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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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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保險(Insuranc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目錄

什麼是建築工程保險[1]

  建築工程保險是承保以土木建築為主體的民用、工業用和公共事業用的工程在整個建築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險種。

建築工程保險的特征[1]

  建築工程保險,是隨著現代工業和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在火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責任保險的基礎上逐步演變而成的一種綜合性保險。其主要特征為:

  (1)承保範圍廣。

  傳統的財產保險只承保物質標的,而建築工程保險除承保物質標的,還承保責任標的,並對保險事故發生後的清理費用均予以承保,系綜合性保險。

  (2)被保險人範圍寬。

  被保險人可以包括:①業主或工程所有人;②承包人或分包人;③技術顧問,包括業主聘任的建築師、工程師及其他專業顧問。凡對保險標的具有利益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列明在一張保險單上。

  (3)保險期限不等。

  傳統保險的保險期限通常為一年, 期滿可續保;而建築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按工期計算,即自工程開工至工程竣工為止。特別是大型工程,其中有的項目是分期施工並交付使用,因而各個項目的期限有先有後,有長有短。

建築工程保險的適用範圍[1]

  (1)保險項目範圍

  建築工程保險承保的是各類建築工程。建築工程保險適用於:各類民用、工業用和公共事業用的建築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庫、橋梁、碼頭、管道以及各種市政工程項目的建築。

  (2)被保險人範圍

  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大致包括以下幾方:

  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築工程的最後所有者;

  ②工程承包人,即負責承建該項工程的施工單位,可分為總承包人和分承包人;

  ③技術顧問,即由所有人聘請的建築師、設計師、工程師和其他專業顧問;

  ④其他關係方,如貸款銀行或其他債權人等。

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責任範圍 [1]

  1、自然事件

  建築工程保險所承保的自然事件包括地震、海嘯、雷電、颶風、颱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陷下沉、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2、意外事故

  建築工程保險所承保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爆炸、飛機墜毀或物體墜落等。

  3、人為風險

  建築工程保險承保的人為風險有盜竊、工人或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為。

  4、第三者責任部分的保險責任

  第三者責任部分的保險責任是指在保險期間因建築工地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鄰近地區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被保險人因此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和其他費用。

建築工程保險除外責任[1]

  保險人對下列各項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2)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的缺陷、物質本身的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鏽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4)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5)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6)檔案、文件、帳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7)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8)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9)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範圍內或其周圍的屬於被保險人財產損失

  (10)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建築工程保險的費率[1]

  1、建築工程保險費率的組成

  (1)建築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項目、安裝工程項目、場地清理費、工地內已有的建築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財產等,為一個總的費率,整個工期實行一次性費率。

  (2)建築用機器、裝置及設備為單獨的年度費率,如果保期不足一年,按短期費率計收保費

  (3)保證期費率,實行整個保證期的一次性費率。

  (4)第三者責任險,實行整個工期一次性費率。

  2、確定建築工程保險費率的依據

  (1)保險責任範圍的大小,它與保險費率成正比。

  (2)工程本身的危險程度。

  (3)承包人及其他工程關係方的資信、經營管理水平及經驗條件。

  (4)保險人本人以往承保同類工程損失的記錄。

  (5)工程免賠額的高低及第三者責任和特種危險的賠償限額免賠額的高低與費率成反比,第三者責任和特種危險的賠償限額則與費率成正比。

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與保證期[1]

  建築工程的保險期限包括從開工到完工全過程,由投保人根據需要確定。

  1、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

  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開始有兩種情況: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於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兩者以先發生者為準。

  2、保險責任的終止時間

  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終止有三種情況:保單規定的終止日期,建築工程完成移交給所有人時,所有人開始使用時,三者以先發生者為準。

  3、保證期

  工程完成後,一般還有一個保證期。在保證期間如發生工程質量有缺陷甚至造成損失,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須負賠償責任,這是保證期責任。保證期責任是否加保,由投保人自行決定,但加保則要加交相應的保費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1.4 1.5 1.6 胡紹蘭.論建築工程保險管理[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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