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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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Democ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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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民主[1]
民主是指多數人的統治,或叫人民的統治,即一個社會的最終政治決定權不依賴於個別人或少數人,而是特定人群或人民全體中的多數。
民主的起源[2]
民主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出現的,它同許多政治現象一樣,本身也有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
古希臘雅典人創造了民主(democracy或demokratia)一詞。這一詞語來源於希臘語demos(即人民)和希臘語kratos(即統治)兩個詞的組合。合起來的“民主”(democratia)一詞的原意為“人民的權力”,即指人民直接地或按照地區選舉產生代表來統治和治理國家。由此可見,民主一詞從產生之時就是同政治聯繫在一起的。
在希臘的民主政治中,雅典人的民主政體是當時及今天為止人們所知道的最重要、最著名的。它對政治哲學產生了無與倫比的影響。在後來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它經常被人們視作公民參政最早的範例,或正如某些人所說的,參與型民主。
雅典人的政府是複雜的,在這個政府的核心部位,是一個叫做公民大會(assembly)的機構,所有的公民都有權參與其中。公民大會選舉一些重要的官員,凡符合被選舉資格的公民都享有平等的被選舉的機會。
儘管某些希臘城邦為了聯合、聯盟和結成邦聯(主要為了共同的防衛)而共同參與構建了不很發達的代議制政府,但是,人們對這些代議制度知之甚微。它們實際上沒有給民主的理念和實踐留下什麼痕跡,而且,確切地講,也沒有在後來的代議制民主中留下什麼痕跡。因此,希臘的民主政治制度雖然在他們那個時代是具有創新性的,但在現代代議制民主的發展過程中則被全盤拋棄了。
在我國三千多年前的封建社會,“民主”一詞已經出現了。但“民主”指的是“民之主宰者”,是君主或官吏的意思,反映的是一種封建專制統治,這同古希臘和世界近現代意義上的“民主”含義完全不同。在希臘文原意和近現代意義上使用“民主”這個概念,在中國還僅僅是最近一百多年以來的事情。
隨著全世界近現代民主理論和民主實踐的不斷豐富和發展,“民主”的內涵和外延也日益豐富擴展,“民主”一詞現在已經成為人們在十分廣泛的意義上使用的概念了。
民主理論的發展[3]
民主的最初表現形式就是直接民主制。直接民主制的形成與雅典的城邦制度以及政治實踐緊密相連。古雅典的城邦地窄人稀,人口規模不是很大,客觀上為公民直接參与政治創造了不可或缺的外部條件。而且古雅典的原始社會向來具有民主傳統,工商業和獨立小生產者發展穩定,平民力量壯大,加上當時的一批傑出的民主政治家(如索倫、伯利克裡等)的存在,這些都直接推動了古雅典的直接民主制度的創設與實踐。在當時的古雅典民主制度中確實體現了主權在民的思想,如每個公民都有權利直接參与和決定城邦事務,每個公民都有權利擔任公職。正如後來的民主思想家在對古雅典民主制度的評價中所指出的:“在他們看來,公民大會式的民主無疑是最直接的民主。公民召開全體大會,共同決定本社區的重大問題,通過投票選舉公共權力的執行者,同時又能隨時撤換他們。”
但是,直接民主制度在那些領土範圍不大、人口規模不大的國家或地區實施起來成本會相對較小,而在一些國土面積大、人口眾多的大國,其實施成本十分高昂,在現代這更是一種不可能存在的奢侈幻想。正如英國政治思想家約翰·s.密爾認為的:除了純粹由數量引起的難題之外,對於人們何時集會、在哪裡集會還存在著明顯的地理和物理上的限制,而代議民主制是“現代的偉大發現”。當然,限制不僅這些,而且有些限制還是不可剋服的。在這種情況下,以代議民主制替代直接民主制就是一種現實的選擇。
代議民主制就是人民“通過由他們定期選出的代表行使最後的控制權”。因此,代議民主制是思想家們在民主探索進程中從理想到現實的轉向、從理論到實踐的回歸。1791年代議民主制的倡導者托馬斯·潘恩在《人權論》中闡述了代議民主觀,認為代議民主制“是所有的政府形式中最容易理解和最適合的一種,並且馬上可以把世襲制的愚昧和不穩以及簡單民主制的不利一掃而空”,它能容納“所有不同的利益和各種領土和人口範圍”。代議民主制出現後很快在西方國家成為主導民主制度,原因主要在於:首先,代議民主制體現了民主的基本價值,即政治合法性來源於人民的授權和同意,其選舉的政治代表能為他人進行協商和決策;其次,主要的社會選擇機制(如投票)能將個人偏好集合併形成社會集體的選擇,能體現自由的原則和平等的價值;最後,代議民主制解決了幅員遼闊的複雜社會如何實施選舉和投票等一系列民主的程式性難題。
但是,代議民主制在實踐中不斷受到挑戰,並逐漸與其所堅守的民主理念相悖。代議民主制背離民主理念的主要表現有以下幾點:第一,政治代表的活動和決策逐漸遠離公民的生活和視線。在選舉期間候選人的言行受到選民制約,但是選舉結束後到再次選舉前政治代表經常以公民的名義進行決策,而決策結果並不符合選民的利益甚至刻意忽視選民利益。選民開始對政治代表的背景、利益以及其活動遠離公民的生活和視線表示不滿。第二,邊緣群體的利益得不到反映。邊緣群體在政治決策程式中缺乏參與或“聲音”,這意味著他們的利益和觀點經常被排斥在程式之外,或者得不到充分和應有的表達。第三,經濟生活的不平等削弱了平等原則在政治生活中的運用。經濟力量和影響的不對稱反映在政治領域中,減弱了作為代議制民主基礎的政治平等原則,也減弱了社會選擇機製表現出的中立性。第四,代議民主制容易受到外部操縱而影響選舉結果。代議民主制中的社會選擇機制主要是選民投票,但是投票行為容易受到外部勢力的操縱,使得選舉結果不能符合社會多數決策機制的結果。第五,現存的政治代議制的設計出發點不是鼓勵民主參與以及檢驗偏好,這導致選民產生“選舉冷漠症”以及不信任態度,乃至對公共事務嘲諷風氣的蔓延。
由此,在20世紀後期興起了協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理論,該理論最突出的特點是倡導公民參與,反對精英主義民主觀。協商民主理論認為,合法的立法必須源自公民的公共協商。協商民主喚起了理性立法、參與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它呈現的是一種基於公民實踐推理的政治自治的理想。喬治·瓦拉德茲認為,協商民主是一種具有巨大潛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夠有效回應文化間對話和多元文化社會認知的某些核心問題,並極力倡導那種能夠有效維護公共利益、增進政治話語的相互理解、辨別相關的政治意願、重視所有人需求與利益的政策。
協商民主的理論基礎分別是自由主義理論和批判理論。自由主義理論的核心假設是個人是自身利益最好的法官,他們受自我利益而非任何公共利益觀念的驅使;當他們的利益無法經由市場運作機制融合為公共利益時,政治將會起作用。自由主義理論認為,協商民主能夠緩解各種原則之間的張力;協商民主主張必須尊重某些基本權利,從而避免了對少數權利的侵犯;協商民主在自由憲政思想中處於核心位置,“秩序良好的憲政民主”應該“被理解為協商民主”。批判理論既關心怎樣辨別和消除憲法的扭曲力量,同時還關心怎樣關心公民並抵制這些扭曲力量以及通過參與民主政治完善這種能力。批判理論認為,民主參與能夠改變個人,使他們變成理想的更具公共精神、更寬容、更有知識、更關心他人利益以及個人利益的公民。
當然,雖然協商民主存在很多引導民主政治良性發展之處,但是協商民主的理論基礎之一即自由主義民主理論的某些核心要素如政治社會化、政治動員、示威游行、選舉募款、競選活動等,在本質上都是非協商式的,所以協商民主雖有其存在的價值但無法在民主體制中享有一個屬於自己的獨立地位,只能依附於其他的活動或過程而存在。正如古特曼和湯普森所言:協商民主補充了而非取代了傳統民主理論中程式和憲政的價值。而且,不管何種形式的民主制度都早已不是早期不同階級、階層、利益集團爭奪政治經濟利益的工具,它們已演變成社會各階級或階層為經濟利益展開的協商與妥協。達爾曾貼切地指出了民主的這種發展變化:“統治者需要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這一理念,一開始是作為一個徵稅問題的主張而提出的,這一主張後來逐漸發展成為一種有關一切法律問題上的主張。”
民主發展的價值[3]
西方民主從最初的直接民主制發展到代議民主制,併在代議民主制導致的各種問題的基礎上,產生了精英民主、多元民主、參與民主、協商民主等民主理論,逐步地剋服了此前理論與實踐中的不足。促進了民主實踐的完善以及社會各階級或階層利益的維護,同時也促進了社會和諧與經濟發展。其中,新近出現的協商民主強調理性參與,強調政治決策過程中應該充分考慮普通公民的意見、建議,而這種決策也應該是在公共利益的訴求下,在參與者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形成的。愛爾蘭學者梅維庫克曾說過,“甚至是批評者也傾向於承認民主協商的自然魅力”。
第一,民主的產生最初是作為階級或階層利益矛盾尖銳化的產物與鬥爭的工具,同時民主也是一種思想觀念。民主作為一種思想觀念,是民主實踐與制度在思想意識形態領域里的反映;民主作為政治制度,是用來解決重大社會問題的,即調整和確定不同階級、階層和集團之間的利益關係,其中核心是經濟關係。在當代社會,民主制度依舊是調整各階級或階層利益的手段,尤其是協商民主制度的出現,較好地解決了弱勢群體的利益被忽略的問題。在古希臘和古羅馬提出民主思想與實踐的都是當時的奴隸主和貴族,而在產業革命時期其發起者是新興資本家階級及其代表。民主思想與實踐中最為關鍵的分權制衡和多數決定原則也是調和社會矛盾的產物:分權制衡的目的是保證資產階級中的不同階層和集團的利益都能得到一定的表達和實現,防止權力的壟斷,實現有產者內部的利益均衡;而多數決定原則的實現形式是民主選舉制度,通過選舉制度可以體現西方價值體系中的“主權在民”的思想。“主權在民”思想的提出也是為了反對“君權神授”思想以及特權階層對社會資源的掠奪,這也是新興資產階級對抗當時的特權階層的思想鬥爭武器,容易引起人民的共鳴,從而成為社會中的主流意識形態。
第二,西方民主代議制導致精英階層控制了民主決策的話語權,引發了社會的批評以及新的民主實踐形式(主要包括參與民主、協商民主等)的出現。新的民主實踐形式推動了當代西方民主朝著更具有參與性、多樣性和包容性的方向發展。多種多樣的民主實踐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傳統代議制政治的簡單圖景:從形式上看,它把代議制政治下大眾消極的、被動的參與轉變為一種積極的、主動的參與;從內容上看,它把以選舉為核心的政治參與擴展至其他政治參與以及經濟和社會參與領域的各個方面;從參與群體看,它把越來越多的普通公眾吸納到重要的政治、經濟決策中來。
第三,新的民主實踐形式的出現,擴大了普通公民的民主權利及其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參與民主尤其是協商民主使得普通大眾在政治、經濟領域的基本民主權利特別是平等決策權和參與權得到進一步加強。普通公民在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這使得他們能夠直接參与到政治、經濟體系中,就與其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重要決策權發表意見、見解和主張,由此使得重要的政治經濟決策不再只是被選舉的代表以及少數特權階層的決策行為,而演變為一種大眾決策與公共決策行為。
第四,新的民主實踐形式的參與者或協商者具有自發動力而非被外力強迫。公民參與協商建立在兩個直覺的基礎之上:決策與真理相關;道德有效性和正確性不可分。話語理論維護參與的認知部分抓住了人的直覺,但這不是協商民主維護參與的唯一基礎。道德不僅關係到正確的規範,而且關係到我們自己的規範,由此導致我們不僅生活在健全的——促進我們利益的法律之下,而且生活在可以將我們自己看做立法者的法律之下,即公民自治的理想。自治理想是人類動力的有價值的組成部分。此外,在公共協商時可以使參與者從這種決策中受益。因為每個參與者都會從個人偏好與其他信念表達所彙集的私人信息中獲益。另外,公共協商過程能夠形成共同體的意識和實現主體間的合作與團結。在集體生活實踐中,個人通過與那些具有相同價值觀和傳統的人的協商討論,選擇自己的合作伙伴,實現相互間的理解和團結。
第五,新的民主實踐形式對責任的歸屬更為明確。新的民主實踐形式的參與者負擔“特定責任”,而不是由參與協商過程之外的人承擔責任。在民主協商過程中,參與者不僅要提供參與協商的理由,而且要提供說服所有參加者的理由。當然,這不是不容許存在不同的聲音或意見。而且,在民主協商過程中,要傾聽並真誠回應他人的理由和觀點,也即意味著弱者的各種觀點都應受到重視,而不能把自己的主觀意志強加於他人之上。在明確參與協商的理由以及傾聽弱者的聲音的基礎上,民主協商的參與者就可以有充分的理由讓全體公民知道特定建議的來源、理論依據,從而能使公民堅定地支持主張特定政策的政黨和組織,並能更充分地理解責任性。
民主的基本原則[4]
1、普選權原則既政治權利人人平等的原則,又可稱為主權在民或者人民主權原則。
2、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和保護少數的政治權利的原則。
3、參與制與代議制相結合的原則。
4、多黨制原則。
5、憲政原則。
6、法治原則。
7、人性可信原則。
民主與憲政的區別和矛盾[4]
1.憲政與民主的理論區別
憲政和民主所要解決問題並不一樣:憲政要解決的是政治權力的範圍、大小、界限問題,其辦法是通過劃分市民社會與國家、經濟文化領域與政治領域、私人生活領域與公共生活領域,來限定和限制政治權力;民主所要解決的是政治權力的合法性來源和誰來掌權的問題,其辦法是建立公民平等的政治權利,通過公民的選舉產生國家權力,並且由公民制約和監督這種權力。憲政的對立面是極權,民主的對立面是專制。還有一個重要的理論區別我將在後面詳細論述:憲政主要是滿足人的自由訴求,而民主主要是滿足人的平等訴求。
2.憲政與民主的歷史區別
在歷史上,憲政與民主出現過分立的情形:古代的原始民主、斯巴達民主、雅各賓民主,並不是憲政的民主,而是一種極權的民主;古羅馬帝國、中世紀末期的英格蘭王國、拿破侖帝國的憲政,並不是一種民主的憲政,而是一種專制的憲政。至於雅典城邦、羅馬共和國、義大利城市共和國出現的憲政與民主的初步結合,也導向兩者的分離:或者導向帶有極權色彩的民主(在雅典城邦),或者導向帶有專制色彩的憲政(在羅馬共和國和義大利城市共和國)。
3.憲政與民主本質上存在一定的矛盾
如果說古代的歷史條件、古代占主導地位的經濟政治結構對古代憲政民主的外部壓力,是古代憲政和古代民主難以統一的原因,那麼,在這些歷史條件已經消失、在憲政與民主已經基本統一的今天,由於憲政與民主本身存在著本質上的差別,憲政與民主仍然存在一定的矛盾。這一矛盾主要表現為,憲政要求嚴格地限制政治權力,而民主則要求擴大政治權力。從亞當·斯密時代的“守夜人國家”,一直發展到社會民主黨的“全民福利國家”,其間經歷了憲政主義和民主主義、自由主義與平等主義、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右派與左派反覆不斷的鬥爭和拉鋸。當然,儘管當今民主國家的政治權力已經比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大得多,但仍然沒有突破憲政的基本框架。
民主與憲政的統一性[4]
儘管憲政與民主之間存在種種區別和矛盾,但兩者在本質上是同一的,這種同一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兩者有共同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
越來越普遍的私有財產和市場經濟,以及越來越具有自由、平等意識的普通個人和全體公民。憲政所要保護的是“每一個人”的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等等基本人權,民主所要爭取的是“所有公民”管理國家、當家做主的權利。在這裡,“每一個人”與“所有公民”是同義的。憲政與民主的主體都是社會全體成員,而不是社會上某個特權階級,只不過它們的任務、它們所要解決的問題、它們的角度有所不同而已。
2.兩者互為產生和發展的條件。
從歷史上看,近現代憲政和民主的產生和發展完全是互為條件的,幾乎是同步的。沒有以民眾為強大後盾的議會權力的產生和發展,對於“絕對王權”的限制和逐步剝奪就是不可能的,而沒有私有財產權和人身自由權的逐步確立和進一步發展的需要,民主就既沒有必要,也沒有可能。通過限制王權的鬥爭而發展民主,通過第三等級、平民爭取政治權利的鬥爭而確立憲政,完全是一回事。資產階級革命同時確立了憲政和民主,這種確立,同時也是爭取更高階段的憲政和民主的開始:憲政由對王權的限制進一步轉化為對民主政府本身的限制,而民主則由有產階級的、資產階級的民主向無產階級和一切公民擴展。最早的無產階級是擁護資產階級的憲政民主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是這兩個階級共同的敵人。資產階級反對君主、貴族的鬥爭對無產階級是有利的,於是它們結成“第三等級”,共同爭取針對君主、貴族的憲政和民主。君主、貴族退出歷史舞臺而資產階級當政以後,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鬥爭走向前臺,憲政與民主進入一個新的歷史時期。
19世紀的無產階級有一種反憲政而追求不受限制的民主的傾向,他們認為資產階級的憲政民主制只對資產階級自己適用,只是維護資產階級利益的民主,只是對資產階級而言才是一種實質民主,而對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群眾而言,這種民主(即使已經落實了普選權)只是形式的民主,是虛偽的民主,而且轉化為對無產階級和人民群眾實質上的專政和專制。因此,19世紀的無產階級希望通過暴力革命或者利用議會民主制,奪取國家政權,把它改造為無產階級和人民群眾的直接民主,一種比資產階級的議會民主和間接民主形式上更高級、實質上更符合絕大多數人利益的“真正的民主”,並且藉助於這種民主徹底廢除私有制和建立公有制。19世紀的無產階級這樣想是可以理解的,不過這樣一來,民主便與憲政分家了:無產階級民主變成了無產階級專政,而且變成了能夠自上而下地控制、改變經濟文化和全部生活領域的極權政治力量,根據我在本書其他部分的分析,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種極權民主必然轉化為極權專制,從而成為憲政民主的絕對對立物。這段歷史從反面證明:民主與憲政不能分家,一旦分家,憲政就不再成其為憲政,民主也不再成其為民主。
進入20世紀,資本主義國家的無產階級拋棄了無產階級專政和直接民主的理論,而把自己納入憲政民主的框架之中,他們認識到,雖然資產階級在憲政民主中占盡了優勢和便宜,但憲政民主本身並非資產階級的專利,從其產生過程來看,憲政民主是無產階級、廣大民眾與資產階級一起流血奮鬥而建立起來的;從憲政民主本身的性質來看,它並沒有從法律上宣稱它只是資產階級的憲政民主,而是確認了“每一個人”和“全體公民”的經濟權利、文化權利和政治權利,確認憲政民主是“每一個人”和“全體公民”的憲政民主,建立了一整套普適性的、對一切人平等的“形式規則”,無產階級完全可以在這套形式規則下,逐步地爭取和落實自己的經濟文化權利和政治權利,使形式的民主成為實質的民主。如果徹底打碎這種普適性的形式規則,就必然要建立某種特殊的、只適用於一部分人(儘管可能是大部分人)的規則,就必然重新建立某種專制和專政——這不是歷史的進步,而是退步。無產階級應當在這種普適性的憲政民主規則下爭取自己的基本權利,與其他階級一起共同把憲政民主發展到更高的階段。從20世紀的歷史來看,西方社會民主主義和社會民主黨正是在憲法、多黨政治、代議民主制等等憲政民主規則下為無產階級爭取了越來越多的經濟、文化、社會和政治權利,從而使憲政民主獲得了更為普遍的實質性內容:越來越多的人以至全體公民都是實際地成為憲政民主的受惠者。
3.兩者相互滲透,具有直接的同一性。
首先,憲政包含民主,憲政所要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本身就包括政治權利,即管理公共事務、國家事務的民主權利;其次,民主包含憲政,憲政的基本規則——憲法這一規定公民和國家雙方權利義務的總章程,本身就是全體公民通過一定的程式制定出來的。真正的民主本質上是憲政的,即人民、公民為了確保自己的基本權利,應該自己限制由自己所選舉產生和參與執行的政治權力,設想人民、公民選舉產生一種全能的、全面地控制自己生活的每一個方面的政治權力,是不可思議的,是自相矛盾的,是違反人類理性的;真正的憲政本質上是民主的,即人民、公民自己作出限制由自己選舉產生的政治權力的決定,人民、公民要自己約束自己,不要要求國家、政府滿足自己的一切需要和願望,不要授予國家、政府解決一切社會問題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