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承包經營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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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農村承包經營戶[1]
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農村經濟組織的成員。
農村承包經營戶 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承包經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或者其他資源的成員或其家庭。其有如下特征:
1.農村承包經營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而不是獨立的個體勞動者。
2.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設立以承包經營合同為依據,以土地或者其他資源為承包標的,而以完成糧油等農產品的交售為主要義務。
3.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設立和存續、終止均無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
1.權利:
根據有關政策和法律的規定,農村承包經營戶主要享有以下三個方面的民事權利: (一)財產所有權.國家保護農村承包經營戶所有生產資料和法律允許的生產資料所有權. (二)農村承包經營戶對依法承包的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享有經營權。其合法經營取得的收益,在繳納了承包金和國家規定的稅收以後,歸其自己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犯。 (三)農村承包經營戶訂立的承包合同,由於某些特殊的原因變更或者解除時,承包經營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承包戶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對承包戶投入土地、果園林木的資金和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孽息等,有要求發包方或新的承包人給予合理折價補償的權利。
2.義務:
農村承包經營戶為實現發包人或國家利益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必要性。具體包括:(1)完成承包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指標,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完成合同指標的,應當減、免指標。(2)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合理使用承包的土地和其他財產,不得擅自改變土地和其它財產的用途或超越合同規定的範圍進行生產經營。(3)不得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生產,破壞地力和承包其它的財產。(4)對承包的土地不准買賣和變相買賣,不准出租,不准擱荒。(5)按照承包合同和定購合同的規定向發包人和國家繳售糧食、棉花或其他產品。
農村承包經營戶具有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地位,在其承包經營範圍內,具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對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享有使用權、收益權,但不享有處分權。農村承包經營戶在承包期間無力經營或轉營他業的,應將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退還集體,如轉包他人,必須取得集體的同意,並且不能改變承包合同規定的內容。
農村承包經營戶享有對外訂立合同的權利,有權自行處分其投入承包經營的自有資產和合法收益。
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個體工商戶的異同[1]
農村承包經營戶屬於經營性非法人組織,與個體工商戶一樣,都是屬於商事主體。他們在承包經營的範圍內,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商品生產和經營,從而參與相應的民事活動,如他們與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購買肥料、種子、農藥的合同以及出售各種農產品的合同等。對於違反承包合同或侵犯其經濟權利的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他們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等。農村承包經營戶應接受集體經濟組織的指導和管理,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尊重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自主權,不得非法干預等。
與個體工商戶相同的是,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財產責任;以家庭財產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財產責任;雖然以個人名義經營,但以家庭財產進行投資經營或其收益主要供家庭成員享用的,也應以家庭財產承擔財產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