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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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於債的關係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在公權力不法侵害私權利的情況下,民事主體可以依據私權所產生的請求權,主動要求公權力機關糾正不法行為,如果不能實現,將進一步提起訴訟。
債權請求權增加了權利保護的途徑,強化公民的權利保障意識。債權請求權是指在物權受到侵害併發生財產損害時,物權人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的權利,它是一種索求性、進取性的請求權。其典型的民事責任形式即是賠償損失責任。
物權請求權旨在恢復物權人對其標的物的支配狀態,從而使物權得以實現。債權請求權的目的在於填補損害,它是通過修理、重作的方式恢複原狀或者在不能恢複原狀時,以金額作為賠償,填補物權人受到的財產損失。物權請求權基於物權本身產生,因此其權利的行使不以相對人有過錯為必要。債權請求權則多以相對人主觀上有過錯為必要。債權請求權必須以實際受到損害為前提,而物權請求權不以有損害為必要。當然,如果物權因他人的違法行為受到侵害,構成侵權行為時,可以同時運用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
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於債的關係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註:
1、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2、請求權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為該權利內容的利益,而必須通過他人的特定行為實現自己利益。
3、請求權是相對權的典範,即僅僅相對於某個特定的人產生效力。
4、請求權可以獨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權利的內容(權能)。
5、請求權連接了實體法與程式法,民事訴訟以此分為確認、給付、變更之訴三種。
6、債權的權能除了請求權之外,還包括“選擇、解除、終止”等權能。
7、債權請求權因時效而喪失公力救濟權時,債權雖然減損了其強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而主張不返還(《民法通則》第138條、《民通意見》第17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