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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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是指招標人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工程進行分包和自行採購的設備、材料供應/安裝人。
對同一工程項目而言,承包人級別比分包人高,承包人也就是分包人的發包人。分包工程最終施工的是分包人,非分包工程最終施工的是(總)承包人。對同一工程項目而言,是先有(總)承包人,後又分包人。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人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發包給其他單位的;
- 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分包工程進行設計(分包合同有約定時)、施工、竣工和保修;
- 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規定的設計內容,報承包人確認後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 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 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交詳細施工組織設計,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批准,分包人方可執行;
- 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文明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分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 分包人應允許承包人、發包人、工程師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權的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合理進入分包工程施工場地或材料存放的地點,以及施工場地以外與分包合同有關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準備的地點,分包人應提供方便;
-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應負責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分包人自費予以修複;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專業工程的分包人的責任和義務有:
1、分包人對有關分包工程的責任
除本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分包人應履行並承擔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與責任,同時應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違反總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義務的情況發生。
2、分包人與發包人的關係
分包人須服從承包人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指令。未經承包人允許,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繫,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發包人或工程師,也不得直接接受發包人或工程師的指令。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繫,將被視為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
3、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範圍內的有關工作,承包人隨時可以向分包人發出指令,分包人應執行承包人根據分包合同所發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執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單位完成該指令事項,發生的費用從應付給分包人的相應款項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