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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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可再生能源[1]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生態迴圈中能重覆產生的自然資源,它能夠迴圈使用,不斷得到補充,不會隨人類的開發利用而日益減少,具有天然的自我再生功能,可以源源不斷地從自然界中得到補充,是人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能源。如水力、潮汐、太陽輻射、風力、海洋能、草木燃料、地震、火山活動、地下熱水、地熱蒸汽、溫泉、熱岩層以及從有機物質及其廢物中提取的燃料,如酒精、沼氣等。
可再生能源的開發意義[2]
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具有特殊而現實的意義:
1.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是緩解能源需求壓力的必然選擇
2.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是支持能源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實踐
3.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是推進我國經濟發展的有效途徑
4.可再生能源發展所面臨的問題是實現中國可持續發展的挑戰
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機遇[3]
1.進一步健全相關的法規和政策。《可再生能源法》總體上是政策框架法,為了確保它的各項內容落到實處,還有賴於配套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一系列的實施細則出台,使法規和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與此同時,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強有力的組織機構,只有建立起全國統一的強有力的組織領導體系,統一協調各部委、各團體之問的關係,才能儘快制定出一系列的實施細則,也才能切實把這些好法規和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2.拓寬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國家將建立可再生資源專項資金,用於可再生能源的研究開發、標準制定、資源勘察、投資補助和價格補貼等。在發揮國家投資主渠道作用的同時,還將藉助社會各界和外國政府以及多國組織的力量,多渠道籌措資金,擴大可再生能源項目的資金來源,探索通過多種渠道和措施建立可再生能源基金,為可再生能源的大規模發展提供資金保障。在目前的情況下,還應通過風險投資對可再生能源技術方面有開發實力、有市場前景的公司的支持,特別是對中小企業的介入,激活這些企業的創業欲,使其順利成長。
3.加快技術進步,提高開發能力。成本高、研發能力不強和製造水平低,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之一。可再生能源真正做到“物美價廉”,最重要的是依靠科技創新。發展可再生能源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必須與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創新、推廣和應用結合起來。國家應定期、及時地確定和發佈具有指導性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綱要,對可再生能源技術中的關鍵技術、戰略性技術應實施超常規的自主開發。要整合各方面的資源,大力提高再生能源技術裝備的科研和創新能力。大力培養和造就一大批可再生能源產業化建設所需要的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為發展中國的可再生能源產業貢獻他們的智慧和才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