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孽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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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孽息

  孽息民法中的一個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是指由原物而產生的物。孳息與孽息不存在法律關係與自然聯繫,孽息是孳息的誤寫誤用。

孽息的分類

  在民法上,孳息分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屬性而獲得的收益,與原物分離前,是原物的一部分。如果樹結的果實、從羊身上剪下的羊毛。法定孳息指因法律關係所獲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據租賃合同收取的租金、貸款人根據貸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物權法》第116條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而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擔保法》抵押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扣留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孽息或法定孽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到應當清償法定孽息的義務人除外。

孽息的相關學說

  《德國民法典》第99條第3項規定,因法律關係(物或者權利)所生之收益為孽息,德國學者多稱為擬制的孽息。日本民法則規定為物之使用對價之金錢及他物。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69條第2項規定,稱法定孽息者,惟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系仿德國民法之例。然其範圍較德國民法為廣。

  其應說明者,有以下四點:

  1、母物不以物為限,即由權利所生之收益,亦為孽息。此點與泰國、日本法律所稱母物必須為物者不同。

  2、法定孽息為因法律關係之收益。所謂法律關係,指一切法律關係而言,其基於法律行為或基於法律之規定,在所不同。故因租賃關係所得之租金,故為孽息,即因履行遲延所得請求之遲延利息,亦不失為孽息。因法律關係關係所得之收益。

  3、所謂收益,一般稱以物或權利之使用之收益,委以他人所得之對價。收益多為定期,其非為定期者,此可視為母物之代價者為限。

  4、物之使用後,須有所受取之物或其同種同物之返還請求權。使用非消費物時,應當返還原物。消費使用時,應返還同種同量之物。”臺灣地區學者的觀點是“即因履行遲延所得請求之遲延利息,亦不失為孽息 ”,發包人拖欠工程價款產生的利息亦屬於“因履行遲延所得請求之遲延利息”,應屬於法定孳息範疇。

  認為拖欠工程價款利息為法定孽息的理由還有:

  第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相比較而言,前者屬於加工承攬合同,後者多為引起物權變化的債權合同,在性質上存在一定的差異。定作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發包人)欠付承攬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加工費用(工程價款)時,欠付工程價款的利息與本金之間關係上看,更具有隨附性;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相比較而言,顯得更為緊密。開發商欠付投資款的行為違約行為,通常應向相對人支付約定違約金而不是欠付投資款利息,而工程結算後發包人仍然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此時欠付的工程價款通常認為已經轉化為類似借款合同的性質,只是一個簡單的債權債務關係,在這種情形下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價款的利息。

  第二,國外的立法例對定作人欠付承攬人報酬時應當支付報酬及利息也有相應規定。國際通行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條件規定:雇主未能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期內支付工程款的,雇主應當按照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利率,從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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