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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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关系是指围绕着物质利益的占有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其核心是物质利益。
利益关系的形成[1]
首先,利益是个人自身的利益,同时又是社会的产物,当两个以上的人作为利益主体存在时,所结成的利益关系就会成为每个人的各自行为,即利益主体之间的互动性,构成利益关系得以发生的条件。其次,就群体利益而言,一个群体一旦形成,就成为独特的利益主体,该群体的利益就是自我利益,如山头主义、地方主义、宗派主义等。
利益关系的基本特征[2]
利益关系在利益主体的生存和发展中首先表现出基础性特征,处于基础性地位。
在每个人的生存、成长、发展中,从胎儿形成起,就开始了生理的需求,早在母亲腹中,就通过脐带和胎盘,通过母体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组织的交换,就有了初级利益关系的萌生,而且获得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有了政治利益的萌芽。呱呱坠地以后,饿了要吃,渴了要喝,热了需凉,冷了求暖,必须有相应的物质生活资料和条件供其享用,才能保证婴儿的正常生存、发育、成长。随着年龄的增长和意识的不断增强,每个人在一天天告别婴幼儿孩提阶段的过程中,在一定的物质利益的支撑下,逐步认识到自己在家庭、学校、班级乃至更大集体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用和地位。与此同时,他理应为家庭、集体、社会、国家做些什么,应该在这个前提下得到什么,这样就逐渐形成了政治利益和精神利益追求。可见政治利益、精神利益关系与物质利益关系具有同样重要的基础性特征和作用。离开了政治利益和精神利益,人就不成其社会的人。
在各种社会组织共同体的生存发展中,利益关系更加表现出基础性特征和地位。在人类漫长的演进发展过程中,远古的先民在非常原始简陋的条件下,为了从自然界中获得维持生存的物质资料,通过反复实践比较,逐步认识到,只有团结起来,凝聚起来,以集体的力量谋求生存,才能在严峻的自然条件下,获得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从而产生对原始氏族制度,对原始公社的需要,产生原始先民的政治利益和精神需求。没有这种政治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产生,类人猿就不可能进化为人类,原始人就不可能转变为文明人。从早期人类的发展中,同样可以看到利益关系的基础性。
利益关系的特征除了基础性外,还充分地表现为普遍性。一切利益主体都有其利益关系。从每个活生生的人到大小不等的社会组织或共同体,从奴隶到将军,从平民到国王,都不能没有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基本生活资料,都不能没有自己的利益追求。
除了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个人和团伙外,所有的人和组织还必须有起码的权利和义务,拥有起码的政治利益和精神利益,都在不同程度上保持自己的尊严、人格、荣誉等,拥有基本的精神利益。利益的普遍性除了一切利益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关系外,还在于每个利益主体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候都离不开利益关系的制约。任何合法的利益主体,在其生存发展的过程中,每时每刻都处于利益关系之中。以个人为例,人们在劳动、生活中,必须有利益保障,必须有物质利益的支持,政治利益的保障,精神利益的导向。同样,任何一个合法的组织,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都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在与外界的物质、能量、信息交换中,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利益关系的特征除了在地位作用上的基础性和在空间上的普遍性,还在于时间上的永恒性。在人类历史上,利益关系是永恒存在的。自从有了人类,就有利益关系。在人类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为了认识和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为了认识和解决人类自身的矛盾,人类不仅不断创造出El益丰富的物质财富,为自己提供巨大的物质利益,而且创造了灿烂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不断追求和实现自己的物质利益、政治利益和精神文化利益。人类迄今为止的一切历史,就是一部通过克服来自自然的和人类自身的各种矛盾,在付出各种代价和损失的同时,不断创造出日益进步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不断地追求和实现自己的物质利益、政治利益和精神文化利益的历史。对于利益个体来说,同样如此。从胎儿的形成到呱呱坠地,从摇篮到坟墓,始终伴随着利益关系。离开利益关系的人与离开利益主体的利益都是不存在的。可见利益关系是一个永恒不灭的社会范畴。
除此以外,在考察利益关系的永恒性时,还必须关注利益关系的历史性。人在历史发展中,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关系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特别是在经济关系中产生、存在和发生作用,因此,利益关系的产生和形成,在内容上,在实现程度上,在实际运动中,总是由一定的社会关系、特别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社会利益关系,从而表现出鲜明的历史性,无不打上深刻的历史烙印和时代印记。利益关系的永恒性、历史性,还决定了它的约束性和发展性。正是利益关系的约束性、发展性,才使得利益追求成为一切人类活动的最终动因,成为历史前进的动力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