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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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產品(Public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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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產品是私人產品的對稱,是指具有消費或使用上的非競爭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產品。
一是非競爭性。一部分人對某一產品的消費不會影響另一些人對該產品的消費,一些人從這一產品中受益不會影響其他人從這一產品中受益,受益對象之間不存在利益衝突。例如國防保護了所有公民,其費用以及每一公民從中獲得的好處不會因為多生一個小孩或出國一個人而發生變化。
二是非排他性。是指產品在消費過程中所產生的利益不能為某個人或某些人所專有,要將一些人排斥在消費過程之外,不讓他們享受這一產品的利益是不可能的。例如,消除空氣中的污染是一項能為人們帶來好處的服務,它使所有人能夠生活在新鮮的空氣中,要讓某些人不能享受到新鮮空氣的好處是不可能的。
一般說來,公共產品(此處指純公共品)是指那些為整個社會共同消費的產品。嚴格地講,它是在消費過程中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產品,是任何一個人對該產品的消費都不減少別人對它進行同樣消費的物品與勞務。
非競爭性有兩方面含義:(1)邊際成本為零。這裡所述的邊際成本是指增加一個消費者對供給者帶來的邊際成本,例如增加一個電視觀眾並不會導致發射成本的增加。(2)邊際擁擠成本為零。每個消費者的消費都不影響其他消費者的消費數量和質量。如國防、外交、立法、司法和政府的公安、環保、工商行政管理以及從事行政管理的各部門所提供的公共產品都是屬於這一類,不會因該時期增加或減少了一些人口享受而變化。此類產品增加消費者不會減少任何一個消費者的消費量,增加消費者不增加該產品的成本耗費。它在消費上沒有競爭性,屬於利益共用的產品。
非排他性是指某些產品投入消費領域,任何人都不能獨占專用,而且要想將其他人排斥在該產品的消費之外,不允許他享受該產品的利益,是不可能的,所有者如果一定要這樣辦,則要付出高昂的費用,因而是不合算的,所以不能阻止任何人享受這類產品。例如:環境保護中,清除了空氣、噪音等污染,為人們帶來了享受新鮮空氣和安靜環境,如果要排斥這一區域的某人享受新鮮空氣和安靜的環境是不可能的,在技術上講具有非排他性。
另外,純公共產品還具有非分割性,它的消費是在保持其完整性的前提下,由眾多的消費者共同享用的。如交通警察給人們帶來的安全利益是不可分割的。可見,具有非競爭性、非排他性而且不能分割的純公共產品具有公共消費的性質,即在消費這類產品時,消費者只能共用,消費者也可以不受影響的共用,而不能排斥任何人享用。管理以及從事行政管理的各部門所提供的公共產品都是屬於這一類。純公共產品不僅包括物質產品,同時還包括各種公共服務。所以有時把公共產品與勞務聯在一起來看,除可供公共消費的物質產品外,政府為市場提供的服務包括政府的行政和事業方面的服務也是公共產品,這就是說,廣義的公共產品既包括物質方面的公共產品,又包括精神方面的公共產品。
準公共產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競爭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產品,它介於純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之間,如教育、政府興建的公園、擁擠的公路等都屬於準公共產品。對於準公共產品的供給,在理論上應採取政府和市場共同分擔的原則。
準公共物品的範圍十分廣泛,它介於私人物品和純公共物品之間。相對於純公共物品而言,它的某些性質發生了變化。一類準公共物品的使用和消費局限在一定的地域中,其受益的範圍是有限的,如地方公共物品(並不一定具有排他性);一類準公共物品是公共的或是可以共用的,一個人的使用不能夠排斥其他人的使用。然而,出於私益,它在消費上卻可能存在著競爭。由於公共的性質,物品使用中可能存在著“擁擠效應”和“過度使用”的問題,這類物品如地下水流域與水體資源、牧區、森林、灌溉渠道等。另一類準公共物品具有明顯的排他性,由於消費“擁擠點”的存在,往往必須通過付費,才能消費,它包括俱樂部物品、有線電視頻道和高速公路等。
公共產品生產和供給的方式有三種:
(1)公共生產,公共提供這種情況是指由公共部門生產出公共產品,然後,由公共部門向社會提供(包括物品和勞務)。所謂公共提供,首先是指這些公共產品是由公共部門供給的,其次它是一種以不收費的方式來提供公共產品的。政府的純公共產品,特別是行政部門,主要採用公共生產和公共提供方式來供給的公共勞務或服務。
(2)私人生產,公共提供公共產品並不一定都要由公共部門生產,有時,由政府購入私人產品,然後向市場提供。例如,國家可以將製片商已經拍好的電視片購買過來,在電視臺播放。甚至武器和軍事裝備也由私人部門生產,然後由政府採購來的。
(3) 公共生產,混合提供一般來說,公共產品應當由公共部門來提供。然而,有些準公共產品,尤其是在性質上接近於私人產品的準公共產品在向社會提供過程中,為了平衡獲益者與非獲益者的負擔,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益,政府往往也採取類似於市場產品的供應方式,即按某種價格標準向消費者收費供應。這樣,消費者必須通過付款才能獲得消費權。例如,對於醫療產品既可以採取政府供給方式,也可以採取政府供給、個人付費方式,此外,自來水、電、煤氣等,也都可以採取收費方式來供給。但是,由於混合供給方式包含了政府的政策因素,它與市場供給的私人產品,在性質和管理上是有很大區別的。
在上述三種公共產品生產方式中,前兩種採用的是公共提供方式,第三種採用的是混合提供方式,這兩者的區別就在於由誰來付款。公共產品無論是採用公共生產、公共提供,還是採用私人生產,公共提供方式,其結果是生產公共產品的費用完全由政府負擔,亦即財政撥款。公共產品若是採用混合提供的方式,則其生產成本將由政府和受益的企業或個人共同分擔。
公共需要在觀念形態上是一種欲望、理念;在價值形態上是政府需求,是政府購買力,是財政資金,是總需求的一部分。而公共產品是為公共服務的產品或服務,是有特定用途的產品。公共產品在經濟上的意義,是總供給的一部分,體現為被政府需求所購買的那部分社會產品,是公共需要的使用價值形態。一種產品產出之前或剛剛產出而沒有買主之前,它的身份並沒有打上公共產品或私人產品的烙印,它的身份是中性的,可以成為私人產品也可以成為公共產品,只有當它被公共需求所購買之時,它的身份才被確定為公共產品。例如,一座花園,被政府購買,成為公園,即成為公共產品;被私人購買,成為私家花園,即成私人產品。又如,當一條道路被政府購買,提供社會使用,便是公共產品;如果它被一個企業購買,作為營利的工具,向行人收費,則又變成私人產品了。
公共需要可以轉化為公共產品。作為公共需要的價值形態的公共需求以兩種形式分配出去,一種是購買性支出,從而直接轉化為公共產品;另一種為轉移性支出,這部分支出,在其形成結果上,可以有兩種:其一還是用來購買公共產品,例如,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的補貼,一般還是主要用於購買性支出,另一種雖然為了公共需要的目的而支出,但其最終結果歸個人使用。例如,對企業補貼的支出,用於社會保障救助窮人的支出,最終形成私人產品。所以,政府需求從根本上說,是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但從最終結果上,公共需求卻轉化為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兩類產品。當然,政府需求的絕大部分都轉化為公共產品。
公共產品的定價原則[1]
公共產品的提供目的不同,供應種類繁多,運營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差異較大,因此,對不同的公共產品應實行不同的定價原則。
(一)零價格原則
零價格原則適用於那些由政府免費提供的典型的公共產品,如國防、外交、司法、公安、行政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提供這些公共產品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除了按國家稅法的規定徵稅以保證其全額費用外,政府提供這些公共產品時不應再額外收費,只能實行零價格,免費使用。
(二)損益平衡原則
按照市場經濟原則,任何行為主體對某項產品的提供都要求保本,而且在可能的條件下有適當的盈利。然而,對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來講,追求利潤目標是不恰當的。因為定價高出成本,等同於對受益人徵稅。當然,定價過低,一方面政府必須實施較大的財政補貼,加重財政負擔;另一方面必然影響公共產品提供的數量和質量。因此,補償成本是公共產品定價的主要依據之一。
補償成本意味著公共產品應按損益平衡的原則定價,即按平均成本定價。因為平均成本能夠保證商品提供者恰好收回全部成本,既不虧損也不盈利。顯然,平均成本高於邊際成本,這將導致資源配置效率損失。因為平均成本高出邊際成本的部分表明公共產品的供給能力沒能得到充分利用。但是,為了保證提供者不虧損,只能按平均成本定價。
公共產品按平均成本定價對國民經濟整體效益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不僅在於公共產品的消費群體巨大,涉及面極廣,更是由於按平均成本核算與按邊際成本核算對象郵電、鐵路這樣的部門來講經營績效迥然不同。如鐵路部門的平均成本與邊際成本能相差一倍多,因為鐵路建設投資的成本是固定成本,與運量的大小無關,它只構成平均成本而與邊際成本無關。因此,如果按邊際成本定價,鐵路經營必然是虧損,而長期的虧損必然導致鐵路供應數量少、質量低、服務差,既無經濟效益也無社會效益。可見,按平均成本定價雖然不能達到資源配置最優,但至少能達到次優。
(三)受益原則
對市內公車、地鐵、自來水、民用煤氣、民用電等公共產品按受益原則定價是比較合理的。按照受益原則,只有當某項公共產品給消費者帶來可以用貨幣度量的具體受益、而且收費的標準不超過受益量時,對此項產品的定價才是合理的。偏離受益原則的公共產品定價相當於對消費者的額外徵稅。
目前一些真正體現受益原則的公共產品定價偏低,收費不足以抵補成本。自來水的定價就是典型例子。自來水作為私人產品,其成本應該包括水的提取、凈化和分配的全部費用,而自來水的價格也應該按全額成本來確定。但從歷史上看,我國對自來水的定價明顯低於其成本,實際上是按虧損收費。由於價格不能補償生產的全部成本,一方面造成生產萎縮,供不應求,雖然名義價格不高,但各種名目的變相收費,極大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對緊缺的水資源定價過低,人為地造成資源的短缺和浪費,為經濟腐敗提供了機會。可見對象自來水這類公共產品按受益原則定價和收費在經濟上是合理的。
另外,按受益原則定價時需要考慮受益者的付費意願。因為付費意願反映了受益者對公共產品受益情況的主觀評價。當某種產品出現過度消費或消費不足時,表明該項產品的定價水平低於或高於付費意願。此時,應對該項產品的定價作出調整。
(四)供需均衡原則
對某些不可儲存的物品和勞務,如電力、電話和運輸服務等,按供需均衡原則定價有利於保持合理的消費結構。因為這些物品和勞務在其供給的時間內,需求可能發生旺時和淡時的現象,對於這些產品採取高峰負荷定價法,即在高峰負荷時採用高價,低谷負荷時採用低價,有利於緩解其供求緊張的矛盾。此外,對各種收費公路採用供需均衡原則定價,有助於緩解公路擁堵,提高車輛通行率和安全度。
純公共產品的範圍是比較狹小的,但準公共產品的範圍較寬。如教育、文化、廣播、電視、醫院、應用科學研究、體育、公路、農林技術推廣等事業單位,其向社會提供的屬於準公共產品。此外,實行企業核算的自來水、供電、郵政、市政建設、鐵路、港口、碼頭、城市公共交通等,也屬於準公共產品的範圍。
與上述公共產品相對應的是,私人產品也可以分成兩類,即純私人產品和俱樂部產品。純私人產品是指那些同時具備排他性競爭性特征的產品,包括大多數私人產品。此外還有一類稱為“俱樂部產品”。這是指在某一範圍內由個人出資,併在此範圍內的所有個人都可以獲得利益的產品,如消費合作社等。
- ↑ 周利國.安秀梅.公共產品的定價原則[J].價格月刊.19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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