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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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Party Issuing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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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
- 發包人雇用工程師並委托他全權履行發包人的合同責任。
- 發包人和工程師有責任對平行的各承包人和供應商之間的責任界限做出劃分,對這方面的爭執做出裁決,對他們的工作進行協調,並承擔管理和協調失誤造成的損失。
- 及時做出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決策,如下達指令,履行各種批准手續、做出認可、答覆請示,完成各種檢查和驗收手續等。
- 提供施工條件,如及時提供設計資料、圖紙、施工場地、道路等。
- 按合同規定及時支付工程款,及時接收已完工程等。
- 按解析所說為發包人和工程師對各承包人和供應商的工作協調。
1)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以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2)承包人沒有通知發包人檢查,自行隱蔽工程的,發包人有權檢查,檢查費用由承包人負擔;
3)發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後,應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
4)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以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5)承包人沒有通知發包人檢查,自行隱蔽工程的,發包人有權檢查,檢查費用由承包人負擔;
6)發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後,應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票標準進行驗收;
7)發包人對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 遵守法律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並保證承包人免於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 發出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 組織設計交底
發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
- 支付合同付款
- 組織竣工驗收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 其他義務
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 發包人的協助義務
發包人的協助,是建設工程合同得以順利履行的重要保證。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相關材料、設備、場地、資金、資料等。如果發包人違反協助義務,應承擔如下責任:順延工程日期的責任;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因發包人的原因之後工程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有義務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防止損失擴大。
- 對工程的驗收義務
建設工程完工後,發包人應及時對工程進行驗收,發包人驗收所應遵循的依據包括: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國家頒發的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標準。建設工程必須經過驗收後由發包人正式接受該項工程後方可投入使用。
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義務主要有:
1.不得違法發包的義務。
發包人可以與一個總承包人訂立總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幾個承包人訂立承包合同,但卻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2.提供必要條件的義務。
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等,為承包人完成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3.及時驗收的義務。
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
4.支付價款的義務。
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向承包人支付價款。發包人如不按照約定支付價款,應向承包人承擔責任。
5.增付費用的義務。
如果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准確、或者未按期提供必要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造成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就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