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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律關係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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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经济法主体)

目錄

什麼是經濟法律關係主體

  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也稱經濟法主體,是指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有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

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理解

  由於主體的社會活動具有多樣性的特點,決定了同一主體可以參加不同的法律關係。由於法律關係的性質不同,同一主體在不同法律關係中的性質、地位也有所不同。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對經濟法律關係中的主體來進行理解。

  1.經濟法主體一定是被經濟法律、法規所規範的社會實體。

  社會實體是自覺地、能動地進行社會活動的個人和社會組織,是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直接參与者,能夠以自身的行為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其行為的社會後果承擔責任的國家機關、社會經濟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在人類社會的不同發展階段,社會實體的結構及實體間的相互關係是不同的。在生產社會化條件下,出現了新的法律實體形式。這是指在經濟領域的社會活動,因為具有被市場機制和巨集觀調整機制所制約的性質,因而這些社會實體被經濟法所規範,形成經濟法實體。從這個意義上說,任何社會實體都可以成為經濟法實體。無論是經濟活動關係,還是經濟組織關係,不參與其中的社會實體幾乎是不存在的。當社會實體按照經濟法的要求參加經濟關係時,它們便成為經濟法實體。當然,當社會實體參加其他社會關係併為有關法所調整時,便成為其他法律關係的主體。

  2.經濟法主體是可能參加或實際參加經濟法律關係的法律主體。

  社會主體之所以為經濟法主體,就是因為它被經濟法所規範具有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資格,並通過自己參加經濟關係,實際取得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參加經濟法律關係是經濟法主體存在的前提,如果不具備參加經濟法律關係的法律資格或沒有參加具體經濟法律關係的事實,那麼這種社會主體,便不能成為經濟法主體。從這個意義上說經濟法主體是特定的主體。以經濟關係的性質為標準,經濟法主體可分為經濟活動主體、經濟競爭主體、經濟管理主體、經濟監督主體和經濟調控主體五大類。

  3.經濟法主體是經濟權利(權力)義務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係的參加者,既有經濟組織等專門進行經濟活動的主體,也有國家、國家經濟機關等從事經濟管理、經濟監督等經濟組織活動的主體,因而在經濟法律關係中存在經濟權利和權利義務關係,也存在權力和經濟義務關係。由此可見,並不是所有的社會主體,法律主體都能成為經濟法主體,只有擁有權利(權力)和義務的經濟組織、國家經濟機關等,才能成為經濟法主體。

  4.經濟法主體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

  經濟法律關係與民事法律關係不同。民事法律關係中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隸屬關係。而在經濟法律關係中,由於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係主要是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係,因此,主體之間的關係在很大程度上和許多層面上都存在一個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管理者依法行使法律規定的職權,而被管理者應當依法接受管理者的管理。

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

  經濟法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主體資格是指當事人參加經濟法律關係、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資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係,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

  經濟法對經濟法主體資格的認可,一般採用法律規定一定條件或規定一定程式成立的方式予以確認。未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係,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

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範圍

  (1)經濟管理主體:主要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

  (2)經濟活動主體:這類主體主要有,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個人。

  此外,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國家機關和國家作為整體除作為經濟管理的主體外,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活動關係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特征

  (1)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具有主導性。

  經濟法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因此代表國家進行干預的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中具有主導性。所謂主導性是指任何一種經濟法律關係中,都必然有一方為政府或政府經濟管理機關,另一方可能是某個經濟組織,也可能為某個公民,而且,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對經濟組織或公民具有優先權,即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行使經濟管理權時依法享有的職務上的優惠條件,如先行處置權、獲得社會協助權、推定有效權等。

  (2)經濟組織和公民具有獨立性。

  經濟法儘管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之法,但國家之干預是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充分尊重市場主體合法的前提下而進行的利益,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行使經濟管理權時應首先認識到相對方的獨立性,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不是它們的附屬,而是具有相對獨立利益的個體。所以,經濟組織和個人在經濟法律關係中不是被動者,有時甚至是主動者,他們有權依法對抗任何人、任何機關對他們合法權益的侵犯。

  (3)主體的法定性。

  經濟法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法律,因此,誰有權參與經濟法律關係,什麼時候參與經濟法律關係,如何參與經濟法律關係等均應由相關法律明定。這是保證合理干預的需要,反映了經濟法是規範、確認國家干預之法的本質。這一點,對於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尤為重要,它們必須嚴格依法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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