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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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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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制[1]
法制在中國法學著作中,對法律制度有三種不同的見解。一是指有共同調整對象從而相互聯繫、相互配合的若幹法律規則的總和,相當於:英文中的legal institution。二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整個法律上層建築的系統,相當於英文中的legal system。三是指依法辦事的原則,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法制的內容[1]
現時期,中國學者比較認同的看法是把法製作為一國或一地區法律上層建築的系統來把握,認為法制不僅包括一國和一地區的靜態的法律制度,還包括立法、守法、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各個動態的環節;也有學者認為還應該包括在社會上占主導地位的法律意識。構成法制的法律意識對法和法律運行的各環節起著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同法相一致的法律意識對法和法律運行的各環節起著積極作用,而同法不一致的法律意識對法和法律運行的各環節起著消極作用,不構成一國法律上層建築系統(法制)的組成部分。蘇聯學者阿列克謝耶夫認為,法制(Legal system)不僅包括法(雖然它是中心),而且包括法律實踐和與其相適應的法律意識。美國學者梅里曼指出,不應混淆法制和法兩個概念,法制不僅包括法(法律規則),還包括許多其他因素:法律外延、法律內涵、法律文化、法律結構、法律角色、法律過程。其中法律外延指法律作用的範圍,即法律規範與非法律規範之間的界限;法律內涵指法影響人們的程度,即人們是否願意通過法律解決爭端;法律文化是一個國家法制的內在邏輯,表現在受歷史條件制約的人們關於法的性質及應用的觀點之中;而法律結構(法院、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法律角色和法律過程則共同構成了法律機器,它們是法律規則得以發揮作用的必不可少的機制。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制的上述構成因素都處於重要的相互聯繫之中。如果兩個法制的法律規則類似,但其他構成因素不同,很可能是由於同樣的規則、同樣的法律辭彙在兩個法制中有完全不同的功能含義。
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對法制進行劃分。首先,按照法律制度賴以產生的經濟基礎和反映的階級意志的不同,將歷史上出現的法律制度分為四種歷史類型,即奴隸製法、封建製法、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其次,按照法的歷史傳統、法的結構、法律淵源和法律實踐的差別,可以分為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再次,按照宗教對法律制度的影響,可以分為宗教法系和世俗法系。最後,按照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法的重要性程度以及法律意識的特點,可劃分為遠東法系或中華法系和以西方國家為代表的西方法系。其中法的歷史類型和法系是當代中國法學最普遍運用的法制分類。
在當代西方比較法著作中,對世界各國法律制度的最流行的分類就是法國學者勒內·達維德的分類,他把世界各國的法律制度劃分為大陸法系、普通法系、社會主義法系和其他法律制度(包括伊斯蘭法、印度法、遠東法和非洲法)。這種劃分的方法雖然為許多西方學者所接受,但他的最大不足就是劃分標準不一。其中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之間的區別在於法律傳統和法律技術,而社會主義法系與它們之間的區別則在於社會政治制度。但是從社會政治標準看,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是相同的,都屬於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範圍。大陸法系、普通法系、社會主義法系不是對稱的三大法系。至於達維德所說的“其他法律制度”,與上述三大法系的區別又各不相同:有的側重在社會政治制度上,有的側重在宗教的地位上,有的則側重在法律的地位,它們往往反映了第三世界國家不同於西方國家的文化、歷史傳統。
一國法制變化的根本原因在於社會基本矛盾運動。人類社會的基本矛盾是社會生產力與生產盾、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矛盾。這種矛盾存在於一切社會之中,並推動社會形態不斷發展變化,從而必然引起作為上層建築的法由一種歷史類型過渡到另一種歷史類型。
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2]
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四個環節相輔相成、密不可分。
(1)有法可依。它是指立法問題,要求制定出符合最大多數人民意志的、促進社會向前發展的法,使人們在社會生活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這是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前提和首要任務。
(2)有法必依。有法不依等於無法,所以有法必依是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關鍵。首先,有法必依要求一切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其次,有法必依要求全體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體都要遵守法律,使自己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最後,有法必依還要求堅持法制統一。一個國家的法制是一個系統,憲法處於最高位;一切法律法規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否則即歸於無效。同時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也是一項法制原則,不得違背。
(3)執法必嚴。執法必嚴要求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在實施法律的過程中,必須嚴格地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和程式辦事。執法必嚴,就是要求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禁止任何人、任何機關團體的干預;要求執法人員在辦案中嚴格地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做到不狂不縱;還要求貫徹“有錯必糾”的方針,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在辦案中,一旦發現錯誤,應及時糾正,並承擔責任。
(4)違法必究。違法必究就是對一切違法者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予以法律製裁。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制強制力的體現,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權威的保障。做到違法必究,首先要求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法制國家,任何個人、任何組織和機構都沒有法外特權,任何違法行為都不能逃避法律製裁。其次要求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不畏權勢。只有這樣,才能體現法律的普遍約束力,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權威。
法治與法制[3]
(一)法治
法治是與人治相對應的一個概念。一般認為,所謂法治是與民主相聯繫的依法治國方略,就是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一切社會組織和全體公民都必須依法辦事的原則。而人治則是與專制相聯繫的一種治國原則,提倡聖君賢人的道德教化,主張因人而異,推崇個人權威。古今中外的歷史經驗證明,法治優於人治,法治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
資產階級思想家提出的法治原則,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得到最早的一批資產階級憲法和憲法性文件的確認,在人類歷史上曾具有重要的進步意義。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相繼補充修改或重新制定了憲法,有的國家對司法組織進行了改革,加強了對法律實施的監督,許多國家建立了違憲審查制度,設立了憲法法院,以保證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的實現。當代西方法學中占主導地位的三大法學流派,即新自然法學派、實證主義法學派和社會法學派,以及其他法學思潮都不同程度地繼承和發展了近代啟蒙思想家的法治理論。幾乎所有的學派都主張各國在立法、司法和行政過程中要體現法治原則,以確保公民的合法權利和義務的實現。西方~般認為法治國家要實現的原則主要有:人民主權原則、人權原則、法律至上原則、合憲性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依法行政原則、司法獨立原則和權力制衡原則。
當代中國正處於向法治社會轉變的歷史進程中,我國現行憲法確認了黨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我們要實行的法治,就是要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建立健全民主制度和法律體系;樹立法律權威,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依法辦事;維護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維護憲法確認的基本經濟制度。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一些原則與西方國家的法治原則,在形式上有相同或相似的特征,但在本質上仍有嚴格的區別:首先,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特點和優點,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是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關鍵所在。其次,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必須體現和維護人民民主。人民民主,即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目的和核心內容,社會主義法治就是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再次,社會主義法治必須維護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二)依法治國
實行依法治國方略,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只有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才能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才能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保障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綱領的實現;才能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保障國家長治久安;才能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保障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進行。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需要做大量的工作:第一,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爭取在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第二,堅持依法行政原則,努力建設高效、協調、規範的行政管理體制;第三,健全司法制度,推進司法改革,努力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獨立、嚴肅、公正的司法體制;第四,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努力提高幹部隊伍的素質;第五,加強民主監督,強化監督約束機制,完善監督約束體系;第六,加大依法治理力度,普及法律知識,增強依法治國觀念;第七,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充分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保證我國沿著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方向前進。
(三)法制與法治的聯繫和區別
法制與法治是兩個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概念。法制包括以法為核心的整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上層建築系統,由現行法律規範系統、法律實踐和法律意識構成。法治既是國家的根本制度,又是一種治國方略,包括政治民主和普遍守法的現實。法制是法治的基礎和內容,法治則是法制的升華。法制與國家相輔相成,有國家就有法制。法治則與民主政治緊密相聯,有國家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如果沒有民主政治,不能依法辦事,沒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就不可能有法治。法制強調在形式上要有一套完備的法律和制度,它更關註秩序,而法治強調的是依法治國,更關註有效制約和合理運用公共權力。
明確法制與法治的聯繫和區別,就能認識到法制不等於法治,既要重視法制建設,更要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正確認識法制和法治的聯繫和區別,有助於深入理解法制和法治,為健全法制、建設法治國家做好思想理論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