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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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利息(delay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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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遲延利息[1]
遲延利息是指在金錢債務履行遲延時,債權人可以請求給付法定利息。
付款時間及遲延利息條款[2]
保函有時但確實很少規定,付款必須在付款請求提出後的某一時間之內實施,這一時間通常為3—30天不等。應該強調的是這一時間應該從開證行確認付款請求與保函規定的條款和條件相符時起算。
如果保函中規定了付款時間條款,很顯然對受益人是有利的。當開證行遲延支付時,保函也會規定遲延支付的利息比率或參照標準。規定付款時間和遲延利息條款的另一動機是打消申請人通過啟動訴訟程式來遲延付款的企圖。在申請人獲得了禁止銀行付款的訴訟保全臨時禁令的情況下,約定一個利息條款就顯得特別重要,因為直到禁令失效前,銀行不能支付保函項下的款項。實踐表明申請人獲得禁令的情況時有發生,根據保函的準據法,受益人在該禁令生效期間所受到的利息損失,不能要開證行負責,此時如果保函有規定遲延利息條款,就要按照該條款辦。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