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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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孳息(Fructus civi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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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孳息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由法律關係所產生的收益,如房屋出租的租金、借貸產生的利息等。[1]
法定孳息是隨著時間連續發生的,所以權利人在其權利存續期問可按時間計算孳息。如債權人在債務人遲延時,有索取法定利息的權利。但取得法定孳息又有嚴格的時限規定,所以權利人須在其權利存續期間按時計算和收取孳息。[2]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3]
法定孳息的處理原則[4]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法定孳息的處理原則是:
1、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約定取得;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例如房屋的租金歸出租人,出租人一般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但有時也會發生出租人與所有人分離的情形,即出租人可能只是房屋的使用權人,則作為出租方的使用權人獲得租金的收益。
(一)物質形式不同
法定孳息因為是用益(用益物權和用益債權)對價,因此原則上用一般等價物來衡量。即法定孳息的物質形式原則上是貨幣、是種類物。天然孳息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前者如收穫的小麥,後者如產下的一隻熊貓。但天然孳息進入交易狀態後,才有區分種類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義。天然孳息都是動產,法定孳息因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故在邏輯上也可以是不動產,但筆者並未發現實務中有這樣的例子。因為不動產的價值一般較高,作為用益的對價,一般是得不償失的。
(二)“收取”的性質不同
“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應依物權法之規定,法定孳息之收取,應依債法之規定。” 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債權請求權;取得後(貨幣或其他動產占有後)是物權。對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權。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傳來取得。或者進一步說,天然孳息作為產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為對價是傳來取得。天然孳息的法律規範,主要是靜態歸屬規則;法定孳息的法律規範,都是動態的交易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