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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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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自由原則(Freedom of Contract)

目錄

什麼是契約自由原則

  契約自由原則是指當事人有依合同負擔義務並強制對方履行的自由。是近代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近代意義上的“契約自由原則”,可以追溯到1804年頒佈的《法國民法典》。

契約自由原則的形成

  一般認為,契約自由的思想最早起源於羅馬法,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有關諾成契約的規定中已基本包含了現代契約自由的思想,《法學階梯》中的自然法思想及其倡導的自由平等權利的自然法規則,也成了契約自由的出發點。但應當看到,古代私法中主體的不自由性是顯而易見的,宗法統治、人身依附的身份觀念在社會生活中起著主導作用,自然經濟排斥了生產活動的社會化契約以及契約自由並未成為社會的強烈需要,所以羅馬法也並未形成真正的契約自由原則。

  (一)契約自由原則形成的經濟基礎

  契約自由原則存在一個假定的基礎——完備的自由市場,在資本主義以前,完備的自由市場是不可能存在的,就是在資本主義的15世紀到18世紀,也不存在這樣一個市場,那時的資本主義生產關係還很脆弱,經濟只有藉助國家行政權力的幫助才能確保自己的發展,這種要求的體現是經濟學上的重商主義以及以此為據的經濟管制政策,故而無從談起契約自由。19世紀,資本主義生產關係不斷成長壯大,單純地依靠經濟關係上的無聲強制,就足以保證榨取剩餘價值的實現。商品生產和交換的進一步發展,資本的觸鬚伸向了更廣闊的空間,要求擺脫束縛和發展,要求充分實現自由競爭。而長期發展而目臻成熟的自由市場已經能較好地適應資本自由發展的要求:

  1、經濟主體的自由性和平等性得以實現。18、19世紀是資本主義自由競爭的鼎盛時期,從經濟學的角度,自由競爭的主體具有平等性和自由性,競爭的雙方不受他方控制,意志完全是自由的,由此,契約自由的先決條件已經具備,與此相適應,契約法沒有具體瑣細的規定,也不藉助社會政策來限制個人的自治和市場的自由。

  2、大量的締約當事人可供選擇。資本主義經過長期發展,自由競爭的結果導致各種經濟主體大量涌現,社會分工的細化、新的行業不斷產生、國際貿易的發展和世界市場的出現,極大地拓展了人們實現自身經濟利益的空間,人們根據市場規則選擇最合適的締約相對人實現利益最大化才得以實現,契約自由才可能實現。

  (二)契約自由原則的政治、法律基礎

  契約自由雖然屬於私法領域,但它從根本上離不開政治自由的實現和法律制度的保障。契約自由無非是政治自由在私法中的體現,是政治自由權的變種。考察一下“交換自由”的發展史,它和政治的發展是一致的,在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裡,奴隸與奴隸之間、平民之間、奴隸主之間、封建主之間可能存在平等自由的交換關係,但它不具有普遍性,社會兩大對立的陣營不可能平等,就連形式上的平等也不可能。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當初號召人民起來鬥爭的“天賦人權”理論溶於《獨立宣言》、《人權宣言》以及各國憲法之中,融入了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一切人生而平等,人們對財產、自由和自下而上有著不可否認的自然權利,政府的正當職責是承認和保護這些權利以及保證人們相互之間的平等。只有在這種制度下,契約自由才能實現。同時,法律觀念以及法律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尤其是保障自由、公平的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為市場主體的行為自由、交易的公正提供了保障,為主體追求經濟利益提供了合理的預期。當然,這與政治上的自由、平等得以實現密不可分,但正是這樣一種符合自由競爭時代的法律制度,保障了自由,促進了契約自由的形成和發展。

  (三)契約自由原則形成的理論基礎

  按照資產階級法學家的觀念,契約自由原則在法律上的確認得益於以下三個方面的理論:

  第一,18世紀至19世紀的理性哲學。

  根據理性哲學,人生而平等自由,追求幸福和財產是個人不可剝奪的天賦人權。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意志自由,這種意志自由是個人行為的基礎,個人必須在自己自由的選擇下,按照自己的意志才能承擔義務、接受約束。法律的職責就是賦予當事人在其合意中表達的自由意志以法律效力。對這種自由的限制則是愈少愈好。正是在這種自由意志的理論基礎上,契約乃是自由意志的產物。因此,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由成為近代契約法的首要原則。

  第二,社會契約理論。

  社會契約理論在契約自由原則的形成過程中,起了重要作用。自然法的社會政治理論發展的黃金時代是17、18世紀,而這也是社會契約論盛行的年代,此時它常常和社會契約理論結合在一起,社會契約理論提供框架和程式性解釋,自然法提供實質性的精神。在社會契約理論和自然法之間形成了一種興衰與共的關係。如自然法的主要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認為,遵守契約也是自然法的組成部分,因為除了訂立契約的方法,人們不可能用其他的方式來通過相互限制而建立一種社會關係。在18世紀末,當社會契約理論在古典自然法學派和啟蒙思想家的長期努力下,在歐洲已成為一種時尚的政治學說。它是與契約自由併列的理論,只不過它是針對公共權力而言,而契約自由是針對個人的權利而言,是市民社會中的規則。進一步看,社會契約理論為意思自治(契約自由)提供了更為有利的論據。這表現為,如果說人的意志具有足夠的力量創造一個社會及法律上的一般義務的話,那麼人的意志毫無疑問地能夠創設約束當事人特別的權利義務。

  第三,經濟學領域中以亞當斯密為代表的自由主義經濟思想。

  這一思想是契約自由觀念的思想淵源。亞當·斯密在其1776年出版的《國富論》一書中猛烈抨擊了重商主義的經濟理論經濟政策,提倡徹底的自由放任的經濟,廢除限制。他認為每一個經濟主體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時都被一隻無形的手引導著去促進並非屬於他原來意圖的目的。因此,最好的經濟政策就是經濟自由主義,政府對人類事務的干預具有百害而無一利。每個人在平等的地位上進行自由競爭,既可以促進社會的繁榮,也可以使個人利益得到滿足,國家的任務主要在於保護自由競爭,而非干預自由競爭。正如我國臺灣學者蘇明詩所指出的:“各個人不分強弱、賢愚,均得以自己之意思活動,而社會之利益,亦當與其構成員之個人利益相一致,故自由競爭,應為社會之最好指導原理。”因此,自由主義經濟思想為契約自由原則提供了經濟理論的根據。

契約自由原則的內容

  (1)締結合同的自由。

  也就是指締約當事人應有權決定是否與他人訂約。此種自由是決定合同內容等方面的自由的前提。如果當事人不享有締結合同的自由,也就談不上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問題。

  (2)選擇相對人的自由,即指自由決定與何人訂立合同,或者說自由決定訂立合同。

  (3)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即指當事人有權依法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

  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自由訂立合同條款,只要其內容不違背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就承認其有效。

  (4)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即指當事人有權通過協商,在合同成立以後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

  (5)選擇合同方式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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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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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20.124.* 在 2017年5月31日 09:07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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