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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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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保險

  保險是指以集中起來的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用於補償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或對個人因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行為。

  保險,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險的內容可從兩個視角來揭示:從經濟的角度上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少數不幸成員的損失由包括受損者在內的所有成員分擔;從法律角度來看,保險是保險人投保人雙方的合同安排,保險人同意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給被保險人或收益人,投保人通過購買保險單位把風險轉移給保險人。

  我國從1999年11月1日開始征收利息稅利息收入的20%要作為稅收被征收。而購買保險,保險受益人在獲得保險金的時候是不用納稅的。因此,有保險公司推出了類似於銀行存款的儲蓄型保險產品,這種產品確實可以避開利息稅。

  購買保險公司的儲蓄型保險產品,在為人身安全提供的同時,也是一種投資方式。作為一種投資方式,保險可以免去銀行必徵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具有較大的優點。另外,除了長期壽險產品,其他保險的理賠金也是不收稅的。而中國保險業一直有個預定利率的問題,這個預定利率將在返還保金時一併支付給投保者,而國內保險預定利率與銀行利率非常接近。

  如今我國還沒有開始征收遺產稅,但這是一個發展趨勢。如果開始征收遺產稅,購買保險也是個避開遺產稅的方式。在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要征收遺產稅。因此很多人為了避稅採取了許多方式,比如以信托方式,以購買高額壽險的方式。其中很多人選擇購買保險,將受益人確定為其遺產繼承人。

  從社會保障的角度來看,國內醫療保險制度將面臨重大改革,保險的避稅功能會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目前,保險公司推出的帶有避稅性質的保險產品合理利用了國家政策,並不違法。

保險的起源

  人類社會從開始就面臨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擾,在與大自然抗爭的過程中,古代人們就萌生了對付災害事故的保險思想和原始形態的保險方法。我國曆代王朝都非常重視積谷備荒。春秋時期孔子的“拼三餘一”的思想是頗有代表性的見解。孔子認為,每年如能將收穫糧食的三分之一積儲起來,這樣連續積儲3年,便可存足1年的糧食,即“餘一”。如果不斷地積儲糧食,經過27年可積存9年的糧食,就可達到太平盛世。

  在國外,保險思想和原始的保險雛形在古代已經產生。據史料記載,公元前2000年,在西亞兩河(底格裡斯河和幼發拉底河) 流域的古巴比倫王國,國王曾下令僧侶、法官及村長等對他們所轄境內的居民收取賦金,用以救濟遭受火災及其他天災的人們。在古埃及石匠中曾有一種互助基金組織,向每一成員收取會費以支付個別成員死亡後的喪葬費。古羅馬軍隊中計程車兵組織,以收取的會費作為士兵陣亡後對其遺屬的撫恤費用。

  據傳說,5000多年前的一天正午,一支橫越埃及沙漠的駱駝商隊正艱難地在沙丘間跋涉。酷熱的太陽烘烤著毫無遮掩的沙漠,仿佛要把一切生命烤乾,一隻粗糙的水壺在商人間傳遞。突然,天空一下子變暗,烏雲像橫瀉的濁浪在天空中翻滾,一場大風暴要降臨了。商人們顧不得駱駝了,拼命地往沙丘高處爬去。風暴過後,原來他們丟棄駱駝和貨物的地方已經堆起了幾座新沙丘,30只駱駝只有8只跑得快的幸免於難,其餘的無影無蹤了。

  要是在從前,損失貨物、駱駝的商人就要面臨著破產了。但這次的情況有些不同,因為商隊在出發前,精明的商隊領隊就將商人們召集到一塊,通過了一個共同承擔風險的互助共濟辦法。這個辦法規定,如果旅途中有商人的貨物或駱駝遇到不測而損失或死亡,由未受損的商人從其獲利中拿出一部分來分攤救濟受難者;如果大家都平安,則從每個人的獲利中提取一部分留存,作為下次運輸補充損失的資金。由於有了這個約定,這次損失事故沒有在商隊中造成太大的波動,因為全商隊還有8只駱駝和它們所載的貨物,貿易所得的利潤分攤下去,至少可以使商人們購置新的駱駝,以求東山再起。這種互助共濟法,經過後來不斷的完善後,被收入到漢謨拉比法典中。

  無獨有偶,3000多年前,在中國的長江上也有商人運用了這種互助共濟的方法。長江是一條橫貫中國東西的河流,在其上游地區,山高路險,交通不便,因此,長江就成了主要的交通要道。大批的貨物源源不斷地從四川、雲南、貴州等地運往下游。由於當時造船技術有限,加上長江水急浪高,經常發生船隻傾覆、貨物損失的事故,商人們都在思考著用什麼辦法來避免這種損失。有一個年輕的四川商人名叫劉牧的,提出了一個辦法,要改變過去那種把貨物集中裝載在一條船上的做法,而把貨物分裝在不同的船上。開始時很多商人都反對這種做法,因為如果採取這種做法,就要與別的商人打交道,還增加了貨物裝卸工作量。但經過努力的說服,劉牧成功了。採取這種辦法後的第一次航行,果然發生了事故,船隊中有一艘船沉沒了。但由於採取了分裝法,使損失分攤到每個商人頭上後,損失就變成很小了,大家都避過了滅頂之災。這種分散風險的方法在長江運輸貨物的商人們中被廣泛地接受,進而得到了發展。其分散危險或由整個船隊分擔損失的做法,其實就是現代海上保險的原理與基礎。

保險的分類

  1、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可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

  在每一個大類下,又可以細分為若幹小類。例如,在財產保險中,有海上保險火險、運輸險、工程險等等;在人身保險中,有人壽險、健康險、意外傷害險等;在責任保險中,有雇主責任險、職業責任險產品責任險等。

  1)財產保險是以物或其他財產利益為標的的保險。廣義的財產險包括有形財產險和無形財產險。

  2)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3)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2、根據被保險人的不同,保險可分為個人保險商務保險

  1)個人保險是以個人或家庭作為被保險人的保險。

  2)商務保險是以工廠、商店等經營單位作為被保險人的保險。

  3、根據實施形式的不同,保險可分為強制保險自願保險

  1、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它是由國家頒佈法令強制被保險人參加的保險。

  2)自願保險是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由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向而實現的保險。

  4、根據業務承保方式的不同,保險可分為原保險再保險

  1)原保險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致的損失承擔直接的、原始的賠償責任的保險。

  2)再保險是原保險人以其所承保的風險,再向其他保險人進行投保,與之共擔風險的保險。

  5、根據是否盈利的標準,保險可分為商業保險社會保險

  1)商業保險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

  2)社會保險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

保險的特征

  作為保險必須滿足以下幾個特征:

  1、保險是集合多數單位或個人的行為

  保險是具有社會經濟互助性質的活動,體現”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精神,有相同危險的千家萬戶的投保人繳納保險費,集中起來,分擔某一戶的經濟損失。

  2、保險對約定的災害事故和約定的事件負責

  保險是承擔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失,但保險所保的不是世界上的一切危險,而是有一定的範圍,即保險公司中所列明的保險責任,或者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約定的危險或者約定的事件。約定的危險範圍廣泛,包括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身的意外事件;約定的事件,主要是對人身保險而言,是指人的生、老、病、死、殘等事件。

  3、使用科學的計算方法

  通過大數法則就可以比較精確地預測危險,制定出合理的費率。保險費率的高低與危險發生頻率、損毀程度相適應。這樣就做到公平合理,符合商品經濟經營保險業務的基本要求。

  4、建立專用基金

  聚集被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或儲金)構成的專用基金即保險基金,是保險人得以履行賠償和給付(或返還)義務的基礎。

  5、保險組織經濟補償或給付

  保險的目的是為了減少不確定性,保障經濟生活的安定,保險人是經濟補償和保險金給付的承擔者和組織者。

  6、保險是一種經濟形式

  保險是國民經濟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體現國民收入分配中一種特殊的分配再分配關係,通過貨幣(保險基金)的運行來實現其經濟補償和給付的職能。

保險的作用

  1、轉移風險

  買保險就是把自己的風險轉移出去,而接受風險的機構就是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接受風險轉移是因為可保風險還是有規律可循的。通過研究風險的偶然性去尋找其必然性,掌握風險發生、發展的規律,為眾多有危險顧慮的人提供了保險保障。

  2、均攤損失

  轉移風險並非災害事故真正離開了投保人,而是保險人藉助眾人的財力,給遭災受損的投保人補償經濟損失,為其排憂解難。保險人以收取保險費用和支付賠款的形式,將少數人的巨額損失分散給眾多的被保險人,從而使個人難以承受的損失,變成多數人可以承擔的損失,這實際上是把損失均攤給有相同風險的投保人。所以,保險只有均攤損失的功能,而沒有減少損失的功能。

  3、實施補償

  分攤損失是實施補償的前提和手段,實施補償是分攤損失的目的。其補償的範圍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投保人因災害事故所遭受的財產損失

  2)投保人因災害事故使自己身體遭受的傷亡或保險期滿應結付的保險金。

  3)投保人因災害事故依法對他人應付的經濟賠償。

  4)投保人因另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蒙受的經濟損失。

  5)災害事故發生後,投保人因施救保險標的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4、抵押貸款投資收益

  保險法中明確規定:“現金價值不喪失條款”,客戶雖然與保險公司簽定合同,但客戶有權中止這個合同,並得到退保金額。保險合同中也規定客戶資金緊缺時可申請相當於退保金的70-80%左右(依照保險合同條款確定)作為貸款。如果急需資金,又一時籌措不到,便可以將保險單抵押在保險公司,從保險公司取得相應數額的貸款。

  同時,一些人壽保險產品不僅具有保險功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投資功能,就是說部分保險產品的設計中會捆綁類似儲蓄或基金功能的賬戶,使其看上去兼有保障與保值的功能。而實質上就是為吸引投資者購買保險產品,而進行的保險功能與投資功能的組合。

保險須知

  1、確定保險代理人合法身分。

  當有人推銷保險時,您有權要求其出示印有保險公司標誌的有關展業件或保險代理人從業資格證等必要證明文件。

  2、熟知保險責任。

  在投保前一定要認真、詳細地瞭解保險條款的特點及保險責任,並對保險條款中列明的保險責任特別是免除規定完全瞭解。

  3、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合同要以當事人雙方誠實信用為基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投保單的有關事項應當如實填寫,對保險公司的詢問應如實告知。

保險的流程

  1、確定保險險種

  根據不同的需求確定投保險種能更好的轉嫁風險。

  2、選擇保險公司

  不同的保險公司有著不同的公司實力;不同的保險產品;不同的業務重點;不同的經營網點以及不同的售後服務。總之,應選擇實力強、信譽高、價格合理、售後服務有保證的保險公司。

  3、商議保險金額

  保險的保險金額一般都有最高限額,各個保險公司均有不同的規定。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和實際需要,確定合理的保險金額,是未來獲得理想的損失補償或經濟給付的重要保證。

  4、填寫投保單

  5、繳納保險費

保險與儲蓄

  保險已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和接受,然而由於許多人缺乏相關的保險與銀行儲蓄方面的知識,而誤將人壽保險作為“第二儲蓄”進行投資,這其實是十分不理智、不可取的,甚至會適得其反。有人常會問這樣的問題,買保險與銀行儲蓄,究竟誰划算呢?這並不好比,應該說兩者的功能不同。

  1、從預防風險上看,保險和銀行儲蓄都可以為將來的風險作准備,但它們之間有很大的區別。用銀行儲蓄來應付未來的風險,是一種自助的行為,沒有把風險轉移出去;而保險則能把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實際上是一種互助合作的行為。

  2、從存取方式上看,在銀行儲蓄是存取自由的;而保險則帶有強制儲蓄的意味,其能夠幫助你較迅速地積攢一筆資金,但是只有在保險期滿或保險事故發生時才能拿到。

  3、從約期收益上看,在銀行儲蓄中,金額包括本金和利息,它是確定的;而在保險中,你能得到的錢大多卻是不確定的,它取決於保險事故是否發生,而且金額可能遠遠高於你所繳納的保險費;少數的一些險種除外,如定期養老險等,你能得到的錢也是確定的。

  4、從所有權上看,你在銀行存的錢還是你的,只是暫時讓銀行使用;而你買保險花的錢就不再屬於你了,這歸保險公司所有,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的規定履行其義務。保險期內你就是不出險,保險公司也不會再還給你。

  總之,最重要的是必須要搞清,保險的主要作用是保障,而銀行儲蓄的主要作用是資金的安全及一定的受益。買保險與銀行儲蓄,究竟哪個更划算,只有由你來從自家的經濟狀況、身體條件、風險防範等方面的實際出發,由你自己考慮和進行抉擇。

保險業大事記

  • 公元前4500年,古埃及出現應付風險的喪葬互助協會,被認為是保險的最初雛形。
  • 公元前916年,羅地安海商法正式規定“共同海損”原則。
  • 公元1347年10月23日,義大利簽發了最古老的一張船舶航程保單
  • 公元1666年,倫敦發生特大火災。
  • 公元1667年,英國人Nicholas Barbor開設第一家火災保險商行,開創現代保險業務的經營方式。
  • 公元1762年,英國創建公平人保險公司,標誌近代人身保險制度形成。
  • 公元1805年,中國出現第一家保險公司── “廣東保險會社”。
  • 公元1858年,英國出現鍋爐保險,揭開工程保險序幕。
  • 公元1875年,清政府保險招商局在上海成立,開中國民族保險業先河。
  • 公元1880年,現代責任保險開始形成。
  • 公元1888年,美國簽發了第一張汽車保險單。
  • 公元1949年 10月,新中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財經委員會批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
  • 公元1959年,人保國內業務全面停辦。
  • 公元1980年,中國恢復保險業務。
  • 公元1995年 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正式實施。
  • 公元1996年,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成立,下設三個子公司
  • 公元1997年,永安保險公司被接管,堪稱為中國保險業首例。

保險業務體系表

保險業務體系表
非壽險 財產保險
財產損失保險
火災保險 團體火災保險
家庭財產保險
運輸工具保險 機動車輛保險
船舶保險
航空保險
貨物運輸保險 -
工程保險 建築安裝工程保險
科技工程保險
農業保險 種植業保險 農作物保險
林木保險
養殖業保險 禽畜保險
水產養殖保險
責任保險 公眾責任保險 場所責任保險
承包人責任保險
承運人責任保險
產品責任保險 -
雇主責任保險 -
職業責任保險 -
信用保證保險 信用保險 -
保證保險 -
非壽險與人壽保險交叉業務 短期人身保險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
短期健康保險 -
人壽保險 風險保障型人壽保險 定期死亡壽險 -
終身死亡壽險 -
兩全保險 -
年金保險 -
投資理財型人壽保險 分紅保險 -
-
健康保險 長期健康保險 -
再保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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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3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保險"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1.174.30.* 在 2015年8月6日 19:17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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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踏实地积极进取 (討論 | 貢獻) 在 2016年8月20日 23:13 發表

有一個錯別字

回複評論
210.60.206.* 在 2021年9月16日 09:52 發表

so c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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