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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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Real Right Law)
- 如果您要瞭解的是法規條文,請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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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物權,簡單說就是對物的權利。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法是確認財產、利用財產和保護財產的基本法律,是調整財產關係的重要法律。物權法通俗地說就是一個國家的基本財產法。
物權法最重要的任務就是界定產權,實際上就是要解決三個問題:
- “物”是誰的。
- 對物享有什麼樣的權利,其他的人有什麼樣的義務。
- 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的人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在國外,很多國家都有物權法,在德國,有關物權的法律得到了民眾的廣泛認同,一旦侵犯他人物權,將受到嚴厲處罰,這部法律對規範市場行為、吸引投資起到了促進作用,也為德國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提供了保障,而加拿大,儘管沒有專門的物權法,但是他們的整個法律系統中,將物權分成不同的層次和種類,並分別用刑法、民法、著作權法、個人財產法和土地徵用法等法律加以保護,對侵犯他人權益的行為進行懲罰。
在我國,物權法是調整物權關係的基本準則,是所有制關係的法律體現。物權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物權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物權法指集中調整物權關係的法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廣義的物權法除含狹義的物權法外,還包括散見於其他法律中有關物權關係的條款,我國的許多法律都規定有物權關係,這些法律共同構成廣義的物權法。
物權法是民法的重要內容,我國曆次起草民法都著重物權編章的筆墨,物權法也伴隨民法典的擬定而經歷了三次起草。物權的核心是所有權,我國曾多次起草民法典的所有權編。
第一次起草民法所有權編是在1954年至1958年。195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開始起草民法典,其中所有權篇由所有權、信托、保險、結算起草小組負責,他們於1956年初開始草擬條文,至1957年3月,共修改了七次,形成八部稿。1956年4月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有權篇最初稿和第一次草稿、第二次草稿,1956年5月12日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有權篇草案(三稿)》。1956年6月5日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有權篇草案(四稿)》。1956年8月20日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有權篇草案f第五次草稿)》。1957年1月7日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所有權篇(第六次草稿)》。1957年1月21日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所有權篇(第七次草稿)》。
第二次起草是在1962年9月至l965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律室組織專門班子起草民法。1962年9月21日民法研究小組成立,1963年6月8日擬出民法草稿第一、二部分。1963年7月9日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稿)》總則篇和財產的所有關係篇。1964年6月1日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試擬稿)》,其中第一篇總則,第二篇財產的所有,第三篇財產的流轉。1964年7月1日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試擬稿)》,其中第二編為財產的所有,共四章,第一章通則,第二章國家財產,第三章集體財產,第四章個人財產,計39條,該稿刪去了1964年6月1日試擬稿第三篇中的第六章家庭財產關係。
第三次起草是1979年10月24日至1982年6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成立民法起草小組起草民法。民法起草小組於1980年8月15日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二編為財產所有權。1981年4月10日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r征求意見二稿)》,第二編為財產所有權。1981年7月31日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第三稿)》,第三編為財產所有權。1982年5月1日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第四稿)》,第三編為財產所有權。共六章,第一章通則。第二章國家財產所有權,第三章集體組織財產所有權,第四章個人財產所有權,第五章共有。第六章相鄰關係,計61條。1982年6月3日法制委員會撤銷了民法起草小組。
第四次起草是2000年至2007年3月。市場經濟離不開物權法,合同法頒佈後,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就著手起草物權法。按照工作安排,2000年擬出《物權法草稿》。2001年決定起草民法典,遂將物權法納為其中的一編。2002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提請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其第二編為物權法。2003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後,沒有再直接繼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的立法進程,而先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4年l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提請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再次審議。2005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提請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三次審議2005年7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2005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提請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第四次審議。2006年8月,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第五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2006年10月,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六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2006年12月,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七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並定將這部草案提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審議一部法律草案,創出立法之最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物權法的制定,對於保障國家、集體和公民、法人對財產的占有和支配。鞏固我國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物權法的適用範圍,又稱物權法的效力範圍。包括對人、對物,和地域上、時間上的適用範圍。
凡在中國發生物權關係的自然人、法人,均適用物權法。國家、集體是特殊的民事主體,其發生的物權關係。亦適用物權法。在中國的物,不論是不動產還是動產。凡發生物權關係,都要適用物權法。物權法在中國領域內發生效力,凡在中國發生的物權關係,均適用物權法。按照區際衝突規範,在香港、澳門和臺灣發生的物權關係,適用當地的法律。
對於物權法律生效之日以後發生的物權關係,適用該物權法律;法律生效之日以前發生的物權關係,適用當時的規定。物權法第249條規定:“本法自2007年l0月1日起施行 ”2o07年l0月1日以後發生的物權關係。適用該物權法。2007年9月30日以前發生的物權關係,適用當時的規定。當時沒有規定的,參照物權法。
所有權“一物一權”、物權交易“公示公信”都是傳統物權理論的原則。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其物權法應確立自己的特有原則。
鞏固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是制定物權法的根本宗旨。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物權法不能為私有制搖旗吶喊,要著力鞏固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2003年修憲時,一些人指責憲法中的“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一味鼓吹私有財產的保護,認為不能光提“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你神聖我也神聖,也要規定私有財產同樣神聖不可侵犯,或者索性主張刪去“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一語,這種自由化觀點當然要被修憲工作所拒絕。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公共財產就是神聖不可侵犯。憲法的提法沒有錯,“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依然屹立在憲法之中。
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憲法十分強調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規定“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而對非公有制經濟則規定為:“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二者的提法是不同的,公有經濟與非公有經濟在憲法中的地位是有別的。
我國的經濟制度以公有製為基礎,多種經濟成分並存。幾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物權法要體現這一憲法原則。這一思想可開宗明義地在立法宗旨中體現:為保障國家、集體和公民、法人對物的占有和支配,鞏固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物權法第一條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物權法對關係國計民生的財產應確立豁免原則。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對於關係國計民生的財產就是要實施特殊保護。物權法規定下列財產不得用於清償債務,在還債中享有豁免權,不受法院強制執行:
- 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的財產;
- 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的財產;
- 承包地、宅基地等農民賴以生存的集體所有的土地;
- 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財產;
- 公民必需的生活物品。
物權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採用“零售”方針,先完成民法的各個部分,再合成民法典。按此方針,我國於1982年制定了商標法,1984年制定了專利法,1985年制定了繼承法,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則,1990年制定了著作權法,1991年制定了收養法,1995年制定了擔保法,1999年制定了合同法,2001年修改了婚姻法,2007年制定了物權法,主要民事單行法出台後,可再研究編纂民法典問題。
如何編纂民法典,本文的看法是:民法典不求大但求全,民法典民事權利點到為止,民法典與民事單行法並存,民法典是民法通則的擴寫。民法在擴張,不能搞“大而全”的民法典,民法通則式的民法典與民事單行法共同構成中國民法。
請問,我大伯哥已去世20年,生前他的一套房產 由其弟已居住並居住至今20年,請問其他姊妹有繼承的權利嗎?根據物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