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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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是指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建築法》)、施工人(《合同法》)。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除滿足《合同法》關於合同主體資格的要求外,還要滿足《建築法》關於施工合同承包人主體資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同時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核准的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工程。
(1)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是確保按時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應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做好開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設備的採購、管理、使用、場地的平整、施工必備的水、電、道路的暢通等。
(2)接受發包人的監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3)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發包人經檢驗驗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經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
-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並保證發包人免於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 依法納稅
- 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根據第3.4款作出的指示,實施、完成全部工程,並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提供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並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建造、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製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並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承包人應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 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承包人應按照第9.4款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 避免施工對公眾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承包人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 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場地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等。
- 工程的維護和照管
(1)交工驗收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及將用於或安裝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設備。交工驗收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交工工程、材料、設備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交工後移交給發包人為止。
(2)在承包人負責照管與維護期間,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設備等發生損失或損害,除不可抗 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應自費彌補,並達到合同要求。承包人還應對按第19條規定而實施作業的過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 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