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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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付款(Bill 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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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付款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票據付款,泛指票據債務人依票據而對票據權利人進行的一切金錢支付,既包括付款人或承兌人在票據到期時,對持票人進行的支付;也包括追索義務人對追索權利人進行的支付;以及保證人對持票人進行的支付。狹義的票據付款,僅指付款人或承兌人在票據到期時,對持票人所進行的票據金額的支付。
1、付款的期限。我國《票據法》第53條規定,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一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按照票據法規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2、提示付款。提示付款人應為合法持票。持票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提示。我國票據法第53條第3款規定,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3、付款程式。
1)持票人在票據法規定的提示期限內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2)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並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銀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銀行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賬收入持票人賬戶,視同簽收。
3)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於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將匯票金額轉入持票人賬戶。
4)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並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付款人在進行付款時,只須對所提示的票據進行形式審查,交無實質審查義務。付款人在履行法定審查義務後進行的付款是有效付款,即使發生錯付,亦可善意免責。但在下列情況下,付款人須承擔付款的損失:
1、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過款的。如因惡意或重大過失欠缺對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有效證件的審查;欠缺對票據記載事項的審查包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否完備、是否有絕對有害的記載事項、背書是否連續等的審查;對在公示催告期間的票據進行付款的;收到止付通知後進行付款的,均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2、對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如果發生錯付,付款人應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