範”的自覺認同

  完整意義上的市場經濟必須是一種法治經濟。因此,法律規範從來是企業經營活動中一種“剛性規範”。法律的規範當然不同於道德規範,因而我們的企業倫理學不以法律規範作為自己的主要研究對象。但企業倫理學又要涉及法律這一剛性的必然規範,那是因為同作為人的行為規範,法律和道德在諸多具體內容上有著一致性。道德所禁止或許可的規定,法律往往亦相應地禁止或許可。譬如,製造偽劣產品、坑蒙拐騙實屬道德敗壞之行為,法律也予以嚴格禁止和懲治;誠實信用等良好的商業行為,既為道德所褒揚,也被法律所許可或規定為特定的應盡之義務。此外,生態環境、能源保護方面的法規,以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反映了企業對自然環境、對社會和消費者應盡的道德義務和應有的職業良心。特別是調整企業之間經濟協作關係的合同法規更突出地體現了道德與法律內容的一致性。

  法律在懲罰企業侵權賠償問題上,更是與道德攸然相關,處罰的種類和寬嚴程度,經常取決於被告侵權的內心動機和意圖。所以,在商標專利侵權中,故意侵權通常比過失侵權受到更嚴厲的懲罰;在合同違約中,因情勢變更或當事人無過錯違約能受到法律寬宥,酌情減免違約責任,這其中道德因素的作用更是顯而易見。由此可見,商業交往中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原則,幾乎都被賦予了一定的強制力量,以致成為將道德轉化成法律的典範。而反過來說,法律所禁止的和不允許的幾乎都是道德所反對的。從這一點上講,自主經營中自覺規範的確立首先是對法律規範的自覺遵循。沒有這種自覺規範,也就沒有自主經營的可能性。因為沒有對這種剛性規範的自覺遵循,一方的自主經營必然會妨礙到他人的自由權利的實現,反之亦然。

  (二)自主經營中對“柔性規範”的自覺認同

  如果說法律規範是一種剛性規範的話,那麼,相對而言,以社會輿論和傳統習俗表現出來的必然性規範則是一種柔性規範。中外無數的事實證明,對柔性規範的自覺認同和遵循同樣為企業自由自主經營所不可或缺的。所謂社會輿論,元倫理學作如下的理解:社會輿論是指一個或幾個社會共同體通過思想和觀念形式表現出來的對社會道德生活的事件或現象而持有的基本態度。它既由階級、集團等有明確目的指向而自覺地形成,也由人們遵循實際生活經驗和傳統習俗影響下自發形成。社會的精神生產機構和大眾傳播媒介諸如報刊雜誌、廣播電視則是社會輿論的載體。因此,社會輿論儘管有相當一部分是來自一般群眾的自發議論,但這些議論會產生一種廣泛的道德評價力量,往往必須藉助於一定社會共同體的傳播媒介,這是一個自覺的、有目的意向的、有選擇的過程。從這個意義上講,社會輿論作為一種道德評價的形式,從根本上講是自覺的。

  因此,在人們的道德生活過程中,社會輿論是一種社會自覺形成的道德風尚的力量。日常生活中所謂的“輿論的譴責”、“輿論的壓力”等就是指這樣一種力量。社會輿論通過肯定褒揚一些行為品性,否定譴責另一些行為品性,從而形成一種對人類行為無形的,但卻是強大的限制和約束力量。因此,由於社會輿論具有如此的評價力量,所以它對人的行為要起著巨大的評價和指導作用。由於社會輿論具有這一特點,它往往能成為人們思想和行為的巨大約束力量,成為道德評價藉以調整人們之間關係的重要手段。對企業生產經營來說,企業可以通過社會輿論所表達的意見和態度,瞭解社會所要求的行為選擇標準,以此進一步審視企業行為的善惡是非,提高揚善抑惡的能力,使企業能夠在社會輿論的贊揚、規勸和譴責下,堅持或改變自己的行為方向,調整自己同社會、同公眾的關係,從而建立起一種新型的企業倫理文化

  所謂傳統習俗主要是指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長期形成的一種穩定的、習以為常的行為傾向。從倫理道德方面講,傳統習俗就是指社會的道德傳統和道德習慣。當某種道德原則、規範,經過長期社會輿論和教育承襲而世代相傳,從而在人們的內心信念中變得相對穩定和習以為常時,就成為道德的傳統習俗。對企業倫理規範的確立而言,面對幾千年遺留積累下來的傳統文化習俗,如何進行取捨?有人以中國古代的傳統文化和習俗中所包含的對企業管理可借鑒的角度,提出了三種可供選擇的價值形態:

  一是原生形態。即傳統管理思想的一些原則和方法可以直接借鑒的部分。譬如“貴上極,則反賤,賤下極,則反貴”,講的是以供求關係來判定價格的高低。“務完物”、“取上種”,是指要講求物品質量讓人信得過。“人棄我取,人取我予”是講要根據供求情況靈活經營,做到“人無我有,人少我多,人多我優,人優我廉”。

  二是亞生形態。即傳統管理思想通過一定形態的轉換,能為當今企業經營管理所借鑒的部分。譬如《孫子兵法》,其內容主要是講謀略。其中,“五事”即道、天、地、將、法的思想,可作為企業制訂經營管理戰略的總綱。道,即指導思想;天,即天時;地,即地利,天時地利實際上皆指客觀環境;將,即將帥,指管理者;法,指法制規章制度。因此,企業如要在競爭中獲勝,在變化的環境中求得生存和發展,就必須認真思考其經營思想、方法,掂量實力,從“道、天、地、將、法”諸方面制訂相應的戰略方針

  三是次生形態。即在長期的民族發展和社會具體生活中形成的一些價值觀、道德規範和倫理習俗。在中國,儒家思想的影響最為廣泛和深遠,其調和人際關係的倫理思想尤為突出。由於企業管理的主體是人,其客體主要也是人,所以,以人為本,調和人際關係就顯得十分重要。現代企業管理已越來越重視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譬如《大學》就有“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之說,這句話的實質是以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為起點,協調各種人際關係,在此基礎上逐漸擴大,達到使全系統(全社會)井然有序的目的。這種調節方法,有時能夠起到單純的規章制度無法達到的效果。

自主經營與自負盈虧[3]

  “ 自主經營” 與“ 自負盈虧” 是市場經濟對每一個市場主體(民事主體)的必然要求, 它是同一事物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 缺少任何一個方面, 主體就是不合格的。企業若以“法人” 的市場主體(簡稱主體)身份從事生產經營, 參與市場競爭, 同樣要符合這一要求, 否則就不是一個合格的市場主體, 也就不是一個真正的法人。但“ 自主經營” 與“ 自負盈虧” 又是市場經濟對主體的兩種不同層次與性質的要求, 如果說前者是低層次的, 外在的要求, 那麼後者則是市場經濟對主體高層次的、內在的要求。儘管兩者有一定的聯繫, 但在本質上是不同的。

  對置身於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中的企業來說, “ 自負盈虧” 既是一個“ 目標” , 更是一種“ 後果” , 既是一種“ 動力” , 更是一種“ 壓力” 。由於它與企業的財產利益密切相關, 因而它無時不刻地在影響和制約著企業的行為與決策。作為一種無形的“ 力” , 它自始至終作用於企業行為(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它使企業與市場內在而緊密地連接在一起, 逼迫和促使企業自覺地、時時刻刻地關註市場的變化, 捕捉市場信息, 從市場的供求變化中來調整自己的行為, 努力以儘可能小的成本消耗來換取儘可能大的利潤收益。它引導與促使企業行為趨於“ 合理化” , 促使企業內部形成良性的經營運行機制。這是“ 自負盈虧” 對於一個以“ 法人” 的民事主體身份, 從事生產經營, 參與市場競爭的企業所發揮的作用, 它看來是無形的, 然而卻是強大的。

  而“ 自主經營” 卻不具有這樣的作用和屬性。它是外部環境給予或提供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一個條件。它雖能保證企亞在生產經營中自主獨立地實施其行為, 但它並不能自發引導與保證企業行為趨於“ 合理化” 。它既不是企業行為產生的“ 動力” , 也不會對企業形成“ 壓力” 。它雖然是企業實現“ 自負盈虧” 的必備條件, 但決不是唯一條件, 更不是基本條件。如果說“ 自負盈虧” 對企業的整個生產經營過程自始至終發揮著內在的激勵與制約作用, 引導與促使企業自覺使其行為趨於“ 科學”與“ 合理” 的話, 那麼“ 自主經營”充其量只起著使企業能獨立實施其行為(生產經營活動)的保障作用。而且“ 自主經營” 必須與“ 自負盈虧”緊密結合在一起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否則, 只有前者而沒有後者, 往往會誘發其產生不合理的市場行為, 企業可以採取任何行動而不對由此產生的後果承擔責任, 導致自主權的濫用。

  在明白了“ 自主經營” 與“ 自負盈虧” 的不同作用和屬性後, 更重要的是要搞懂實現二者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改革實踐已充分證明, 企業有了自主經營的權利, 並不能必然保證企業自負盈虧。雖然“ 自主經營” 是“ 自負盈虧” 的必備條件, 但後者並不是前者的必然邏輯延伸。“ 自主經營” 只表明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時應具備的權利是否到位, 它針對的是企業的“行為” 本身, 而不是這一“ 行為” 所產生的“後果” 。在我國當前體制下, 它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政府對企業在行政權力上的支配與分割關係;而“ 自負盈虧”所要解決的則是企業生產經營的利潤和虧損(債務)即“ 後果” 的最終承受問題, 它反映了企業與國家在利潤享有和責任承受上的分割與歸屬關係, 它針對的是“行為” 的“ 後果” , 而不是“ 行為” 本身。對國有企業來說, 提供或創造了它能夠獨立實施其行為的條件——“ 自主經營” , 並不能保證這一條件必然會帶來“ 自負盈虧” ——這樣一個我們渴望的後果。

  從多年來企業改革的曲折經歷和發展進程看, 使企業“ 自主經營” 相對來說要容易得多, 它可以在“ 兩權分離” 的框架內, 在國有企業產權“ 模糊” 與“ 虛置” 的現實條件下, 在傳統所有權觀念可以容忍與接受的範圍內, 通過限制與取消政府的某些行政權力, 調整企業與政府對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關係來予以解決。由於“ 自主經營” 是在我國由幾十年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歷史條件下, 為使國有企業擺脫對政府的依附地位, 使其成為獨立自主的商品生產經營者, 而產生的一個特定概念。

  因此, 企業能否“ 自主經營” , 與政府行政權力的“ 放” 與“收”有直接對應關係。從特定角度看, 企業“ 自主經營” 的實現, 是政府在計劃體制下對企業“ 大包大攬”所掌握的應由企業行使的權利的“ 返還” , 它是在繞開或迴避了一個實質性的問題, 即對企業產權界定與明晰的情況下予以解決的。它不會涉及財產所有權的分割與最終歸屬問題, 它可以在企業享有非獨立性、非排他性的財產權的條件下實現。如通過對經營權的享有即可實現。所以, 它是一個運用行政權力、以行政性質的改良手段就可以解決的問題。但要使企業“ 自負盈虧” 則絕非“ 自主經營” 那樣簡單和容易。因為這必然要牽動一個實質性的問題, 即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問題。企業產權制度改革, 是指對企業內部, 不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傳統產權關係加以改造, 理順國家與企業的產權關係, 從而在企業內部尋求並建立一種有利於資源優化配置的有效的財產約束機制。企業產權改革的重要內容就是在確認資產最終國家所有的前提下, 將企業“ 經營管理” 的國有資產通過真正法律意義上的改造——所有權的轉讓—以股份制的或其他的形式, 轉化為企業自己的、獨立的財產——法人財產, 使企業擁有法人所有權(法人財產權)。

  但正是在企業應否擁有自己的獨立的法人財產和享有法人所有權這一要害問題上, 近在1992年7月頒發的《條例》與遠在1988年出台的《企業法》一樣, 仍持否定態度。雖然期間不斷深化的改革使“ 兩權分離” 的理論已暴露出越來越大的局限性。但通觀條例, 可看出它仍對基於這一理論而形成的企業經營權有著很高的期盼, 在體例上, 用第二章專章規定了“ 企業經營權” , 進一步突出了經營權的地位, 這表明它試圖構築一個由“ 企業經營權” 維繫和支撐的企業內部的激歷與約束機制, 以期達到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目的, 使企業能夠自主經營並實現自負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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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張大成主編.第1章 現代商業企業及其設立.現代商業企業經營管理[M].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2013
  2. 莊培章,張應杭.“自由即限制":對企業自主經營的一點詮釋[J].福建帥範大學福清分校學報,2006(4)
  3. 馬克勤.關於國有企業的非法人性—兼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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