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致性制度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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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致性制度變遷是指人們為爭取獲利機會自發倡導和組織實施對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代,創造新的制度排,是人們在追求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獲利機會時所進行的自發性制度變遷。
誘致性制度變遷的主體是個人(或個人組成的群體)、企業(或利益集團)和政府:其中個人、企業是初級行為團體,或稱第一行動集團。他們的決策支配了制度安排創新的進程(戴維斯、諾思,1971)。政府(或其所代表的國家)是次級行動團體,或稱第二行動集團,也是一個決策單位,其作用是幫助初級行動團體獲取收人進行一些制度安排(戴維斯、諾思,1971),推動制度變遷。
拉坦分析的誘致性制度變遷概念是從稀缺資源的相對價格變化、技術進步和知識增進對需求與供給的影響人手進行瞭解釋,“對制度變遷需求的轉變是由要素與產品的相對價格的變化以及與經濟增長相關聯的技術變遷所引致的;對制度變遷供給的轉變是由社會科學知識及法律、商業、社會服務項和計劃領域的進步所引致的”。拉坦側重從制度變遷的需求和供給來分析誘致性制度變遷,認為制度變遷的需求動因主要包括:“新的收人流是對制度變遷的一個重要原因”,“新的收人流的分割所導致的與技術變遷或制度績效的增進相聯繫的效率收益,這是進行進一步的制度變遷的一個主要激勵。”制度變遷的供給動力在於“社會科學及有關專業的知識的進步降低了由制度效率的收益所形成的新收人流的成本”。也就是制度變遷的需求主要在於追求潛在收益;制度變遷的供給動力主要在於降低現行成本;由此出現了制度變遷需求和供給共同作用下的誘致性制度變遷,不管是追求潛在收益,還是降低現行成本,最終目的都在於“潛在的外部利潤” 。
因此,拉坦的誘致性制度變遷強調了內生變數的影響,強調了首先利用經濟體內部導致非均衡的力量自發的進展,然後沿著非均衡的發展路徑再給予一個類似於強制變遷的外部推動力,就能保證改革沿著個人理性與社會理性的相一致的道路加速前進。這樣,誘致性變遷不但充分發揮了個人選擇和民間力量對改革的原始推動力作用,而且藉助於強大的壟斷的政府資源的後續拉動力,源及自民間的原始變革需求和初始的改革措施就能夠迅速擴展。
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特點有時是優點,有時可能轉化為缺陷。如盈利性, 當制度變遷主體自己的收益基本滿足後,可能會缺乏變遷的動力,致使變遷進展緩慢,或者由於路徑依賴而降低效率。自發性同樣如此,一方面會出現制度變遷的供給動力不足,另一方面會出現制度效率低下,包括無法觸動核心制度等。而漸進性一方面給了制度變遷主體、制度變遷作用對象以及制度安排本身等時間來適應,但在適應期間會出現搭便車、外部效應以及尋租等現象,而不利於制度變遷的持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