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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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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民法典

  民法典,是指在採用成文法的國家中,用以規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私法關係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法律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範各式法律行為,並規定各類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有些國家的民法典會酌採習慣法作為補充規範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規定以當事人間私法自治的方式彌補各種法規的不足。世界上第一部比較著名和有影響力的民法典是《法國民法典》。

各國的民法典

中國民法典

  民法典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於憲法。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中國曾於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啟動民法典的制定,均無果。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係,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該法於1986年4月頒佈,被學者稱為“準法典”。

  200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民法典草案,但最終由於內容複雜、體系龐大、學術觀點存在分歧等原因,最終未能實現。《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課題組起草。課題組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煙臺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法學院、山東大學法學院、北京化工大學法學院、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深圳大學法學院、中國建銀集團法律部等單位的26人組成。梁慧星學部委員擔任課題組負責人。該草案採用德國潘德克吞編製體例,分為總則、物權、債權總則、合同、侵權行為、親屬、繼承七編,共計1947條。

  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新增離婚冷靜期。12月23日,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12月23日,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審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為體現對合同的保護,二審稿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2019年12月20日,法工委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並將2017年已經出台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編入草案,重新編排條文序號,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提請12月常委會會議審議。12月23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作關於《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修改情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編纂情況的彙報。據沈春耀介紹,民法典(草案)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12月24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審議民法典草案。12月28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提請審議民法典草案的議案,決定將民法典草案提請2020年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標誌性立法,對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新時代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民法典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1][2]

法國民法典

  《法國民法典》於1804年3月21日通過。《法國民法典》是一部早期的資產階級民法典,與當時的自由競爭經濟條件相適應,體現了“個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預”這樣的立法精神。其中的基本原則:全體公民民事權利平等的原則、絕對所有權制度、契約自由及過失責任原則等,這些都是代表著資產階級的自然法領域中的“天賦人權”理論在此民法典中的體現。而私權神聖的核心就是所有權絕對。

  《法國民法典》可以用3項原則予以概括:自由和平等原則、所有權原則、契約自治原則。

  自由和平等原則

  該法典包括兩條基本的規定。第11條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民事權利是指非政治性權利,包括關於個人的權利、親屬的權利和財產的權利。第488條規定:滿21歲為成年(1974年改為18歲),到達此年齡後,除結婚章規定的例外外,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這就是說,在原則上,每個人從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為能力,雖然關於這種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所有權原則

  法典第544~546條給與動產和不動產所有人以充分廣泛的權利和保障。所有權的定義是“對於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人,都有權得到該財產所生產以及添附於該財產的一切物。這一規定使資產階級生產資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時農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該法典還規定了對他人財產的用益物權地役權,這對小農經濟是重要的。

  契約自治原則

  或稱契約自由原則 被規定在第1134條中:“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除非該契約違反了該法典第6條所說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才不具有法律效力。契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其目的在於產生某種法律上的效果,或者將所有權從一人移轉於他人,或者產生某些債務,或者解除當事人先前締結的債務,或者只是改變已經存在的一些約定。該法典賦予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於法律的效力,來使他們以自己的行為產生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從而改變其原有的法律地位

德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是19世紀末資本主義由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向壟斷資本主義階段過渡時期的時代產物。其因適應壟斷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在貫徹資產階級民法基本原則方面有所變化。如:絕對所有權有所限制;契約自由原則含義與法國民法典的“一經有效成立就不能隨意變動必須履行”不同,其分離了契約的成立與契約履行,契約有效並不等於或必然履行等。但其依然肯定了公民私有財產權不受限制、契約自由、以及過失責任等這些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

  德國民法典在立法模式、文字語言、結構方面各有其特殊性。

  《法國民法典》文字語言既簡潔明晰,又通俗易懂,讓一般人理解起來毫無困難。體現了立法者的法律平民化的理念。在法典的總體結構上,是以國法大全之《法學階梯》人、物、訴訟三編製為基礎,構建了人、財產以及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三編製的體

  《德國民法典》在結構上採取了五編製體系,與法國民法典最大的不同就是:為了避免重覆和促進體系化,其採用將適用於多個領域的共同性規定放在特殊規定之前的邏輯結構,從而形成各級法律規範的“總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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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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