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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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權利是指由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一種資格或許可。其含義包括:其一,經濟權利主體可以憑藉這種資格,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為或不為一定經濟行為,以實現自己利益和要求。其二,經濟權利主體可以憑藉這種資格,依據經濟法律、法規、合同、協議的規定,要求經濟義務主體為或不為一定經濟行為,以實現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其三,當經濟義務主體不依法或不依約履行合同時,經濟權利主體可以憑藉這種資格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強制其履行或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以保護和實現自己的利益。
經濟權利的內容極其廣泛,主要包括:
1.國有資產管理權
這是特定組織經授權而享有的對所有權屬於國家的資產進行管理的權利。由於國有資產管理權來源於國家作為國有資產所有權主體的權利,屬於私權,因此,它與作為國家管理經濟事務的公權的經濟職權有所不同。
國有資產管理權的主要表現形式有:(1)國有資產登記權,即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為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最終所有權以及各種組織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權利,而代表國家對國有資產進行登記的權利;(2)國有資產投資權,即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或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部門依法作為國有資產的代表,對經濟組織進行參股、控股的權利;(3)國有資產收益分配權,即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或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部門依法對國有資產經營所產生的收益進行分配的權利;(4)國有資產稽核權,即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核實或者評估經濟組織占有國有資產實際數額的權利;(5)國有資產處分權,即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依法對國有資產進行最終處分的權利。
2.國有企業經營權
這是國有企業對於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規定,國有企業享有廣泛的權利,包括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勞務定價權、產品銷售權、物資採購權、進出口權、投資決策權、留用資金支配權、資產處置權、工資資金支配權、勞動用工權、內部機構設置權、拒絕攤派權以及聯營兼併權等。
3.承包經營權
這是主要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對集體或國家擁有的生產資料進行承包,並按承包合同的規定自主經營,對有關財產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承包經營權按照其客體劃分,其形式可以表現為對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的承包權,也可表現為對某一單項農副業生產活動的承包經營權。
4.經濟請求權
這是經濟法主體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依法享有的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和要求有關國家機關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主要包括要求賠償權、請求調解權、申請仲裁權及經濟訴訟權。
經濟權利可分為:其一,原生權利,也叫固有權利。這是由經濟法主體依法直接取得的權利,如所有權、經濟職權。其二,取得權利則必須由經濟義務主體實施一定行為,經濟權利主體才可獲得和實現的權利,如經濟債權。經濟權利的具體種類主要有: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經濟職權、經濟債權、工業產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