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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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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Lessor)

目錄

什麼是出租人[1]

  出租人是指租賃合同中負有向另一方當事人交付租賃標的物並有權收取租金的租賃合同當事人。

出租人的權利義務[2]

出租人的權利

  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享有4項權利:

  1.有權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將租金交付出租人。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經催告後,承租人逾期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有權要求承租人正確使用租賃物在租賃合同中,租賃物常為特定物,其操作使用要求較為嚴格,如果承租人使用不當,就會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因此,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租賃物,而且承租人不得將租賃物擅自轉租,否則,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有權及時收回租賃物。由於出租人僅只出租了租賃物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所有權仍歸出租人享有。因此,在合同終止時,出租人有權及時收回租賃物。

  4.有權請求恢複原狀。承租人在使用中造成租賃物損壞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恢複原狀。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複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出租人的義務

  1.交付租賃物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這是出租人最主要的義務。出租人對所交付的租賃物,負有兩項擔保的義務

  (1)權利瑕疵擔保,是指出租人應擔保不發生因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對租賃物的權利而使承租人無法依約而使用收益。其構成要件有4個:①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張權利。②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有權利瑕疵的存在。③第三人主張的權利妨害了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效益。④承租人發出通知後出租人未能及時予以救濟。

  (2)物的瑕疵擔保,出租人應擔保其交付的租賃物能正常地使用,如租賃物本身存在著瑕疵,使承租人無法依約對租賃物使用收益,則出租人應承擔因此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承租人亦可視租賃物的瑕疵情形,請求減少租金或解除合同。其構成要件有兩個:①出租人交付的租賃物存在瑕疵。②租賃物的瑕疵直接影響了承租人對其進行使用收益。

  2.保證租賃物符合約定的性能及用途的義務。承租人支付租金,獲取租賃物,目的就是要使用租賃物並獲得收益。否則,對承租人而言,租賃合同就失去意義。因此,當租賃物不符合約定的性能有修繕的必要時,出租人應當履行維修義務,使租賃物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所謂有修繕的必要,是指租賃物發生毀損等情形時,如不修繕則不能繼續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

  需要註意的是:通常,當事人可約定一般的修繕由承租人負責,重大修繕則由出租人負責。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如出租人經修繕後,仍不能保證租賃物正常使用的,出租人應當更換租賃物。

  3.通知的義務。出租人應當將承租人未知的有關事項及時通知承租人,比如,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4.費用返還的義務。所謂費用,是指承租人為租賃物而支付的金錢、實物等。包括:(1)有益費用的返還義務。所謂有益費用,是指承租人支出的使租賃物改善或價值增加的費用,如在卡車上安裝了貨箱。(2)必要費用返還義務。所謂必要費用,是指為維持租賃物處於正常使用狀態而不得不支出的費用,如修理汽車發動機所支付的費用。

  5.接受租賃物和返還押金、租金的義務。租賃合同到期後,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收承租人返還的租賃物。如出租人在出租時收取了承租人的押金、租金,合同終止時,還應當將超過租賃費抵押金、租金部分返還給承租人或擔保人。

參考文獻

  1. 劉有東主編.合同法精要與依據指引 增訂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01.
  2. 高正文編.合同法原理與操作.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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