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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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價(Contract 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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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價是指根據合同規定賣方在正確地完成履行合同義務後買方應支付給賣方的價格。
工程合同價的確定方式[1]
一、工程合同價的確定方式
(一)通過招標,選定中標人決定合同價
這是工程建設項目發包適應市場機制、普遍採用的一種方式。《中華人民 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經過招標、評標、決標後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招標人與中標人應該根據招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其中評價就是合同價。 合同內容包括:
(1)雙方的權利、義務;
(2)施工組織計劃和工期;
(3)質量與驗收;
(4)合同價款與支付;
(5)竣工與結算;
(6)爭議的解決;
(7)工程保險等。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目前普遍採用的合同文本為《建設工程 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該文本包括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不同的項目可以根據自身的特點進行修訂。
(二)以施工圖預算為基礎,發包方與承包方通過協商談判決定合同價
這一方式主要適用於搶險工程、保密工程、不宜進行招標的工程以及依法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工程項 目,合同簽訂的內容同上。
二、工程合同價款的確定
業主、承包商應當在合同條款中除約定合同價外,一般對下列有關工程合同價款的事項進 行約定:
(1)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2)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式、數額及時限;
(3)工程施工中發生變 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4)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5)約定承擔風險的範圍和幅 度,以及超出約定範圍和幅度的調整方法;
(6)工程竣工價款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7)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 方式及時限;
(8)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後的獎懲方法;
(9)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有關的擔保事項。
招標工程合同預定的內容 不得違背招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招標文件與中標人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標文件為準。
(一)工程變更的價款調整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商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監理(業主)確認後執行。
(二)綜合單價的調整
當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有誤或工程變更引起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增減超過工程量清單中相應工程量的10%或合同中約定的幅度時,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應予調整。
(三)材料價格調整
由承包人採購的材料,材料價格以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書中的價格進行控制。
(四)措施費用調整
施工期內,措施費用按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書中的措施費用進行控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J措施費用應予調整:
(1)發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措施費用增加的應予調整;
(2)單價合同中,實際完成的工作量超過發包人所提工程量清單的工作量。造成措施費用增加的應予調整;
(3)因發包人原因並經承包人同意順延工期,造成措施費用增加的應予調整;
(4)施工期間因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政策變化導致措施費中工程稅金、規費等變化,應予調整。
(1)投標價。投標價是指投標人依據招標文件章程的條件完成招標項方針打算(假使有的話)、動工、竣工和修補任何缺陷的投標報價。
(2)中標價。中標價是指經歷算術修正的,併在中標知照書中說明招標人接納的投標代價。假使投標人的投標代價無算術謬誤時,投標價便是中標價。
(3)公約價。公約價(也稱簽約公約價)是指公約兩邊簽署公約協議書中列明的公約代價。假使因而單價公約形勢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各類代價的總計即為公約價。假使扣除備用金(是為公約執行時產生不行預見和計日工的用度,以及包羅變動、索賠、危急、違約賠償和附加項目等準備的金額),即為有用公約價。公約價便是中標價,由於這個代價是不及任意轉變的。也便是說,潛伏的中標人的代價,報高的不降,報少的不補,漏項的代價也不補。固然也不及經由過程競爭性協商低沉投標人的投標代價,並依此作為賦予公約的條件(是違反《招標投標法》的)。在特別的環境下,也大概是把中標價經歷修正(增加或裁減局部項目用度)後的簽約的公約代價。上述“特別的環境”是指,發出中標知照書以後,簽署協議書之前,由於國度司法、準則和規章有轉變,經公約兩邊協商轉變了 “中標知照書中的中標價,而作為公約價。”比方我履歷的魯布革水電站的“中標知照書中載明的招標人接納投標人的投標代價”,由於在簽署協議書之前,國度稅務局免去了投標人的動工設置入口稅,以是業主接納的投標代價減去此稅額,即為公約價。
(4)結算的有用公約價。是指與有用公約價相對應的項目,按公約章程的計量辦法核實完成的職業量(完成的項目價款)。
(5)結算公約價(也稱公約代價)。是指承包人為完成招標項方針打算(假使有的話)、動工、竣工和修補任何缺陷的現實支付的用度,包羅有用公約價、變動和附加項目費、司法和物價調解費、索賠、計日工和不行預見費等。
- ↑ 胡景麗.工程合同價的確定方式