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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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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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從廣義的角度,是指擁有共同的語言、文化、種族、血統、領土、政權或者歷史的社會群體。從狹義的角度,國家是一定範圍內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體形式。在社會科學和人文地理範疇,國家是指被人民、文化、語言、地理區別出來的領土;被政治自治權區別出來的一塊領地;一個領地或者邦國的人民;跟特定的人有關聯的地區。 一般國家行政管理當局是國家的象徵,它是一種擁有治理一個社會的權力的國家機構,在一定的領土內擁有外部和內部的主權。
依據馬克斯·韋伯的定義,國家擁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壟斷權。因此國家包括了一些機構如武裝部隊、公務人員或是國家官僚、法院、和警察等政府機構。在國際關係的理論上,只要一個國家的獨立地位被其他國家所承認,這個國家便能踏入國際的領域,而這也是證明其自身主權的重要關鍵。
雖然國家一詞通常廣泛用以稱呼所有政府機構或統治行為——古代或現代皆然,但現代國家制度的許多特色要直到15世紀的西歐才開始出現。
在20世紀後期,世界經濟的全球化——人民和資本的流動性、以及許多國際機構的崛起使得國家的治理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不過,絕大多數國家依然擁有著基礎的主權職能。也因此,國家依然是政治學研究里最主要的領域之一,而國家的定義也經常是學者們爭論的焦點。在政治社會學里,卡爾·馬克思和馬克斯·韋伯的理論通常傾向於放寬國家的定義,以增加對於擁有強迫力量的機構的重視。自從19世紀後期以後,全世界所有可居住的土地都已經被各國劃分了;但在這之前,大量面積的土地要不是無人居住,便是尚未有國家宣稱其主權,又或者只有游牧民族居住。至2011年為止,全世界已經有近200個國家,其中有194個主權國家,及十個“擁有實際對內主權”但主權被爭議的國家,其中絕大多數(193)都是聯合國的成員國。
漢語中的“國家”一詞,上古稱為國,甲骨文本字為或,象徵執武器守衛領土。在金文中加入口,象徵城牆,形成現在的國,有城邦、城市、都城之意。域也是由此分化出來。另外又有邦這個字,與國同義,甲骨文本義為在田野疆界上種植的樹木,金文轉變為豐加上邑,強化領土與邊界的概念,後轉化為指諸侯的封地。
“國”的涵義類似於歐洲觀念中的“國家”,而“國”與“家”在最初是有區分的。如《周易》:“是以身安而國家可保也”。秦漢以後以一國而統天下,由於儒家文化強調“家國同構”,家又指家庭、家族,從而形成了“家”“國”並提的條件,“國家”指一國的整體,如西漢劉向《說苑》:“苟有可以安國家,利人民者”,《明史》:“國家正賴公耳”。但是中國古籍中出現的“國家”並非近代民族國家的觀念,而只有“天下”的觀念。在西學東漸時,才用“國家”一詞附會西方的state。
英語中的國家(英語:country)最早源自拉丁語:contra,有相對、相反的意思。這個拉丁文單字,成為義大利語:Contrada,在13世紀成為中古英文單字,發展出許多不同的意思,包括反對與占領等。在英語中,國家(英語:country)有政治界線、國界、區域的意思,是一個單一的政治實體。這個單字除了可以用來稱中央政府,也可用來稱呼地方政府。
如法語:pays、西班牙語:País,這是源自於羅曼語族的單字,也被漢譯為國家。最早來自拉丁語:Pagus,是領土的意思。
另一個同義字國家(英語:state),則強調政府統治的狀況,是政治學上常用的術語。最 早來自於義大利思想家馬基維利所用的義大利語:statos一詞,該詞來自於拉丁語:status,本義為“現狀”。
另一個被譯為國家的單字英語:nation,原是民族的意義,因為民族國家(英語:nation state)的興起,在某些段落中,也被翻譯為國家。如果就“nation”這個字在現代英文中的意義而言,“nation”不僅指涉中文的“國家”(即英文的同義字state、country、commonwealth),也可以指涉“民族”(即英文的同義字people、tribe、nationality),而當一個“民族”以追求獨立自治、建立“國家”為政治目標時,“nation”亦可以被理解成“國族”或“民族國家”(即nation-state或national state)。
國家理論及基本觀點[1]
自馬克思和恩格斯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系統地提出了國家理論以來,馬克思主義的國家理論得以廣泛傳播,並對19世紀至20世紀的世界政治和經濟格局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二戰後,隨著世界格局的相對穩定和全球工業化的加速發展,經濟學得以迅速發展,以科斯、諾思和巴澤爾等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家開始對國家問題給予了重新關註和解釋,並逐漸形成了以諾思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的國家學說。近年來,巴澤爾從產權界定的“成本一收益”方法出發對國家理論作了進一步的闡述,並提出不少富有啟發的觀點。下麵將對這三類國家理論和學說作一個簡單的綜述。
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的提出對世界歷史產生了不可估量的影響,成為國家理論研究中的最重要的里程碑,具有豐富的內涵和重要的實踐指導意義。
1.國家起源
馬克思主艾認為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它隨著階級的產生而產生,是一種歷史必然。根據大量歷史資料的分析,馬克思主義認為,在人類社會的初始階段,由於生產技術非常落後,人們只有通過集體勞動才能產生出必要的生產資料和產品,與這種經濟生活方式相適應,從而產生了原始公有制。隨著新的生產工具的出現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以家庭為單位的生產者除了能生產出自己必需的生活資料外還出現了勞動剩餘,從而導致了私有制的出現。隨著私有制的產生,人們之間開始出現貧富不均的現象,原來的氏族首領開始利用手中的權力牟取私利,定期的族長選舉也逐步為世襲所代替,社會出現了剝削階級和被剝削階級,從而“整個氏族就轉化為自己的對立物:它從一個自由處理自己事務的部落組織轉變為掠奪和壓迫鄰人的組織,而它的各機關也相應地從人民意志的工具轉變為旨在反對自己人民的一個獨立的統治和壓迫機關了。”因此,恩格斯指出“國家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國家是表示:這個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面而又無力擺脫這些對立面。而為了使這些對立面,這些經濟利益互相衝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鬥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一種錶面上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衝突,把衝突保持在‘秩序’的範圍以內,這種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於社會之上並且日益同社會脫離的力量,就是國家。”
2.國家的實質、職能及演變
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家是從階級衝突中產生的,是“一個階級用以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有組織的暴力”,它是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為經濟基礎服務的,是維護統治階級經濟利益的工具。國家職能是要整個社會服從於統治階級的意志,對內是要鎮壓被剝削階級的反抗、調和階級矛盾、管理社會公共事務,對外是保衛領土完整和本國統治階級的利益不受外來侵犯、同時實行對外侵略擴大剝削的勢力範圍。但馬克思進一步指出國家職能是發展變化的,不是一成不變的。不同歷史類型國家的職能具有不同的特點,同一歷史類型國家的職能在各個不同發展階段上也不盡相同。即使就某一特定國家而言,在其不同的歷史時期,其職能也會發生變化。
而國家演變的根本動力源自於生產關係與生產力的矛盾、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的矛盾。在階級社會裡,階級鬥爭是解決社會基本矛盾的唯一途徑,從而也是推動階級社會發展和國家演變的直接動力。社會革命作為階級社會裡階級鬥爭的最高表現形式,是一個階級推翻另一個階級的政治統治的鬥爭,其本質是消滅過時的、束縛生產力發展的舊的生產關係,建立和發展適合生產力發展的新的生產關係,解放生產力。
諾思的國家理論是目前在新制度經濟學框架下最系統的也是最有代表性的。新制度經濟學的國家學說受到了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的巨大影響,諾思指出:“在詳細描述長期變遷的各種現在理論中,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說服力的,這恰恰是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遺漏的所有因素:制度、產權、國家和意識形態。”新制度經濟學的主要貢獻是把國家作為影響經濟績效和制度變遷的內生變數納入分析框架,並運用經濟理論研究了國家的起源、作用和演變等問題,從一定程度上補充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的國家理論。但是從邏輯的完善程度和理論的說服力方面,諾思的理論是無法與馬克思主義的國家理論相比的。
1.國家的起源
傳統西方政治學中關於國家起源有契約論和掠奪論(剝削論)兩種理論。契約論認為,國家是公民達成契約的結果,它要為公民服務;掠奪論或剝削論則認為,國家是掠奪或剝削的產物,是統治者掠奪和剝削被統治者的工具。新制度經濟學指出,這兩種理論所說的國家都能在歷史與現實中找到佐證,但它們均不能涵蓋歷史和現實中的所有國家形式,“契約論解釋了最初簽訂契約的得利。但未說明不同利益成員其後的最大化行為,而掠奪論忽略了契約最初簽訂的得利而著眼於掌握國家控制權的人從其選民中榨取租金”。因而,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上述兩種理論“都是不全面的”。正是在批判吸收這兩種理論的基礎上,新制度主義派提出了關於國家起源的“暴力潛能”分配理論。該理論認為國傢具有契約和掠奪的雙重屬性,若暴力潛能在公民之間進行平等分配,便產生契約性國家;若這樣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便產生了掠奪性(或剝削性)國家,由此出現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因為暴力潛能的分配決定了國家的性質,所以國家是“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較優勢的組織,在擴大地理範圍時,國家的界限要受其對選民徵稅權力的限制”。
2.國家的本質及作用
新制度經濟學將國家看作是一種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較優勢的組織,而這種組織與企業一樣,也要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它的行為也要受到成本一收益分析的制約。而國家的基本作用是界定和行使產權,產權的本質是一種排他性的權利,是市場交易的基礎,有效率的產權制度能降低交易成本、促進經濟增長,反之,會阻礙經濟增長。國家是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較優勢的組織,在界定和行使產權時具有天然的壟斷性。但國家同時又是追逐自身壟斷租金最大化的行動集團,從歷史上看“在使統治者(和他的集團)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權結構與降低交易費用和促進經濟增長的有效體制之間,存在著持久的衝突。這種基本矛盾是社會不能實現經濟持續增長的根源。”也就是說,國家兩個目的的衝突的根源在於有效率的產權制度的確立與統治者的利益最大化之間存在著矛盾,建立有效率的產權制度有利於社會產出最大化, 但可能不利於統治者租金的最大化。從自身利益出發,統治者往往可能維持或建立一套無效率的產權制度, 這就是有名的“諾思悖論”。
國家與制度的變遷。新制度經濟學將制度效率作為考核制度好壞的唯一標準,並將國家形態的演變納入到制度變遷的概念之中,把國家看作是與企業相似的利益集團和自利組織,隱藏了國家的階級性。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是人類社會、政治和經濟行為的規則,制度變遷是指新舊規則的替代和轉換過程。制度變遷可分為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兩類,國家的作用是不同的。誘致性制度變遷是由個人或一群人自發實施的、由下而上地推動的社會秩序的變化。這種制度變遷是否發生,主要取決於微觀創新者的預期收益和預期成本的比較,因此其具有贏利性、自發性和漸進性等特點。而國家的作用主要是以法律、命令等形式承認由個人或一群(個)人響應獲利機會而創立的新制度。強制性制度變遷“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實行”,實施主體是國家。國家可以憑藉自己壟斷的強制力、暴力潛能以及規模經濟的優勢,國家能以最短的時間和最快的速度推進位度變遷,並降低推進中的組織成本和實施成本;也可以通過強制性規則、意識形態控制、稅收等手段減少或抑制搭便車現象,從而降低制度變遷的成本,加速變遷的進程。因此,國家在這種制度變遷中發揮決定性的作用。奧爾森通過考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英國的衰落和日本、西德奇跡般的增長以及不同歷史時期世界各國的發展狀況,得出了一個有趣的結論,即允許自由地建立各種組織而又長期沒有動亂或入侵的國家,其經濟增長受到分利集團的阻礙和危害也就更為嚴重;極權主義政府或外來入侵者削弱或廢除了分利集團的那些國家在建立了穩定或自由的法律秩序之後,其經濟就會相當迅速地增長。但新制度經濟學也指出,只有當統治者的預期收益高於他強制推行制度變遷的預期成本,強制性制度變遷才會發生。而且國家實施制度變遷還受到意識形態、官僚政治、集團利益衝突等因素的影響,很可能會導致低效率的制度。
巴澤爾的國家理論總體上說是在科斯的產權理論框架下,運用博弈論的基本分析方法,對新制度經濟學國家理論的進一步發展。這個理論主要集中在解釋國家是如何起源的以及闡述法治國家產生的演變路徑等方面。巴澤爾運用他對產權分析的深厚功力,提出了國家起源和演變的三個重要的洞見:a)國家是一種第三方實施的暴力機制,它在一定程度上比其他機制更有利於契約的實施;b)人們只有當暴力實施者濫用權力的傾向能被有效制約時,才會使這種實施機制(國家)出現;c)國家願意實施的法律權力取決於對界定權力與調解糾紛的交易成本的比較。
巴澤爾的國家理論認為人類社會一開始是處於霍布斯叢林,即人們獨立行動而且缺乏組織力量的原始狀態。在這種世界里,人們僅依靠自身的力量就能夠控制商品的分配,這種配置狀態下的個人享有的權力就是所謂的“經濟權力”(與第三方暴力實施機制狀態下的“法律權力”相對應)。在霍布斯世界里,為了占有物品之間的侵占與抵抗構成了人們之間的大部分活動。然而,人們最終認識到了平等交換的好處,並拓展了平等交換的機會。但是這又使得物品的分配產生了新的問題,即互惠的交易或交換行為在很多狀況下並不能同時完成,而且在很多時候,人們對交易商品的品質也不能直接觀察。因此,成功地進行貿易必需要有一種可實施的機制,以保證契約各方的合作,比如在將已承諾的商品按時交付或提供符合品質要求的商品等。因此,為了促使契約的成功達成,第三方實施的暴力機制開始出現。
但隨之而來的是,這類暴力實施者會濫用其權力。對此,巴澤爾認為人們會認識到這種危險的存在,從而在這種第三方暴力實施者產生前與之進行鬥爭,即“為避免這種不利局面,人們會要求這些暴力實施者與其他的權力專家分享權力,以制約他們的侵權行為。”人們於是會創建一種集體行動機制,以限制產權保護者們的過度侵權行為。為保證多樣化交易契約的實施所選擇的不同方法組合決定了國家的規模和性質。此外,隨著交易商品日益標準化和貿易領域的不斷擴大,國家控制的領域也會不斷拓展。第
三方暴力實施機制(國家)的創立還直接導致了法律體制的出現。在巴澤爾的分析框架里“經濟權力”與“法律權力”是兩個重要的基本概念,經濟權力是指由個體自發界定的權力,而法律權力是指由國家界定的權力。為了使實施機制有效,國家必須界定可實施的權力和可用於解決糾紛的調解機制。巴澤爾的分析主要集中在這種過程中交易成本的核心作用:“界定本身是有成本的,因此對一種資產要不要進行保護取決對產權界定成本的權衡”。例如,特質性資產很難進行界定,從而國家也不太可能對此給予保護;同樣地,如果某些商品很容易導致糾紛且調解成本很高時,國家會簡單地選擇禁止這些商品的交換。此外,在現有技術條件下,法律權力界定和實施成本是決定國家對什麼進行保護和如何保護的關鍵。
國家的本質[2]
關於國家本質的幾種新說法:我國政治學自恢復以來,對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研究逐步走向深入,關於國家本質的探討提出了不少新的問題和說法,引人思考。其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說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雙本質論”。即認為國傢具有雙重本質:社會本質和階級本質,國家是社會的產物,是服務於社會併為社會所決定的。國家的雙重本質不是平等併列的,國家的社會本質更為根本。雙重本質是相互依存、相互滲透、相互轉化的,在國家的全部發展過程中,其階級本質經歷的是由顯到隱、由強到弱的過程,其社會本質則是由隱到顯、由弱到強的過程。對雙重本質在研究闡述問題時可有所側重,但卻不能抹煞它們的存在。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鮮明地揭示了國家的階級本質,也明確指出了國家作為整個民族利益代表、社會利益代表的本質屬性。國家的民族本質、社會本質更為根本。國傢具有社會國家和政治國家雙重本質。社會國家與政治國家是共性與個性、一般與個別的關係,是此消彼長的關係。
“兩層次論”。即國家分為階級國家和公共國家兩個層次。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於國家是階級壓迫的有組織的暴力、剝削被壓迫階級的工具等論述,“肯定了國家的第一個層次—— 階級國家。”經典作家承認國家超然獨立於幾個階級之上的現象,在不同情況下論述到國傢具有緩和社會衝突、管理經濟和社會公共事務、發展社會生產力等作用,說明還有另一層次的國家,“即管理社會公共事務性質的國家—— 公共國家。”國家是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的,廣義的國家包括階級國家和公共國家,狹義的國家指階級國家,存在於階級社會。廣義的國家中的公共國家存在於原始社會和將來的共產主義社會。
“特殊矛盾論”。即認為國家內部所包含的特殊矛盾是國家的本質。國家的社會性與階級性、國家作為全社會的代表和統治階級的工具這兩方面的辯正統一,是國家內含的特殊矛盾,構成了國家的本質。馬克思主義創始人並沒有直接論述國家的本質,只是論述過國家的特征。理論界以往關於“國家是階級統治、階級壓迫的工具”、“一個階級對另一個階級的專政”等概括和說法,並沒有揭示出國家的本質,而只是揭示了國家內在特殊矛盾兩個方面中的一個方面而已。
上述諸說,總體上來說都沒有否認國家的階級本質,但都不同程度地對國家的社會性作出不同於以往的定位,由此提出新的本質說,並都認為是馬克思主義的本來思想。事實究竟如何,當然需要我們從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角度和方法去分析。
國家發生作用對象及變化[3]
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是階級統治的工具,這是國家的本質屬性。但是,階級矛盾、階級鬥爭和階級統治並不是國家所要面對的全部問題。作為凌駕社會之上的力量,國家除了處理階級矛盾之外,還要處理大量的社會事務以緩和社會矛盾,把衝突保持在秩序的範圍以內。國家是社會的正式代表,進行社會管理是國家所要面對的重要任務。即使是國家在執行階級統治職能的過程中,也同時要履行特定的社會管理職能。恩格斯曾特別強調:“政治統治到處都是以執行某種社會職能為基礎,而且政治統治只有在它執行了它的這種社會職能時才能持續下去。”恩格斯關於國家的論述,揭示了管理社會事務是國家除了作為實現統治階級共同利益工具這一特征外的又一主要特征,即國家的社會性。國家的階級性是以其社會性為基礎的,二者存在著相互依存、對立統一的關係。
國家的階級性和社會性是動態發展交互作用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由於國家的中心任務不同,國家的兩種屬性有著不同的作用關係。歷史上的一切國家,都是占人口少數的統治階級對廣大社會成員的統治,統治階級的利益和社會利益雖然保持著某種聯繫,但更多的是具有相互對立的性質。在許多情況下,統治階級不惜以犧牲社會利益為代價實現自身的階級統治利益。在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廣大人民群眾已經變成了統治階級,成為社會的主人,剝削階級被消滅了,雖然階級鬥爭還會長期存在,但已限於一定的範圍,不再是社會的主要矛盾。我國現階段的社會主要矛盾,是廣大社會成員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與落後的社會生產的矛盾。社會歷史條件的變化,使國家的階級性和社會性發生了相應的變化,這種變化表現為階級性的極大弱化和社會性的極大強化。國家的階級性正在向其社會性日益接近。當然,二者之間仍然存在著一定的界限和差別,但它們之間相互排斥的狀態,已經從根本上得到改變。在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裡,由於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國家所管理的大部分政務都具有很強的社會性。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國家社會性職能正不斷得到進一步強化,社會管理職能成為國家發展的強大現實內涵。
在我國,經過近30年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推進,社會的公共領域和公共空間不斷擴展,形成了大量的與人們日常生活密切聯繫的社會公共事務。這種社會公共事務主要涉及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醫葯衛生、體育等公共事業,社會服務、社會公用事業以及維持社會秩序的公共事務等。在這一進程中,社會改革要求國家在社會活動中做國家應該做的事情,放下國家不該做的事務,使社會事務回歸公共領域和公共空間,也就是說,在公共領域和公共空間擴展進程中,國家應當做到“在位”而不“缺位”、“到位”而不“越位”,實現包括國家在內的各個社會主體各在其位、各行其是、各盡其責,使社會運行活動呈現良性發展的狀態。在以市場經濟為取向的社會改革過程中,人們已逐步意識到國家與社會的分野,社會是基於生產力發展所產生的社會關係集合而成的公共領域,具有公開性、可共用性和可進人性,國家是整個社會的正式代表,是社會在一個有形的組織中的集中表現,而不是社會的全部。國家從屬於社會,國家必須為社會的利益服務。當前,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執政的中國共產黨為中華民族振興和中國發展制定的新的發展目標,是中國共產黨執政理念、治國理念和治理社會理念認識的深化,正是在這一理念指導下的社會發展中,社會建設被作為一個獨立的組成部分凸顯出來。這種凸顯無疑會強化國家管理社會的職能,進一步體現國家管理社會的合法性和國家職能發揮的客觀實在性。國家社會性的增強,是時代發展的必然,是社會轉型對國家管理社會職能擴展的必然要求。
國家與社會關係[4]
在談及國家與社會的關係時,學者們都傾向於在國家與社會之間划出清晰的界限。現代國家之所以能夠為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的穩定提供有效的保障,其原因不在於國家獨攬一切,而在於國家將其職能界定在十分有限的範圍內。在這個範圍內,國家有效地履行其權力和意志,制定並執行法律政策,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維護統一與秩序。在此基礎上,國家讓渡出的領域交由社會去管理,從而有效地培育社會的基礎性權力。
西方國家在現代化過程中出現一種現象,即中產階級,特別是民營企業家的出現與成長,成為制約國家權力的有效力量。因此中國學者對此也懷有良好的期待。但是美國學者Dorothysolinger通過在武漢的研究發現,在商人和政府的關係方面,商人們不是試圖和政府劃清界限,而是相反,他們想方設法地要把政府官員拉到自己的集團中來,商人自己也很想在政府系統內獲得地位。之所以如此,與國家對資源的控制有極大關係。中國“全能式”的管理模式使國家掌握了大批資源,而這些資源恰恰是民營企業家在發展中所需要的。因此,企業家只有與政府官員拉近距離(或通過政府尋租)才能獲得必需的資源。故而,他們不可能與政府劃清界限,更不可能成為制約政府的新的經濟力量。從一定程度上講,中國不存在國家與社會分離的狀況,國家超越了自己的界限管了太多本應由社會去管理的事務。1990年代,景躍進、鄧正來撰寫了《建構中國的市民社會》~文,並由此引發了學術界關於市民社會的熱烈討論,“國家一社會”分析框架由此被引人中國,並對解釋中國的政治狀況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但當學者運用這一分析框架時,卻不能不註意一點,即直至目前為止,中國尚不存在一個完全獨立於國家權力的真正獲得民間自主活動空間的市民社會。因此,用“國家一社會”框架來分析中國日益多變的現實必然會受到諸多限制。
中國學術界關於國家與社會關係問題的討論建構出幾種理論模式,如“小政府一大社會”模式與“強國家一強社會”模式。這兩種模式都主張對國家與社會進行清晰的劃分,國家所管轄的範圍應該受到嚴格限制;社會應有自己獨立的運作空間和一定的自治資源。但在筆者看來,這兩個概念本身卻隱含了其固有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該領域研究的發展。
從表述上看,“小政府一大社會”很容易使人產生一種主觀錯覺,即把國家與社會置於互相對立的位置,並極易產生“祛國家化”的思想,片面強調社會的作用,使社會代替國家掌握一切,從而產生國家虛無主義。更重要的是,“小政府”很容易使人理解為政府能力的弱小,但事實絕非如此。“小政府”並不意味著是“弱政府”,“小政府”也可能是強而有力的政府。“小政府”的含義是指政府所管轄的範圍要小,要防止國家對社會經濟的不當干預。在現代化進程中,只有在國家和政府公共權威的強有力推動下大力發展經濟,創造政治和社會改革的物質條件,併在政府的引導下進行有步驟的漸進式改革,這才是理性的選擇。但這種不科學的表述方式事實上已經影響了這一模式對中國現實的解釋能力。
事實上,在1980年代,中國政治和經濟改革的一個目標就是要建構一個“小政府一大社會”的國家一社會關係模式。在改革進程中,國家不斷對政府機構進行縮減。但是,現代經濟的快速增長不斷催生出新的國家職能,市場經濟也導致了大量的社會分工和社會事務。由此,政府的業務量不僅沒有減少反而大大增加,國家的權力機制在運作上呈現出擴散性和彌散性。在此情勢下,“小政府”的權能形態無法承擔起必要的功能。因此,一些學者通過對這一現實的考察,構建出“強國家一強社會”的理論模式。
相對而言,“強國家一強社會”模式已糾正了這種誤解。一方面,它認為國家與社會不是對立的,而是可以共生共強的,從而形成一種“雙強”關係。另一方面,它強調要增強國家的能力。這種模式一方面強調國傢具有較強的將自己的意志以較低的成本貫徹到社會中的能力,以及對社會具有較強的滲透能力;另一方面,社會於國傢具有相對獨立性,具有一定的自治空間與自治資源,由此發育起來的社會組織不僅具有自我發育和自我服務能力,而且能逐步形成與代表國家意志的地方政府進行討價還價的能力。 由於該模式契合中國現代國家建構的實際狀況,因此一些學者把它作為建構中國未來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目標。但是這一模式忽略了極其重要的一點,即沒有提出要對國家管轄的範圍進行限制。“強國家”可以區別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伴隨著政府機構規模的擴張而帶來的國家強大。但正如以上所述,維持龐大的國家機構的正常運作需要強大的財政支持,它往往使國家不堪重負。而且,它錶面的強大可能帶來國家能力的衰弱,以及因國家的強力干預而導致政府腐敗。自然,作為現代化進程中的中國來講,國家機構規模的擴張似乎不可避免。但是,就以此來界定國家能力的強大,在邏輯架構上未免過於簡單化。較為理想的“強國家”形式是在政府機構規模縮小的基礎上強化國家的管理和服務能力。只有明確自己的治理範圍,在有限的領域內有效執行國家職能,才能證明國家能力是真正的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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