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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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公权力不法侵害私权利的情况下,民事主体可以依据私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主动要求公权力机关纠正不法行为,如果不能实现,将进一步提起诉讼。
债权请求权增加了权利保护的途径,强化公民的权利保障意识。债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并发生财产损害时,物权人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它是一种索求性、进取性的请求权。其典型的民事责任形式即是赔偿损失责任。
物权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它是通过修理、重作的方式恢复原状或者在不能恢复原状时,以金额作为赔偿,填补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本身产生,因此其权利的行使不以相对人有过错为必要。债权请求权则多以相对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债权请求权必须以实际受到损害为前提,而物权请求权不以有损害为必要。当然,如果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构成侵权行为时,可以同时运用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注:
1、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而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实现自己利益。
3、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4、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5、请求权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民事诉讼以此分为确认、给付、变更之诉三种。
6、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
7、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丧失公力救济权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不返还(《民法通则》第138条、《民通意见》第1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