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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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蔽工程(Concealed 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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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隱蔽工程,是指被其他建築物遮掩的工程,具體是指地基、電氣管線、供水管線等需要覆蓋、掩蓋的工程。由於隱蔽工程在隱蔽後,發生問題,還要重新覆蓋和掩蓋,會造成返工等非常大的損失,為了避免資源的浪費和當事人雙方的損失,保證工程的質量和工程順利完成,《合同法》規定承包人在隱蔽以前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檢查合格的,方可進行隱蔽施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本條是關於隱蔽工程的規定。
隱蔽工程是指地基、電氣管線。供水供熱管線等需要覆蓋、掩蓋的工程。由於隱蔽工程在隱蔽後,如果發生質量問題,還得重新覆蓋和掩蓋,會造成返工等非常大的損失,為了避免資源的浪費和當事人雙方的損失,保證工程的質量和工程順利完成,本條規定了承包人在隱蔽工程隱蔽以前,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檢查合格的,方可進行隱蔽工程。實踐中,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的,承包人應當先進行自檢,自檢合格後,在隱蔽工程進行隱蔽前及時通知發包人或發包人派駐的工地代表對隱蔽工程的條件進行檢查並參加隱蔽工程的作業。通知包括承包人的自檢記錄、隱蔽的內容、檢查時間和地點。發包人或其派駐的工地代表接到通知後,應當在要求的時間內到達隱蔽現場,對隱蔽工程的條件進行檢查,檢查合格的,發包人或者其派駐的工地代表在檢查記錄上簽字,承包人檢查合格後方可進行隱蔽施工。發包人檢查發現隱蔽工程條件不合格的,有權要求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內完善工程條件。隱蔽工程條件符合規範要求,發包人檢查合格後,發包人或者其派駐工地代表在檢查後拒絕在檢查記錄上簽字的,在實踐中可視為發包人已經批准,承包人可以進行隱蔽工程施工。
發包人在接到通知後,沒有按期對隱蔽工程條件進行檢查的,承包人應當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進行檢查。因為發包人不進行檢查,承包人就無法進行隱蔽施工,因此承包人通知發包人檢查而發包人未能及時進行檢查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並要求發包人賠償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
如果承包人未通知發包人檢查而自行進行隱蔽工程的,事後發包人有權要求對已隱蔽的工程進行檢查,承包人應當按照要求進行剝露,併在檢查後重新隱蔽或者修複後隱蔽。如果經檢查隱蔽工程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應當返工,重新進行隱蔽。在這種情況下檢查隱蔽工程所發生的費用如檢查費用、返工費用、材料費用等由承包人負擔,承包人還應承擔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