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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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據票據文義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係的行為。
付款的程式包括提示與支付。
(1)付款提示。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兌人出示票據,請求付款的行為。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內為付款提示的,才產生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付款人一經持票人提示,即應付款;
二是持票人得以保全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即在付款人拒絕付款的情況下,持票人可以請求付款人作成拒絕證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如下:
第二,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白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內為付款提示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持票人喪失的追索權僅限於其前手,而對於承兌人並不發生失權的效果。
(2)支付票款。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兌人進行付款提示後,付款人無條件地在當日按票據金額足額支付給持票人的行為。在支付票款的過程中,持票人必須向付款人履行一定的手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並將匯票交給付款人。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後,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盡審查義務而對不符法定形式的票據付款,或其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而付款的,則不發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義務不能免除.其他債務人也不能免除責任。
付款是付款人的行為,這與出票人、背書人等償還義務的行為不同;前者是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並以消滅票據關係為目的;後者則並不以票據金額為依據而支付,不能引起票據關係的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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