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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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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利益(Social Interest)

目錄

什麼是社會利益[1]

  龐德在《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的任務》一書中將利益分為三大類,即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龐德認為社會利益是最重要的利益,是包含在文明社會中並基於維護文明社會的正常秩序和活動而提出的各種具有普遍性的主張、需要和願望。

  龐德認為:社會利益包括六個方面:一是應受一般保障的社會利益(如和平與秩序的要求、一般安全、健康狀態、占有物的保障)。二是關於保障家庭、宗教、政治和經濟的各種社會制度的社會利益。三是一般道德方面的利益。四是使用和保存社會資源方面的利益。五是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方面一般進步的利益。六是個人生活方面的利益,這種要求能使個人獲得政治、社會和經濟等各方面的機會,並使他在社會中至少能過一個合理的最低限度的人類生活。

  邊沁認為:“共同體的利益(即社會利益)是組織共同體的若幹成員的利益總和。”可見,在邊沁看來,個人利益是最基礎、最重要的利益,社會利益只不過是個體利益的總和,亦即不存在獨立的社會利益。

  有學者認為:社會利益是一種根據利益主體進行分類而來的,是與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相併列的利益,是一種獨立的利益。社會利益的主體是公眾,即公共社會。社會利益表現的權利形式上,其主體可以是公民個人、法人或國家。

社會利益的內涵[1]

  社會利益包含廣泛的內容。孫笑俠認為,社會利益包括如下六個方面的內容:(1)公共秩序的和平與安全;(2)經濟秩序的健康、安全及效率化;(3)社會資源與機會的合理保存與利用;(4)社會弱者(如市場競爭社會中的消費者利益、勞動者利益等);(5)公共道德的維護;(6)人類朝文明方向發展的條件(如公共教育、衛生事業的發展)等方面。

  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一樣,都是公共利益的下位概念,並主要以經濟利益和文化利益為內容,以維護社會的自治和良性運轉為目的,並且排斥國家的肆意干涉。更有管理學者認為,社會利益是指在某一特定空間區域內,所有的個人與組織為了生存,享受和發展所需要的資源和條件。

  對社會的不同理解導致對“社會利益”的不同認識。如果將“社會”作為包羅一切的廣義理解,社會利益就是人類社會存在的一切利益,是所有利益概念的上位概念。如果將“社會”作為相對狹義的理解,社會是基於共同利益而互相聯繫起來的人群。或是以共同物質活動為基礎而相互聯繫的人們的總體,“是人們交互作用的產物”,由一定的經濟基礎上層建築所構成。社會利益則是一個相對的概念。

  社會利益是一定時空範圍內的社會全體成員,在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下,基於一定的社會目標而對諸種社會要素和社會狀態的共同需要所體現的利益形態。社會利益是廣泛個體利益的集中體現,是具體的、獨立的利益形態。

社會利益與其它名詞的區別

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

  利益本身就具有個人性和社會性的雙重特性。就字面理解,個人利益是指個人對能滿足其各種需要的標的物的確認。從這個意義上講,利益首先是個人性的,而且是利益最為核心和根本的部分。按照韋伯“理想模型”的說法,可以從個人利益的角度對利益概念建立模型。由於人的個體性,其需求和需求的滿足均具有個體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任何利益都是個體性的。但由於個體之間需求上的相似性,他們可以以協作的方式共同滿足每個人的需求,而且成本降低收益增大;或者因為在社會交往中,個體之間的需求可能重合,就像幾個平面的交集一樣。這一交集的部分雖然從最本原的意義上講是來自於單個人的需求,但因為在社會關係中,其滿足和實現牽涉到社會中的大部分人或所有人,因而擁有了相對獨立的地位。

  社會利益就是指牽涉到社會中大部分或全體成員需求實現的對象和滿足途徑。這一理解可以從公共部門經濟學中的“公共品”的概念上得到進一步深化。絕對意義上的社會利益,是能滿足每一個體的需求而且每一個體的享用絲毫不影響其他個體的享用。即那些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物品或社會方式(如社會規則)。例如對國防提供的安全和法律提供的秩序的需要,社會中每一個體都需要。當然,這一層次上的社會利益雖然涉及的範圍最廣,但其內容畢竟有限。次級層次的社會利益,是指次級社會群體範圍內利益的共通部分。按照阿羅的推算,即使是非常民主的社會中非常民主的決策,也不可能滿足社會中所有人的利益,每個個體的利益都是有差別的,所以至多能形成大部分人的利益。次級社會群體即是指由於某一方面的相似性或因為某一原因而結合在一起的社會共同體,其中利益的相通部分即是社會利益。這樣的社會利益具有更廣泛的現實存在性。在任何一個大的社會系統中,存在著各個子系統,就子系統內的成員而言,他們面臨的社會利益具有不同的層次因而也有著不同的內容。

  個人利益的邊界在於,純粹個人性滿足的利益和社會利益中個人滿足的那一部分;它是利益的最基本的單元。社會利益的邊界在於各個個體利益的相通部分;因為社會的原因,它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而且因為社會群體的層次性而具有層次性。由於某些個人利益的實現只能藉助於社會的力量或通過社會的形式實現,社會利益自其產生之日起就擁有了高於純粹個人利益的優勢力量和一定的優先性。這使得二者的界限更加明確,特別是在一個大的共同體組織以社會利益的名義行事時,更是這樣。

社會利益與企業利益

  企業是社會的組成部分,社會利益高於企業利益,企業利益必須服從屬於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利益也是維護企業利益的基礎。但是,企業利益關係到每一個企業員工的利益,面對企業利益的損失,企業員工尋求法律的保護是合理的。維護企業的利益不僅關係到企業的發展,還關係到企業的穩定,直至整個社會的穩定。從人性化管理的角度出發,政府公共管理部門和司法部門應當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理地維護企業的合法利益。在這起城牆與圍牆的社會利益與企業利益衝突之中,正是因為企業投訴無門,或者投訴失當,而沒有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應有的補償。從維護社會穩定角度出發,作為與此相關的執法機關,應當幫助企業找出路,指導和支持他們正確地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利益。企業也要找準真正侵害自己利益的主體,尋求法律的支持。而不是用不理智的行動,來對抗法律的約束。只有這樣企業利益才有可能與社會利益真正協調統一起來。

  無論是社會利益還是企業利益,都有其確定的法律規範來維護。社會利益是全體社會成員共同的利益,企業利益是集體利益是部分人的利益,企業利益必須服從社會利益,這是前提。在此前提之下,企業的合法利益完全可以通過更加有效合理的途徑來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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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1]李長健. 論農民階層對社會利益原則的影響[C]// 第三屆中部崛起法治論壇論文集.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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