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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致性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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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诱致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人们为争取获利机会自发倡导和组织实施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创造新的制度排,是人们在追求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

  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个人(或个人组成的群体)、企业(或利益集团)和政府:其中个人、企业是初级行为团体,或称第一行动集团。他们的决策支配了制度安排创新的进程(戴维斯、诺思,1971)。政府(或其所代表的国家)是次级行动团体,或称第二行动集团,也是一个决策单位,其作用是帮助初级行动团体获取收人进行一些制度安排(戴维斯、诺思,1971),推动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特点

  拉坦分析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概念是从稀缺资源相对价格变化、技术进步知识增进对需求供给的影响人手进行了解释,“对制度变迁需求的转变是由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相关联的技术变迁所引致的;对制度变迁供给的转变是由社会科学知识及法律、商业、社会服务项和计划领域的进步所引致的”。拉坦侧重从制度变迁的需求和供给来分析诱致性制度变迁,认为制度变迁的需求动因主要包括:“新的收人流是对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原因”,“新的收人流的分割所导致的与技术变迁或制度绩效的增进相联系的效率收益,这是进行进一步的制度变迁的一个主要激励。”制度变迁的供给动力在于“社会科学及有关专业的知识的进步降低了由制度效率的收益所形成的新收人流的成本”。也就是制度变迁的需求主要在于追求潜在收益;制度变迁的供给动力主要在于降低现行成本;由此出现了制度变迁需求和供给共同作用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不管是追求潜在收益,还是降低现行成本,最终目的都在于“潜在的外部利润” 。

  因此,拉坦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强调了内生变量的影响,强调了首先利用经济体内部导致非均衡的力量自发的进展,然后沿着非均衡的发展路径再给予一个类似于强制变迁的外部推动力,就能保证改革沿着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的相一致的道路加速前进。这样,诱致性变迁不但充分发挥了个人选择和民间力量对改革的原始推动力作用,而且借助于强大的垄断的政府资源的后续拉动力,源及自民间的原始变革需求和初始的改革措施就能够迅速扩展。

  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特点有时是优点,有时可能转化为缺陷。如盈利性, 当制度变迁主体自己的收益基本满足后,可能会缺乏变迁的动力,致使变迁进展缓慢,或者由于路径依赖而降低效率。自发性同样如此,一方面会出现制度变迁的供给动力不足,另一方面会出现制度效率低下,包括无法触动核心制度等。而渐进性一方面给了制度变迁主体、制度变迁作用对象以及制度安排本身等时间来适应,但在适应期间会出现搭便车外部效应以及寻租等现象,而不利于制度变迁的持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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