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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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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Legal system)

目录

什么是法制[1]

  法制在中国法学著作中,对法律制度有三种不同的见解。一是指有共同调整对象从而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若干法律规则的总和,相当于:英文中的legal institution。二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系统,相当于英文中的legal system。三是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制的内容[1]

  现时期,中国学者比较认同的看法是把法制作为一国或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来把握,认为法制不仅包括一国和一地区的静态的法律制度,还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各个动态的环节;也有学者认为还应该包括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构成法制的法律意识对法和法律运行的各环节起着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同法相一致的法律意识对法和法律运行的各环节起着积极作用,而同法不一致的法律意识对法和法律运行的各环节起着消极作用,不构成一国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法制)的组成部分。苏联学者阿列克谢耶夫认为,法制(Legal system)不仅包括法(虽然它是中心),而且包括法律实践和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意识。美国学者梅里曼指出,不应混淆法制和法两个概念,法制不仅包括法(法律规则),还包括许多其他因素:法律外延、法律内涵、法律文化、法律结构、法律角色、法律过程。其中法律外延指法律作用的范围,即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之间的界限;法律内涵指法影响人们的程度,即人们是否愿意通过法律解决争端;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内在逻辑,表现在受历史条件制约的人们关于法的性质及应用的观点之中;而法律结构(法院、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律角色和法律过程则共同构成了法律机器,它们是法律规则得以发挥作用的必不可少的机制。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制的上述构成因素都处于重要的相互联系之中。如果两个法制的法律规则类似,但其他构成因素不同,很可能是由于同样的规则、同样的法律词汇在两个法制中有完全不同的功能含义。

  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法制进行划分。首先,按照法律制度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反映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将历史上出现的法律制度分为四种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其次,按照法的历史传统、法的结构、法律渊源和法律实践的差别,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再次,按照宗教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可以分为宗教法系和世俗法系。最后,按照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法的重要性程度以及法律意识的特点,可划分为远东法系或中华法系和以西方国家为代表的西方法系。其中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是当代中国法学最普遍运用的法制分类。

  在当代西方比较法著作中,对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最流行的分类就是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的分类,他把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划分为大陆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和其他法律制度(包括伊斯兰法、印度法、远东法和非洲法)。这种划分的方法虽然为许多西方学者所接受,但他的最大不足就是划分标准不一。其中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之间的区别在于法律传统和法律技术,而社会主义法系与它们之间的区别则在于社会政治制度。但是从社会政治标准看,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是相同的,都属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范围。大陆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不是对称的三大法系。至于达维德所说的“其他法律制度”,与上述三大法系的区别又各不相同:有的侧重在社会政治制度上,有的侧重在宗教的地位上,有的则侧重在法律的地位,它们往往反映了第三世界国家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文化、历史传统。

  一国法制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社会生产力与生产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这种矛盾存在于一切社会之中,并推动社会形态不断发展变化,从而必然引起作为上层建筑的法由一种历史类型过渡到另一种历史类型。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2]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环节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1)有法可依。它是指立法问题,要求制定出符合最大多数人民意志的、促进社会向前发展的法,使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这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首要任务。

  (2)有法必依。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所以有法必依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首先,有法必依要求一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其次,有法必依要求全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体都要遵守法律,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有法必依还要求坚持法制统一。一个国家的法制是一个系统,宪法处于最高位;一切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即归于无效。同时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也是一项法制原则,不得违背。

  (3)执法必严。执法必严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执法必严,就是要求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禁止任何人、任何机关团体的干预;要求执法人员在办案中严格地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不狂不纵;还要求贯彻“有错必纠”的方针,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办案中,一旦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并承担责任。

  (4)违法必究。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者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法律制裁。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强制力的体现,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保障。做到违法必究,首先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法制国家,任何个人、任何组织和机构都没有法外特权,任何违法行为都不能逃避法律制裁。其次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畏权势。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普遍约束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

法治与法制[3]

  (一)法治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一般认为,所谓法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依法治国方略,就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切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的原则。而人治则是与专制相联系的一种治国原则,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主张因人而异,推崇个人权威。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证明,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法治原则,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得到最早的一批资产阶级宪法和宪法性文件的确认,在人类历史上曾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补充修改或重新制定了宪法,有的国家对司法组织进行了改革,加强了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许多国家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设立了宪法法院,以保证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实现。当代西方法学中占主导地位的三大法学流派,即新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以及其他法学思潮都不同程度地继承和发展了近代启蒙思想家的法治理论。几乎所有的学派都主张各国在立法、司法和行政过程中要体现法治原则,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西方~般认为法治国家要实现的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原则、法律至上原则、合宪性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和权力制衡原则。

  当代中国正处于向法治社会转变的历史进程中,我国现行宪法确认了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我们要实行的法治,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民主制度和法律体系;树立法律权威,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维护宪法确认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些原则与西方国家的法治原则,在形式上有相同或相似的特征,但在本质上仍有严格的区别:首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特点和优点,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其次,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体现和维护人民民主。人民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和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再次,社会主义法治必须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二)依法治国

  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只有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实现;才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才能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保障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需要做大量的工作:第一,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争取在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二,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努力建设高效、协调、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第三,健全司法制度,推进司法改革,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独立、严肃、公正的司法体制;第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第五,加强民主监督,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完善监督约束体系;第六,加大依法治理力度,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依法治国观念;第七,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我国沿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前进。

  (三)法制与法治的联系和区别

  法制与法治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法制包括以法为核心的整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上层建筑系统,由现行法律规范系统、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构成。法治既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又是一种治国方略,包括政治民主和普遍守法的现实。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内容,法治则是法制的升华。法制与国家相辅相成,有国家就有法制。法治则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联,有国家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如果没有民主政治,不能依法办事,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不可能有法治。法制强调在形式上要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和制度,它更关注秩序,而法治强调的是依法治国,更关注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

  明确法制与法治的联系和区别,就能认识到法制不等于法治,既要重视法制建设,更要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确认识法制和法治的联系和区别,有助于深入理解法制和法治,为健全法制、建设法治国家做好思想理论准备。

参考文献

  1. 1.0 1.1 程木英,陈明静,马泽洪主编.法学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09.
  2. 陈大文主编.法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04.
  3. 朱力宇主编;李宏勃副主编.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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