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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提供是指政府以成本價格為基礎,通過政府補貼和向受益人收取一部分費用的方式來供給公共產品,適合混合供給的主要是準公共產品。
政府採取混合提供方式的理由主要是:為了財政目的,即在有限的經費條件下擴大受益範圍;為了避免因為濫用公共產品的消費權而造成資源浪費;為了平衡受益人與非受益人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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