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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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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Democracy)

目录

什么是民主[1]

  民主是指多数人的统治,或叫人民的统治,即一个社会的最终政治决定权不依赖于个别人或少数人,而是特定人群或人民全体中的多数。

民主的起源[2]

  民主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它同许多政治现象一样,本身也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古希腊雅典人创造了民主(democracy或demokratia)一词。这一词语来源于希腊语demos(即人民)和希腊语kratos(即统治)两个词的组合。合起来的“民主”(democratia)一词的原意为“人民的权力”,即指人民直接地或按照地区选举产生代表来统治和治理国家。由此可见,民主一词从产生之时就是同政治联系在一起的。

  在希腊的民主政治中,雅典人的民主政体是当时及今天为止人们所知道的最重要、最著名的。它对政治哲学产生了无与伦比的影响。在后来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它经常被人们视作公民参政最早的范例,或正如某些人所说的,参与型民主。

  雅典人的政府是复杂的,在这个政府的核心部位,是一个叫做公民大会(assembly)的机构,所有的公民都有权参与其中。公民大会选举一些重要的官员,凡符合被选举资格的公民都享有平等的被选举的机会。

  尽管某些希腊城邦为了联合、联盟和结成邦联(主要为了共同的防卫)而共同参与构建了不很发达的代议制政府,但是,人们对这些代议制度知之甚微。它们实际上没有给民主的理念和实践留下什么痕迹,而且,确切地讲,也没有在后来的代议制民主中留下什么痕迹。因此,希腊的民主政治制度虽然在他们那个时代是具有创新性的,但在现代代议制民主的发展过程中则被全盘抛弃了。

  在我国三千多年前的封建社会,“民主”一词已经出现了。但“民主”指的是“民之主宰者”,是君主或官吏的意思,反映的是一种封建专制统治,这同古希腊和世界近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含义完全不同。在希腊文原意和近现代意义上使用“民主”这个概念,在中国还仅仅是最近一百多年以来的事情。

  随着全世界近现代民主理论和民主实践的不断丰富和发展,“民主”的内涵和外延也日益丰富扩展,“民主”一词现在已经成为人们在十分广泛的意义上使用的概念了。

民主理论的发展[3]

  民主的最初表现形式就是直接民主制。直接民主制的形成与雅典的城邦制度以及政治实践紧密相连。古雅典的城邦地窄人稀,人口规模不是很大,客观上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创造了不可或缺的外部条件。而且古雅典的原始社会向来具有民主传统,工商业和独立小生产者发展稳定,平民力量壮大,加上当时的一批杰出的民主政治家(如索伦、伯利克里等)的存在,这些都直接推动了古雅典的直接民主制度的创设与实践。在当时的古雅典民主制度中确实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如每个公民都有权利直接参与和决定城邦事务,每个公民都有权利担任公职。正如后来的民主思想家在对古雅典民主制度的评价中所指出的:“在他们看来,公民大会式的民主无疑是最直接的民主。公民召开全体大会,共同决定本社区的重大问题,通过投票选举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同时又能随时撤换他们。”

  但是,直接民主制度在那些领土范围不大、人口规模不大的国家或地区实施起来成本会相对较小,而在一些国土面积大、人口众多的大国,其实施成本十分高昂,在现代这更是一种不可能存在的奢侈幻想。正如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s.密尔认为的:除了纯粹由数量引起的难题之外,对于人们何时集会、在哪里集会还存在着明显的地理和物理上的限制,而代议民主制是“现代的伟大发现”。当然,限制不仅这些,而且有些限制还是不可克服的。在这种情况下,以代议民主制替代直接民主制就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代议民主制就是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因此,代议民主制是思想家们在民主探索进程中从理想到现实的转向、从理论到实践的回归。1791年代议民主制的倡导者托马斯·潘恩在《人权论》中阐述了代议民主观,认为代议民主制“是所有的政府形式中最容易理解和最适合的一种,并且马上可以把世袭制的愚昧和不稳以及简单民主制的不利一扫而空”,它能容纳“所有不同的利益和各种领土和人口范围”。代议民主制出现后很快在西方国家成为主导民主制度,原因主要在于:首先,代议民主制体现了民主的基本价值,即政治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和同意,其选举的政治代表能为他人进行协商决策;其次,主要的社会选择机制(如投票)能将个人偏好集合并形成社会集体的选择,能体现自由的原则和平等的价值;最后,代议民主制解决了幅员辽阔的复杂社会如何实施选举和投票等一系列民主的程序性难题。

  但是,代议民主制在实践中不断受到挑战,并逐渐与其所坚守的民主理念相悖。代议民主制背离民主理念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第一,政治代表的活动和决策逐渐远离公民的生活和视线。在选举期间候选人的言行受到选民制约,但是选举结束后到再次选举前政治代表经常以公民的名义进行决策,而决策结果并不符合选民的利益甚至刻意忽视选民利益。选民开始对政治代表的背景、利益以及其活动远离公民的生活和视线表示不满。第二,边缘群体的利益得不到反映。边缘群体在政治决策程序中缺乏参与或“声音”,这意味着他们的利益和观点经常被排斥在程序之外,或者得不到充分和应有的表达。第三,经济生活的不平等削弱了平等原则在政治生活中的运用。经济力量和影响的不对称反映在政治领域中,减弱了作为代议制民主基础的政治平等原则,也减弱了社会选择机制表现出的中立性。第四,代议民主制容易受到外部操纵而影响选举结果。代议民主制中的社会选择机制主要是选民投票,但是投票行为容易受到外部势力的操纵,使得选举结果不能符合社会多数决策机制的结果。第五,现存的政治代议制的设计出发点不是鼓励民主参与以及检验偏好,这导致选民产生“选举冷漠症”以及不信任态度,乃至对公共事务嘲讽风气的蔓延。

  由此,在20世纪后期兴起了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理论,该理论最突出的特点是倡导公民参与,反对精英主义民主观。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合法的立法必须源自公民的公共协商。协商民主唤起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它呈现的是一种基于公民实践推理的政治自治的理想。乔治·瓦拉德兹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并极力倡导那种能够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增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相关的政治意愿、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政策。

  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分别是自由主义理论和批判理论。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假设是个人是自身利益最好的法官,他们受自我利益而非任何公共利益观念的驱使;当他们的利益无法经由市场运作机制融合为公共利益时,政治将会起作用。自由主义理论认为,协商民主能够缓解各种原则之间的张力;协商民主主张必须尊重某些基本权利,从而避免了对少数权利的侵犯;协商民主在自由宪政思想中处于核心位置,“秩序良好的宪政民主”应该“被理解为协商民主”。批判理论既关心怎样辨别和消除宪法的扭曲力量,同时还关心怎样关心公民并抵制这些扭曲力量以及通过参与民主政治完善这种能力。批判理论认为,民主参与能够改变个人,使他们变成理想的更具公共精神、更宽容、更有知识、更关心他人利益以及个人利益的公民。

  当然,虽然协商民主存在很多引导民主政治良性发展之处,但是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之一即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某些核心要素如政治社会化、政治动员、示威游行、选举募款、竞选活动等,在本质上都是非协商式的,所以协商民主虽有其存在的价值但无法在民主体制中享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独立地位,只能依附于其他的活动或过程而存在。正如古特曼和汤普森所言:协商民主补充了而非取代了传统民主理论中程序和宪政的价值。而且,不管何种形式的民主制度都早已不是早期不同阶级、阶层、利益集团争夺政治经济利益的工具,它们已演变成社会各阶级或阶层为经济利益展开的协商与妥协。达尔曾贴切地指出了民主的这种发展变化:“统治者需要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这一理念,一开始是作为一个征税问题的主张而提出的,这一主张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有关一切法律问题上的主张。”

民主发展的价值[3]

  西方民主从最初的直接民主制发展到代议民主制,并在代议民主制导致的各种问题的基础上,产生了精英民主、多元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民主等民主理论,逐步地克服了此前理论与实践中的不足。促进了民主实践的完善以及社会各阶级或阶层利益的维护,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其中,新近出现的协商民主强调理性参与,强调政治决策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普通公民的意见、建议,而这种决策也应该是在公共利益的诉求下,在参与者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爱尔兰学者梅维库克曾说过,“甚至是批评者也倾向于承认民主协商的自然魅力”。

  第一,民主的产生最初是作为阶级或阶层利益矛盾尖锐化的产物与斗争的工具,同时民主也是一种思想观念。民主作为一种思想观念,是民主实践与制度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里的反映;民主作为政治制度,是用来解决重大社会问题的,即调整和确定不同阶级、阶层和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其中核心是经济关系。在当代社会,民主制度依旧是调整各阶级或阶层利益的手段,尤其是协商民主制度的出现,较好地解决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被忽略的问题。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提出民主思想与实践的都是当时的奴隶主和贵族,而在产业革命时期其发起者是新兴资本家阶级及其代表。民主思想与实践中最为关键的分权制衡和多数决定原则也是调和社会矛盾的产物:分权制衡的目的是保证资产阶级中的不同阶层和集团的利益都能得到一定的表达和实现,防止权力垄断,实现有产者内部的利益均衡;而多数决定原则的实现形式是民主选举制度,通过选举制度可以体现西方价值体系中的“主权在民”的思想。“主权在民”思想的提出也是为了反对“君权神授”思想以及特权阶层对社会资源的掠夺,这也是新兴资产阶级对抗当时的特权阶层的思想斗争武器,容易引起人民的共鸣,从而成为社会中的主流意识形态。

  第二,西方民主代议制导致精英阶层控制了民主决策的话语权,引发了社会的批评以及新的民主实践形式(主要包括参与民主、协商民主等)的出现。新的民主实践形式推动了当代西方民主朝着更具有参与性、多样性和包容性的方向发展。多种多样的民主实践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代议制政治的简单图景:从形式上看,它把代议制政治下大众消极的、被动的参与转变为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参与;从内容上看,它把以选举为核心的政治参与扩展至其他政治参与以及经济和社会参与领域的各个方面;从参与群体看,它把越来越多的普通公众吸纳到重要的政治、经济决策中来。

  第三,新的民主实践形式的出现,扩大了普通公民的民主权利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参与民主尤其是协商民主使得普通大众在政治、经济领域的基本民主权利特别是平等决策权和参与权得到进一步加强。普通公民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这使得他们能够直接参与到政治、经济体系中,就与其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决策权发表意见、见解和主张,由此使得重要的政治经济决策不再只是被选举的代表以及少数特权阶层的决策行为,而演变为一种大众决策与公共决策行为。

  第四,新的民主实践形式的参与者或协商者具有自发动力而非被外力强迫。公民参与协商建立在两个直觉的基础之上:决策与真理相关;道德有效性和正确性不可分。话语理论维护参与的认知部分抓住了人的直觉,但这不是协商民主维护参与的唯一基础。道德不仅关系到正确的规范,而且关系到我们自己的规范,由此导致我们不仅生活在健全的——促进我们利益的法律之下,而且生活在可以将我们自己看做立法者的法律之下,即公民自治的理想。自治理想是人类动力的有价值的组成部分。此外,在公共协商时可以使参与者从这种决策中受益。因为每个参与者都会从个人偏好与其他信念表达所汇集的私人信息中获益。另外,公共协商过程能够形成共同体的意识和实现主体间的合作与团结。在集体生活实践中,个人通过与那些具有相同价值观和传统的人的协商讨论,选择自己的合作伙伴,实现相互间的理解和团结。

  第五,新的民主实践形式对责任的归属更为明确。新的民主实践形式的参与者负担“特定责任”,而不是由参与协商过程之外的人承担责任。在民主协商过程中,参与者不仅要提供参与协商的理由,而且要提供说服所有参加者的理由。当然,这不是不容许存在不同的声音或意见。而且,在民主协商过程中,要倾听并真诚回应他人的理由和观点,也即意味着弱者的各种观点都应受到重视,而不能把自己的主观意志强加于他人之上。在明确参与协商的理由以及倾听弱者的声音的基础上,民主协商的参与者就可以有充分的理由让全体公民知道特定建议的来源、理论依据,从而能使公民坚定地支持主张特定政策政党组织,并能更充分地理解责任性。

民主的基本原则[4]

  1、普选权原则既政治权利人人平等的原则,又可称为主权在民或者人民主权原则。

  2、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和保护少数的政治权利的原则。

  3、参与制与代议制相结合的原则。

  4、多党制原则。

  5、宪政原则。

  6、法治原则。

  7、人性可信原则。

民主与宪政的区别和矛盾[4]

  1.宪政与民主的理论区别

  宪政和民主所要解决问题并不一样:宪政要解决的是政治权力的范围、大小、界限问题,其办法是通过划分市民社会与国家、经济文化领域与政治领域、私人生活领域与公共生活领域,来限定和限制政治权力;民主所要解决的是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和谁来掌权的问题,其办法是建立公民平等的政治权利,通过公民的选举产生国家权力,并且由公民制约和监督这种权力。宪政的对立面是极权,民主的对立面是专制。还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区别我将在后面详细论述:宪政主要是满足人的自由诉求,而民主主要是满足人的平等诉求。

  2.宪政与民主的历史区别

  在历史上,宪政与民主出现过分立的情形:古代的原始民主、斯巴达民主、雅各宾民主,并不是宪政的民主,而是一种极权的民主;古罗马帝国、中世纪末期的英格兰王国、拿破仑帝国的宪政,并不是一种民主的宪政,而是一种专制的宪政。至于雅典城邦、罗马共和国、意大利城市共和国出现的宪政与民主的初步结合,也导向两者的分离:或者导向带有极权色彩的民主(在雅典城邦),或者导向带有专制色彩的宪政(在罗马共和国和意大利城市共和国)。

  3.宪政与民主本质上存在一定的矛盾

  如果说古代的历史条件、古代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政治结构对古代宪政民主的外部压力,是古代宪政和古代民主难以统一的原因,那么,在这些历史条件已经消失、在宪政与民主已经基本统一的今天,由于宪政与民主本身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宪政与民主仍然存在一定的矛盾。这一矛盾主要表现为,宪政要求严格地限制政治权力,而民主则要求扩大政治权力。从亚当·斯密时代的“守夜人国家”,一直发展到社会民主党的“全民福利国家”,其间经历了宪政主义和民主主义、自由主义与平等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右派与左派反复不断的斗争和拉锯。当然,尽管当今民主国家的政治权力已经比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大得多,但仍然没有突破宪政的基本框架。

民主与宪政的统一性[4]

  尽管宪政与民主之间存在种种区别和矛盾,但两者在本质上是同一的,这种同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

  越来越普遍的私有财产市场经济,以及越来越具有自由、平等意识的普通个人和全体公民。宪政所要保护的是“每一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等基本人权,民主所要争取的是“所有公民”管理国家、当家做主的权利。在这里,“每一个人”与“所有公民”是同义的。宪政与民主的主体都是社会全体成员,而不是社会上某个特权阶级,只不过它们的任务、它们所要解决的问题、它们的角度有所不同而已。

  2.两者互为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从历史上看,近现代宪政和民主的产生和发展完全是互为条件的,几乎是同步的。没有以民众为强大后盾的议会权力的产生和发展,对于“绝对王权”的限制和逐步剥夺就是不可能的,而没有私有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的逐步确立和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民主就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通过限制王权的斗争而发展民主,通过第三等级、平民争取政治权利的斗争而确立宪政,完全是一回事。资产阶级革命同时确立了宪政和民主,这种确立,同时也是争取更高阶段的宪政和民主的开始:宪政由对王权的限制进一步转化为对民主政府本身的限制,而民主则由有产阶级的、资产阶级的民主向无产阶级和一切公民扩展。最早的无产阶级是拥护资产阶级的宪政民主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是这两个阶级共同的敌人。资产阶级反对君主、贵族的斗争对无产阶级是有利的,于是它们结成“第三等级”,共同争取针对君主、贵族的宪政和民主。君主、贵族退出历史舞台而资产阶级当政以后,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走向前台,宪政与民主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9世纪的无产阶级有一种反宪政而追求不受限制的民主的倾向,他们认为资产阶级的宪政民主制只对资产阶级自己适用,只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民主,只是对资产阶级而言才是一种实质民主,而对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群众而言,这种民主(即使已经落实了普选权)只是形式的民主,是虚伪的民主,而且转化为对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实质上的专政和专制。因此,19世纪的无产阶级希望通过暴力革命或者利用议会民主制,夺取国家政权,把它改造为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直接民主,一种比资产阶级的议会民主和间接民主形式上更高级、实质上更符合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真正的民主”,并且借助于这种民主彻底废除私有制和建立公有制。19世纪的无产阶级这样想是可以理解的,不过这样一来,民主便与宪政分家了:无产阶级民主变成了无产阶级专政,而且变成了能够自上而下地控制、改变经济文化和全部生活领域的极权政治力量,根据我在本书其他部分的分析,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极权民主必然转化为极权专制,从而成为宪政民主的绝对对立物。这段历史从反面证明:民主与宪政不能分家,一旦分家,宪政就不再成其为宪政,民主也不再成其为民主。

  进入20世纪,资本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抛弃了无产阶级专政和直接民主的理论,而把自己纳入宪政民主的框架之中,他们认识到,虽然资产阶级在宪政民主中占尽了优势和便宜,但宪政民主本身并非资产阶级的专利,从其产生过程来看,宪政民主是无产阶级、广大民众与资产阶级一起流血奋斗而建立起来的;从宪政民主本身的性质来看,它并没有从法律上宣称它只是资产阶级的宪政民主,而是确认了“每一个人”和“全体公民”的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政治权利,确认宪政民主是“每一个人”和“全体公民”的宪政民主,建立了一整套普适性的、对一切人平等的“形式规则”,无产阶级完全可以在这套形式规则下,逐步地争取和落实自己的经济文化权利和政治权利,使形式的民主成为实质的民主。如果彻底打碎这种普适性的形式规则,就必然要建立某种特殊的、只适用于一部分人(尽管可能是大部分人)的规则,就必然重新建立某种专制和专政——这不是历史的进步,而是退步。无产阶级应当在这种普适性的宪政民主规则下争取自己的基本权利,与其他阶级一起共同把宪政民主发展到更高的阶段。从20世纪的历史来看,西方社会民主主义和社会民主党正是在宪法、多党政治、代议民主制等等宪政民主规则下为无产阶级争取了越来越多的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权利,从而使宪政民主获得了更为普遍的实质性内容:越来越多的人以至全体公民都是实际地成为宪政民主的受惠者。

  3.两者相互渗透,具有直接的同一性。

  首先,宪政包含民主,宪政所要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本身就包括政治权利,即管理公共事务、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其次,民主包含宪政,宪政的基本规则——宪法这一规定公民和国家双方权利义务的总章程,本身就是全体公民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真正的民主本质上是宪政的,即人民、公民为了确保自己的基本权利,应该自己限制由自己所选举产生和参与执行的政治权力,设想人民、公民选举产生一种全能的、全面地控制自己生活的每一个方面的政治权力,是不可思议的,是自相矛盾的,是违反人类理性的;真正的宪政本质上是民主的,即人民、公民自己作出限制由自己选举产生的政治权力的决定,人民、公民要自己约束自己,不要要求国家、政府满足自己的一切需要和愿望,不要授予国家、政府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权力。

参考文献

  1. 邓正来主编.转型正义 中国社会科论丛 2011年 秋季卷 总第36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12.
  2. 李仁质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开明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
  3. 3.0 3.1 刘成奎著.第三章 民主与公共产品供给 财政分权、民主、媒体意识与公共产品供给 基于农村公路的实证分析.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08.
  4. 4.0 4.1 4.2 王江松著.第四章 宪政、民主与法治 西方社会结构及其历史走向.中国书籍出版社,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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